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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優利贏家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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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優利贏家變額年金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1 頁,共 14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優利贏家變額年金保險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樣本】
主要給付項目:1.年金 2.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3.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
104.01.01 新壽商開字第 1040000013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 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
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 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 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
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本契約之保證期間分為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三種,本公司依要
保人所選擇並記載於本契約保險單者為準。
五、 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 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依當時經
濟情境並參酌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訂定,但不得為負數。
七、 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 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所繳付之保險費,要保人自訂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不定期或分
期繳付之保險費,第一期保險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最高不得超過六千
萬元,分期繳付之續期保險費不得低於二千元,最高每一保單年度累積不得超過一百八
十萬元,不定期繳付之保險費每次最低一萬元,最高不得超過二千萬元,且本公司得視
整體經濟環境變化有權於三十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保險費每次繳交金額之上下限及
次數。
九、 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
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
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十、 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
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一、 帳戶管理費用:係指本契約為管理專設帳簿內運作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
費用,並依第九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 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
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 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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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四、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行使投資標的轉換時所需收取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
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五、 實際收受保費之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但若保險費以
支票繳交者,係指支票兌現且匯入本公司帳戶並經本公司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十六、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 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 加上第一目之餘額,依契約生效日與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兩者較後日當月月初第
一營業日利率參考機構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
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四) 加上按第二目各保險費之餘額,依各保險費實際收受保費之日當月月初第一營
業日利率參考機構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
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七、 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日與第一期保險費實際收
受保費之日兩者較後日之次一資產評價日。
十八、 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本契約所提
供之投資標的分為甲類型及乙類型,其內容如附件一。
十九、 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
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 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計算其數量之標準。
二十一、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
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二、 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
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十三、 保單帳戶:要保人於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其設立專屬帳戶,記錄要保人所選擇
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二十四、 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
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
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六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五、 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
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六、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
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七、 利率參考機構: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利率參考機構,並以書面或其他
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二十八、 收益或撥回(提減)實際確認日:係指本公司實際收受保管銀行或信託保管銀行給
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金額之日。
二十九、 保管銀行:係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保管銀行,並以書面或其
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三十、 信託保管銀行:係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信託保管銀行,並以書
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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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投資標的運用起始日:係指該投資標的運用管理機構開始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
日。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
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
同意承保。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
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
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
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方式給付年金
金額。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之金額須符合第二條
第八款之約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
憑證。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
依第十一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
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六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
月保單管理費及帳戶管理費用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
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
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七條: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
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及帳戶管理費用,並另外繳交原應
按期繳納至少一期之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之次一資產評價
日,依第十一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
二十八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
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費及帳戶管理費用,
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管理費及帳戶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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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得於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交付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
意者應以書面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將該
不定期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次一資產
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 該不定期保險費實際收受保費之日。
二、 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
第九條:保單管理費及帳戶管理費用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購買投資標的後,先扣除相當於自本契
約生效日起應付之保單管理費及帳戶管理費用之投資標的單位(以首次投資配置日之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計算)再按月於保單週月日扣除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保單週月日後之次一資
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以支付每月保單管理費及帳戶管理費用。
本公司扣除保單管理費及帳戶管理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要保人所投資之各投資標的價值佔
投資標的價值總數的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數額,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除相當之單
位數。
第十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給付投
資標的之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以現金給付方式辦理者及支付、償還保
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 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
(一)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本公司根據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
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之保險費:本公司根據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
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三) 復效時之保險費:本公司根據要保人按第七條提出復效申請且實際收受保費之日
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投資標的之投資收
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一)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根據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匯率
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二)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匯率參
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 給付投資標的之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
1. 要保人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約定以累積單位數方式辦理者,無幣別轉換之
適用。
2. 要保人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約定以投入乙類型投資標的方式辦理者,若投
資標的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則無幣別轉換之適用;若投資標的非屬於相
同計價貨幣單位者,本公司根據收益或撥回(提減)實際確認日匯率參考機構
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其金額,並於次一資產評價日將前開計算後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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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3. 要保人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約定以現金給付方式辦理者,若投資標的計價
