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大好職業災害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傷病保險金 3.失能保險金 4.喪失工作機能保險金
本保險之被保險人限「女性」且具「勞工保險身分」者。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但續保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5.04.29 新壽商開字第 1050000096 號函備查
107.09.14 新壽商開字第 1070000247 號函備查
109.01.01 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 「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若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
批註於保險單之保險金額為準。
二、 「職業災害」係指被保險人經勞保局審定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事故,且已由勞保局予以給付
者。
三、 「勞保局」係指勞工保險局,日後如勞工保險條例相關法令有所變更,則指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
機構。
四、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但續保者不受三十
日之限制。
五、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六、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職業災害,致其死亡、失能、疾病或傷害,且已由勞保局予以
給付者,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四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第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而致死亡,且已由勞保局依「勞工保險條例」
規定核定給付喪葬津貼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六條: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職業災害,且已由勞保局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