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優利贏家變額年金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6 頁,共 14 頁
入原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且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之ㄧ部分。
二、 投入乙類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益或撥回(提減)實際確認日之次一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投
入之乙類型投資標的單位數,且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之ㄧ部分。
三、 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收益或撥回(提減)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依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
約定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後以現金給付。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
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
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如投資標的當次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
資產撥回(提減)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當次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
(提減)之金額要保人應選擇改以本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辦理。本公司有權變更以現
金給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之金額下限,惟本公司變更以現金給
付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之金額下限前三十日,應以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要保人,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變更,則不在此限。
若於前項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給付日前本契約已終止、停止效力或開
始給付年金,其應分配但尚未分配之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金額,本公
司應於收益或撥回(提減)實際確認日後十五日內,依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約定轉換
為等值新臺幣後以現金給付。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
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
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如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二項辦理之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辦理之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以累積單位
數方式辦理。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投資收益分配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於投資收益分配
或委託投資資產撥回(提減)後,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相對降低。
第十四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甲類型投資標的中不
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
數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依審核完成日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投資
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依審核完成日後之次
三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三千元或轉換後的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新臺幣三千元時,本公
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且本公司得變更上述限制,並於至
少三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標的有尚未到達其投資標的運用起始日或暫
停計算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
資產評價日進行。
第十五條: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 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 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