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級 微小病變型(minimal chang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二級 間質組織之狼瘡腎絲球腎炎(mesangial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三級 局部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focal segmental proliferativ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四級 廣泛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diffuse proliferativ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五級 膜型之狼瘡腎絲球腎炎(membranous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六級 腎小球硬化或末期狼瘡腎絲球腎炎(glomerulosclerosis or end stag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三) 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
係指經教學醫院風濕科或免疫過敏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且包含三個
或三個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及關節的破壞及變形,且頇經教學醫院風濕科或免疫
過敏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時之年齡小於或等於六十足歲,被保險人頇達
完全失能而無法從事任何之工作。
2.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時之年齡大於六十足歲,則被保險人頇達無法
自理下列六項日常生活功能中三項以上者:
(1)穿衣: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執行穿脫衣服。
(2)如廁: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自行使用廁所。
(3)起居: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自行上、下床或從椅子上站起、坐下。
(4)大小便始末:能自行控制大小便功能。
(5)飲食:無需他人之扶助而能自行吃東西。
(6)入浴:無需他人之扶助能自行洗澡。
身體之重要關節包括:左右手、左右腕、左右肘、頸椎、左右膝、左右踝、及左右蹠趾
關節,以上關節區分左右部位,均各自視為一個重要關節。
九、 第七款特定癌症(輕度)及第八款特定疾病的「診斷確定日」約定如下:
(一) 「特定癌症(輕度)」、「特定癌症(重度)」及「紅斑性狼瘡腎病變」的診斷確定日:係
指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所載的診斷確定日。
(二) 「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的診斷確定日:係指經相關檢查確認符合前款第三目定義的診
斷確定日。
第三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附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的生效日為本附約生效日;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
內中途申請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單批註之日期為本附約生效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其第一期保險費應與主契約之保險費同時交付;本附約如係於主契
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投保者,則應交付自當年度主契約之週年日起至本附約生效日止之各期保險費,
並扣除當年度主契約之週年日起至本附約生效日止之危險保險費,並自下一期起,於主契約繳費期間
內,依主契約之繳法別與主契約保險費同時交付。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 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後初次罹患並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特定癌
症(輕度)或特定癌症(重度)。
二、 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後初次罹患並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紅斑性狼
瘡腎病變或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