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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一年期傷害保險排除15足歲以下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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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一年期傷害保險排除 15 足歲以下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
0800-031-115
99.02.03 商開0990000033函備
99.03.16 商開0990000091函備
99.11.30 商開0990000392函備
107.09.14107.06.07壽字10704158370 修正
109.09.02109.07.08壽字1090423012函修
110.07.01110.01.05財字10904951391 修正
本批註條款係批註於下列之保險商品:
1. 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2. 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321保險附約 3. 新光人壽綜合保障附約
4. 新光綜合給付特 5. 新光配偶、子女傷害特約
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適於本公司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續保之一年期傷保險附(特)約,適用之保險
品及批註前後保險費率比較表如附表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附(特)約之一部分,本附(特)約與本批註條款抵觸部分不生效力。
第二條:
續保本附(特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
日起發生效力。
續保本附(特)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續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產及贈與稅法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
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保人向二家(含)以保險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之喪葬費用保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葬費用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
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附表:
保險金額:
10
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商品名稱
年繳
保費
投保年齡
本人
職業類別
保險附約
批註前
原保費
15
(
)
以下
82
103
123
185
287
369
140
批註後
新保費
15
73
91
110
164
256
329
54
14
(
)
以下
11
14
17
25
39
50
321
保險附約
批註前
原保費
15
(
)
以下
99
120
140
202
304
386
169
批註後
新保費
15
89
107
126
180
272
345
67
14
(
)
以下
15
18
21
29
43
54
保險金額:
10
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商品名稱
型態
個人型
家庭型
新光人壽
綜合保障附約
614
1644
604
1581
(
不分年齡
)
543
新光綜合
給付特約
家庭型:
1838
家庭型:
1775
新光配偶、子
女傷害特約
不分型態:
175
不分型態:
150
1
:求年齡時,超過六個月零一日者,以一歲論。
2
: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
=
年繳費率
×0.52
季繳費率
=
年繳費率
×0.262
月繳費率
=
年繳費率
×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除以
10
萬即為應繳保費。
(1頁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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