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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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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須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
98.06.12 新壽商開字第 0172 號函備查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構成及訂定
本附加條款之有效期間與主契約同。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之事項,準用主契約保險單條款之約定。
本附加條款經要保人之申請、繳納保險費,並經本公司之同意後,可附加於下列之商品:
保險商品名稱
新光人壽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實支實付型)
新光人壽安心團體一年定期健康保險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
財團法人醫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三條: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於醫院接受急診診療者本公司就其
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但同一
次意外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
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分之六十五給付,惟仍以前項約定之限額為限。
第四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
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
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但被保險人
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
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五條: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表。
四、急診診斷證明書或急診診療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
診斷證明書。)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
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六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七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
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加條款「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
定或變更。
新光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總保險費率表
一、被保險人數五十人(含)以上之團體,保險費率由雙方洽訂。
二、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不含)以下之團體(最高):
保險金額:壹仟元
1.以非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投保者:
以非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投保者
本人 配偶 子女(每名) 父母(每名) 職業
類別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第一類 97.94
第二類 122.43
第三類 146.91
第四類 220.37
第五類 342.80
第六類 440.75
120.47 97.94 97.94
2 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投保者:
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投保者
本人 配偶 子女(每名) 父母(每名) 職業
類別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第一類 63.66
第二類 79.57
第三類 95.49
第四類 143.24
第五類 222.82
第六類 286.48
78.30 63.66 63.66
註:以父母或子女身分參加本保險時,按實際投保人數以職業類別第一類計算年繳總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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