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對本附加條款罹患癌症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契約生效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
98.06.12 新壽商開字第 0174 號函備查
103.05.01 依 103.01.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108.01.01 依 107.09.1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510 號函修正
109.01.01 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構成及訂定
本附加條款之有效期間與主契約同。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之事項,準用主契約保險單條款之約定。
本附加條款經要保人之申請、繳納保險費,並經本公司之同意後,可附加於下列之商品:
第二條: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且在癌症的保險責任開始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
症,並因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接受化學治療者(不論住院或門診), 每次化
學治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
前項「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化學醫療證明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
具診斷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
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加條款「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保險商品名稱
新光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標準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