貨幣單位為新臺幣時,則無幣別轉換之適用;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非新臺
幣時,本公司根據收益或撥回(提減)實際確認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
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 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償付解約金時,本公司根據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後
之次二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償付部分提領金
額時,本公司根據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依審核完成日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匯
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 保單管理費及帳戶管理費用:於首次投資配置日,本公司根據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
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後,本公司根據保單週
月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 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審核完成日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
匯率買入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四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當日匯率
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
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
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若前述各項之匯率計算日非匯率參考機構營業日,則以當日前最近匯率參考機構營業日為匯
率計算日。
第十一條: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前述投資於每一投資標的之配置比例不得少於可投資金額的 10%,且本公司得變更上述最低
配置比例,並於至少三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二條:投資標的之購買
購買投資標的之價格依下列標準定之:
一、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以首次投資配置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二、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之保險費:以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
三、 復效時之保險費:以要保人按第七條提出復效申請且本公司實際收受保費之日後之次一
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如要保人購買之投資標的有尚未到達其投資標的運用起始日或暫停計算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購買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資產評價日進行。
第十三條:投資標的之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依附件一所列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時,
本公司將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之比例將該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
給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或其他相關費用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若要保人依
第二十二條申請部分提領致該投資標的單位數減少者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
減)按計算當時其保單帳戶內剩餘之投資標的單位數計算。
依前項約定,要保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 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以收益或撥回(提減)實際確認日之前一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投
新光人壽優利贏家變額年金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6 頁,共 14
入原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且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之ㄧ部分。
二、 投入乙類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益或撥回(提減)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投
入之乙類型投資標的單位數,且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之ㄧ部分。
三、 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收益或撥回(提減)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依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
約定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後以現金給付。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
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如投資標的當次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
資產撥回(提減)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當次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
(提減)之金額要保人應選擇改以本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辦理。本公司有權變更以現
金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之金額下限,惟本公司變更以現金給
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之金額下限前三十日,應以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要保人,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變更,則不在此限。
若於前項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給付日前本契約已終止、停止效力或開
始給付年金,其應分配但尚未分配之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金額,本公
司應於收益或撥回(提減)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依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約定轉換
為等值新臺幣後以現金給付。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
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
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如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二項辦理之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辦理之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以累積單位
數方式辦理。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於投資收益分配
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後,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相對降低。
第十四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甲類型投資標的中不
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
數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依審核完成日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依審核完成日後之次
三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三千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新臺幣三千元時,本公
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且本公司得變更上述限制,並於至
少三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標的有尚未到達其投資標的運用起始日或暫
停計算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
資產評價日進行。
第十五條: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 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 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新光人壽優利贏家變額年金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7 頁,共 14
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 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
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 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
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
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
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 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
資配置比例。
二、 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
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
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
數及提領次數。
第十六條: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
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
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 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 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 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 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 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二十八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第十九條之約定計算年金金額時,如投
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
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年金金額,且不加計利
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
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
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
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七條: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
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 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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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資組合現況。
三、 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 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 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 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 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及帳戶管理費用)。
八、 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 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 本期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情形。
第十八條: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第十保單年度屆滿後之一特定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
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六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九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
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但實際年金給付金
額係根據第十九條約定辦理。
前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 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 預定利率。
三、 年金生命表。
四、 保證期間。
五、 給付方式。
六、 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方式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
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年金金額之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
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三萬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
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
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
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金
