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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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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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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須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98.06.12 新壽商開字第 0172 號函備查
100.08.01 新壽商開字第 1000000219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構成及訂定
本附加條款之有效期間與主契約同。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之事項,準用主契約保險單條款之約定。
本附加條款經要保人之申請、繳納保險費,並經本公司之同意後,可附加於下列之商品:
保險商品名稱
新光人壽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實支實付型)
新光人壽安心團體一年定期健康保險
新光人壽守護團體健康保險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
財團法人醫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三條: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於醫院接受急診診療者本公司就其
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但同一
次意外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
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分之六十五給付,惟仍以前項約定之限額為限。
第四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
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
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
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
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五條: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表。
四、急診診斷證明書或急診診療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
診斷證明書。)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
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2頁之1)
第六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七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
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加條款「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
定或變更。
(2頁之2)
新光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年繳總保險費率表
一、以非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投保 二、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投保
保險金額
1,000
保險金額
1,000
職業類別
本人 配偶 子女(每名) 父母(每名)
職業類別
本人 配偶 子女(每名) 父母(每名)
第一類
89.090
109.580 89.090 89.090
第一類
57.908
71.227 57.908 57.908
第二類
111.362
第二類
72.386
第三類
133.636
第三類
86.862
第四類
200.452
第四類
130.294
第五類
311.816
第五類
202.679
第六類
400.906
第六類
260.587
保險金額
2,000
保險金額
2,000
職業類別
本人 配偶 子女(每名) 父母(每名)
職業類別
本人 配偶 子女(每名) 父母(每名)
第一類
178.180
219.162 178.180 178.180
第一類
115.816
142.454 115.816 115.816
第二類
222.726
第二類
144.770
第三類
267.270
第三類
173.725
第四類
400.906
第四類
260.587
第五類
623.631
第五類
405.358
第六類
801.812
第六類
521.175
保險金額
3,000
保險金額
3,000
職業類別
本人 配偶 子女(每名) 父母(每名)
職業類別
本人 配偶 子女(每名) 父母(每名)
第一類
242.325
298.059 242.325 242.325
第一類
157.511
193.738 157.511 157.511
第二類
302.906
第二類
196.888
第三類
363.487
第三類
236.266
第四類
545.231
第四類
354.400
第五類
848.137
第五類
551.288
第六類
1090.462
第六類
708.800
保險金額
4,000
保險金額
4,000
職業類別
本人 配偶 子女(每名) 父母(每名)
職業類別
本人 配偶 子女(每名) 父母(每名)
第一類
286.870
352.851 286.870 286.870
第一類
186.465
229.352 186.465 186.465
第二類
358.588
第二類
233.081
第三類
430.306
第三類
279.698
第四類
645.459
第四類
419.547
第五類
1004.048
第五類
652.629
第六類
1290.919
第六類
839.094
保險金額
5,000
保險金額
5,000
職業類別
本人 配偶 子女(每名) 父母(每名)
職業類別
本人 配偶 子女(每名) 父母(每名)
第一類
331.415
407.640 331.415 331.415
第一類
215.419
264.965 215.419 215.419
第二類
414.269
第二類
269.275
第三類
497.123
第三類
323.129
第四類
745.684
第四類
484.694
第五類
1159.954
第五類
753.968
第六類
1491.369
第六類
969.387
保險金額
6,000
保險金額
6,000
職業類別
本人 配偶 子女(每名) 父母(每名)
職業類別
本人 配偶 子女(每名) 父母(每名)
第一類
375.961
462.431 375.961 375.961
第一類
244.375
300.581 244.375 244.375
第二類
469.951
第二類
305.469
第三類
563.941
第三類
366.562
第四類
845.912
第四類
549.844
第五類
1315.863
第五類
855.312
第六類
1691.825
第六類
1099.687
註:以父母或子女身分參加本保險時,按實際投保人數以職業類別第一類計算年繳總保費。
半年繳總保險費=年繳總保險費×0.52
季 繳總保險費=年繳總保險費×0.262
月 繳總保險費=年繳總保險費×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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