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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團體特定傷害附加條款

商品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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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團體特定傷害附加條款(本附加條款須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殘廢保險金 3.重症燒燙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
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服務專線:0800-031-115
87.08.07 台財保第 872440216 號函辦理
89.04.18 新壽綜企字第 0027 號函備查
93.05.28 新壽商開字第 0044 號函備查
95.01.11 新壽商開字第 0011 號函備查
95.07.17 新壽商開字第 0086 號函備查
95.9.13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訂定與有效期間
「新光人壽團體特定傷害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新光人壽企業團體意外保險」
或「新光人壽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繳納保險費,並經本公司之
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附加條款需與主契約同時附加投保,且本附加條款之有效期間與主契約
同。
第二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特定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
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特定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的「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公共場所
火災意外」、及「電梯意外」事故。
一、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不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務人員),搭乘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對大眾
開放並定時定點營運於特定路線間並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之下列三種民用大眾運輸交通工
具(不包括被保險人自行租賃之交通工具及計程車)在行駛期間中、行駛中途接受乘客上
下車、船、航空機、裝卸行李、充填汽油、機油、水、裝換輪胎、機件期間,因該大眾運
輸交通工具,而遭受之特定傷害事故。
1、公共車輛:係指電車(含行駛於鐵路、地下鐵、捷運、高鐵之動力車輛)、火車、及
公路汽車客運、市區汽車客運。
2、公共船舶:係指供公眾使用並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動力船舶。
3、航空客機、載客用直昇機。
二、公共場所火災意外:
被保險人於戲(劇)院、旅館、餐館、百貨公司、歌(舞)廳、車站站區、機場、碼頭、
公眾體育館(場)、遊樂場、公眾展示館、開放公眾使用之演講廳或其他建築物內供公眾
使用之場所,因火災而遭遇之特定傷害事故。
三、電梯意外:
被保險人於搭乘大廈或大樓之廂型電梯之期間內(包括進、出該電梯),因電梯發生意外
致被保險人遭遇特定傷害事故;但不含建築工地、礦場、工程或救災使用之電梯或升降梯。
同一特定傷害事故,同時符合「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公共場所火災意外」、及「電梯意
外」中之二者以上者,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一項為限。
第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傷害事故,自特定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除按主契約條款給付保險金外,另按本附加
條款保險金額全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
之死亡與該特定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
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
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
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
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
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
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
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
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兩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二
年一月一日起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整。
二、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四條: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特定傷害事故,自特定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主契約條款給付保險
金外,本公司另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與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
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特定傷害事故具有因
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特定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
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
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特定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
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
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特定傷害事故殘廢所致,得
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特定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
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五條:重症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致成本條第二項約定之「重症燒燙傷」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五給付「重症
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
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重症燒燙傷」係指由火焰、化學物品、電器、輻射能、爆炸、或高溫造成皮膚損傷或肺功能
障礙,其嚴重程度達下列四種情形之一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第 15 日仍生存者而言:
一、二度燒燙傷面積全身之廿%(含)以上。
二、三度燒燙傷面積全身之十%(含)以上。
三、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臉、眼、耳、鼻、口)功能障礙。係指下列二種情形均符合者:
(一).眼及其附屬器官(如水晶體、瞳孔、角膜、視網膜等等)之燒傷。
(二).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併有身體部份損傷。
四、肺部有吸入熱氣或煙而引發肺功能障礙。所謂肺功能障礙 係指須由呼吸科(胸腔科)專
科醫師透過肺功能檢查認定為重度,且經三個月治療仍未改善者。
其燒燙傷面積的計算係按「九的法則」(如附註),計算出燒燙傷部份佔全身體表面積的百分比。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及重症燒燙傷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
保險金及重症燒燙傷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及重症燒燙傷保險金時,本
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六條:重症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症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重症燒燙傷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重症燒燙傷保險金時,本公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附註:「九的法則」(註)
註:頭部、兩上肢、胸、腹、上背部、下背部、兩下肢前側及後側各佔百分之九,會陰部佔百
分之一,合計百分之百。
全方位傷害保險,與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乙) (XB9) 保障相同嗎
請問-1.全方位傷害保險—傷害醫療擇優1000元 與 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乙) (XB9) --保障相同嗎?2. 全方位傷害保險-住院日額(BP) 1000 元 與  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附加傷害醫療保險金條款(甲) (XB8)  保障相同嗎 3. 全方位傷害保險死殘(BO1)  12萬  與  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 (XB7) 有興趣  保障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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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甲型) SMR2A 及台灣人壽年年平安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丁型) SMR2D
請問這兩項保費會隨著年齡增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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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神們!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MT)可以副本理賠嗎?原本有已經有南山的意外實支了。謝謝
請問各位大神們!中國人壽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MT)可以副本理賠嗎?原本有已經有南山的意外實支了。謝謝
· 回應 8
10歲男童 三商AMRR保額三萬和全球人壽傷害保額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3萬,請問那一種保障比較好,三商DHIR保額1000和全球人壽個人傷害住院日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1000,這兩種哪一個理賠方案比較好?
以上選擇留其中一個。先感謝回答😊
· 回應 6
已經有新光、台灣人壽舊保單,要在補強防癌及實支實付醫療,目前希望用既有的舊約附加附約。目前有的保單有台灣人壽安心120(已經繳了10年)、新光人壽 97年投保健康久久終身醫療健康保險保額(10百)、89年投保新長安終身壽險100萬、平安意外傷害附約、綜合保障附約、傷害住院日額附約、89年投保防癌健康終身保險50萬。若以安心120為主加愛滿溢的癌症附約、新光壽險為主加實支實付的附約ok嗎?或者有更好的選擇嗎?預算希望在2-2.5萬
對「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有興趣
· 回應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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