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須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
98.06.12 新壽商開字第 0172 號函備查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構成及訂定
本附加條款之有效期間與主契約同。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之事項,準用主契約保險單條款之約定。
本附加條款經要保人之申請、繳納保險費,並經本公司之同意後,可附加於下列之商品:
保險商品名稱
新光人壽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實支實付型)
新光人壽安心團體一年定期健康保險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
財團法人醫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三條: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於醫院接受急診診療者,本公司就其
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但同一
次意外傷害事故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住院
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百
分之六十五給付,惟仍以前項約定之限額為限。
第四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
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
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
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
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五條: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表。
四、急診診斷證明書或急診診療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
診斷證明書。)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事故急診醫療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
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六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