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團體燒燙傷病房保險金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須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98.06.24 新壽商開字第 0178 號函備查
100.08.01 新壽商開字第 1000000223 號函備查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構成及訂定
本附加條款之有效期間與主契約同。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之事項,準用主契約保險單條款之約定。
本附加條款經要保人之申請、繳納保險費,並經本公司之同意後,可附加於下列之商品:
保險商品名稱
新光人壽團體傷害住院日額保險
新光人壽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實支實付型)
新光人壽安心團體一年定期健康保險
新光人壽守護團體健康保險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
財團法人醫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同一次住院」,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或因
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第三條: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於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者,
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乘以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的日數,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
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給付之實際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第四條: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其內容應記載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之起迄日期。(但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受益人申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五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
保險金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
人的職業、職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六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
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