額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
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條:年金的給付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 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將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
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者,應先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
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 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時的生存
新光人壽優利贏家變額年金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9 頁,共 14
期間內,本公司於當日及以後年金給付開始日週年日給付依第十九條計算之年金金額予
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在第二條約定之保證期間內身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
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得申請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第十九條計算年金金額時所採用之預
定利率貼現計算一次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在第二條約定之保證期間屆
滿後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年金之責。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通知須於年金
給付開始日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二項年金給付方式之
變更。
第二十一條: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
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
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二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
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元且提領後之任一甲類型投資標的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
元,若乙類型投資標的價值未滿新臺幣五千元時,不受前述金額限制,可申請提領全部剩餘
之乙類型投資標的。
本公司得變更每次提領之金額下限,並於至少三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變更,則不在此限。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 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
二、 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依審核完成日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
保單帳戶價值。
三、 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
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文件
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
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二十四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在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其評價時點以申請所需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外,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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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五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六條: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
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依第十九條計算年金金額時所採
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人申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可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外,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於各期之應給
付日給付。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第一期年金金額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未
給付,或其他期年金金額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七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投資標的之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以現
金給付方式辦理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
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及帳戶管理費用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九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第二十八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
戶價值之 50%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90%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
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
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
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前項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計入累積部分提領金額。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
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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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九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
金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
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 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
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
值計算。
第三十一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
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
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
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
四十四條規定。
第三十二條: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
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
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
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
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應即
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三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新光人壽優利贏家變額年金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12 頁,共 14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四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八款、第二條第十八款、第二條第二十
七款、第二條第二十九款、第二條第三十款、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第四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及附表一之保單管理費、
帳戶管理費用、投資標的轉換費用與部分提領費用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六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新光人壽優利贏家變額年金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13 頁,共 14
附表一
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費 用 項 目 收 取 標 準
一、 保費費用:每次繳交保險費時,扣除保險費之 0%作為保費費用。
二、 保單管理費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止按月於保單週月
日扣除相當於每月新臺幣一百元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保單
管理費。
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累積部分提領金額後之餘額達新臺幣三
百萬元(含)以上時,免收保單管理費。
三、 帳戶管理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於第一保單年度及第二保單年度按月於
保單週月日扣除相當於保單帳戶價值之 0.2%之投資標的單位
以作為帳戶管理費用。
四、 投資相關費用
1. 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投資標的管理(經理)
詳「新光人壽投資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C 型】
3. 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十二次,超過十二次時:
(1) 若為新光投信內之轉換或轉入新光投信者則不收取費用
(2) 若非(1)之情況:每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之轉換費用。
6. 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五、 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 解約費用
(1) 甲類型投資標的:
保單經過年度 解約費用率
未滿一年 5%
滿一年~未滿二年 3%
滿二年以上 0%
解約費用=解約之保單帳戶價值×該保單經過年度對應
之解約費用率
(2) 乙類型投資標的:無。
2. 部分提領費用
(1) 解約費用率不為零之年度:
甲類型投資標的:部分提領費用=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
×該保單經過年度對應之解約費用率。
乙類型投資標的:無。
(2) 解約費用率為零之年度:
甲類型投資標的: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部分提領五次,超
過五次時,每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之部分提領費用。
乙類型投資標的:無。
如僅申請部分提領乙類型投資標的者不計入部分提領次數。
註: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調整本契約相關費用,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若屬對
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及提供之最新明細資料查詢方式,請詳「新光人壽投資管理帳戶投
資標的批註條款【C 型】」之本公司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新光人壽優利贏家變額年金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14 頁,共 14
附件一
投資標的請詳「新光人壽投資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C 型】」之投資標的
表。
新光人壽優利贏家變額年金保險相關費用一覽表
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費 用 項 目 收 取 標 準
一、 保費費用:每次繳交保險費時,扣除保險費之 0%作為保費費用。
二、 保單管理費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止按月於保單週月
日扣除相當於每月新臺幣一百元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保單
管理費。
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累積部分提領金額後之餘額達新臺幣三
百萬元(含)以上時,免收保單管理費。
三、 帳戶管理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於第一保單年度及第二保單年度按月於
保單週月日扣除相當於保單帳戶價值之 0.2%之投資標的單位
以作為帳戶管理費用。
四、 投資相關費用
1. 申購投資標的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投資標的管理(經理)
詳「新光人壽投資管理帳戶投資標的批註條款【C 型】
3. 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十二次,超過十二次時:
(1) 若為新光投信內之轉換或轉入新光投信者則不收取費用
(2) 若非(1)之情況:每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之轉換費用。
6. 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五、 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 解約費用
(1) 甲類型投資標的:
保單經過年度 解約費用率
未滿一年 5%
滿一年~未滿二年 3%
滿二年以上 0%
解約費用=解約之保單帳戶價值×該保單經過年度對應
之解約費用率
(2) 乙類型投資標的:無。
2. 部分提領費用
(1) 解約費用率不為零之年度:
甲類型投資標的:部分提領費用=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
×該保單經過年度對應之解約費用率。
乙類型投資標的:無。
(2) 解約費用率為零之年度:
甲類型投資標的: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部分提領五次,超
過五次時,每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之部分提領費用。
乙類型投資標的:無。
如僅申請部分提領乙類型投資標的者不計入部分提領次數。
註: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調整本契約相關費用,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若屬對
要保人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及提供之最新明細資料查詢方式,請詳「新光人壽投資管理帳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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