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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團體燒燙傷病房保險金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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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團體燒燙傷病房保險金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須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
98.06.24 新壽商開字第 0178 號函備查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構成及訂定
本附加條款之有效期間與主契約同。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之事項,準用主契約保險單條款之約定。
本附加條款經要保人之申請、繳納保險費,並經本公司之同意後,可附加於下列之商品:
保險商品名稱
新光人壽團體傷害住院日額保險
新光人壽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實支實付型)
新光人壽安心團體一年定期健康保險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
財團法人醫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同一次住院」,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或因
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第三條: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於醫院之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者,
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乘以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的日數,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
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給付之實際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第四條: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其內容應記載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之起迄日期。(但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受益人申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五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
保險金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
人的職業、職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六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
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
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但被保險人
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
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七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八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
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九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加條款「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新光人壽燒燙傷病房保險金附加條款
年繳總保險費率表
一、被保險人數五十人(含)以上之團體,保險費率由雙方洽訂。
二、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不含)以下之團體(最高):
保險金額:壹佰元
職業類別
本人 配偶 子女(每名)(每名)
第一類
0.38
第二類
0.476
第三類
0.571
第四類
0.856
第五類
1.332
第六類
1.713
0.468 0.38 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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