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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團體健康保險一般門診保險金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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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團體健康保險一般門診保險金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須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一般門診保險金
本契約所稱「疾病」是指被保險人自生效日起經過三十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1.
個別被保險人續保者;2.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且發生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告為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
項目之疾病者。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0.08.01 新壽商開字第 1000000217 號函備查
101.10.24 101.09.19 金管保壽字第 10100062820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訂定與構成
「新光人壽團體健康保險一般門診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要保人之申請、繳
納保險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可附加於下列商品(以下簡稱主契約)
保險商品名稱
新光人壽守護團體健康保險
本附加條款之有效期間與主契約同。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之事項,準用主契約保險單條款之約定。
第二條:一般門診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門診診療時本公司對其在醫院所實際支
出之門診費用給付「一般門診保險金,但不得超過保險單上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一般門診保險金」之給付,每一保單年度合計以三十次為限。
第三條:一般門診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一般門診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費用明細。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第四條: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以本附加條款「有全民健康保險者之費率」投保之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
受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接受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65%給付,惟仍以第二條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第五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一般門診保險金」
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一般門診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3頁之1)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
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
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
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
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六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加條款「一般門診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
(3頁之2)
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3頁之3)
新光人壽團體健康保險一般門診保險金附加條款
年繳總保險費率表(非全民健保身分)
保險金額:50
年齡 男性 女性
0~4 1646.344 1508.979
5~9 1150.186 1082.527
10~14 645.143 626.690
15~19 518.711 627.373
20~24 502.309 716.218
25~29 492.741 804.379
30~34 530.329 878.870
35~39 603.454 882.287
40~44 694.348 947.212
45~49 796.861 1077.061
50~54 931.493 1236.295
55~59 1120.115 1399.631
60~64 1352.476 1634.726
65~69 1666.847 1920.394
70~74 1940.636 1936.480
75~79 1958.368 1938.690
80~84 1908.488 1924.808
85+ 1864.086 1772.093
半年繳總保險費=年繳總保險費×0.52
季 繳總保險費=年繳總保險費×0.262
月 繳總保險費=年繳總保險費×0.088
新光人壽團體健康保險一般門診保險金附加條款
年繳總保險費率表(全民健保身分)
保險金額:50
年齡 男性 女性
0~4 1070.123 980.836
5~9 747.620 703.643
10~14 419.343 407.348
15~19 337.162 407.793
20~24 326.501 465.541
25~29 320.281 522.845
30~34 344.713 571.265
35~39 392.245 573.487
40~44 451.326 615.687
45~49 517.959 700.088
50~54 605.470 803.593
55~59 728.075 909.761
60~64 879.109 1062.572
65~69 1083.451 1248.255
70~74 1261.413 1258.712
75~79 1272.938 1260.148
80~84 1240.518 1251.125
85+ 1211.655 1151.861
半年繳總保險費=年繳總保險費×0.52
季 繳總保險費=年繳總保險費×0.262
月 繳總保險費=年繳總保險費×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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