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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一年期傷害保險排除15足歲以下身故保險金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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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新光人壽一期傷害保險排除 15 足歲以下身故保險批註條款
0800-031-115
99.02.03 新壽商開字第 0990000033 號函備查
99.03.16 新壽商開字第 0990000091 號函備查
本批註條款係批註於下之保險商品:
1. 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2. 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321保險附約 3. 新光人壽綜合保障附約
4. 新光綜合給付特約 5. 新光配偶、子傷害特約
第一條: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民國九十九二月三日(含)以後續保之一期傷害保險附(特)約,適用之保險商
品及批註前後保險費比較表如附表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附(特)約之一部分,本附(特)約與本批註條款抵觸部分生效
第二條:
續保本附(特)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
日起發生效
續保本附(特)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能辨為或欠缺依其辨為之能者為被保
險人,其身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二月三日(含)以後續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續
保本附(特)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個保險(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前項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
險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附表:
保險額:10萬元
本人
職業
商品名稱
保費
投保
批註前
原保費
15
(
)
以下
106 133 159 239 371 477 180
15
94 118 141 212 329 423
新光人壽平
安意外傷害
保險附約
批註後
新保費
14
(
)
以下
15 19 23 34 53 68
70
批註前
原保費
15
(
)
以下
127 154 180 260 392 498 216
15
114 138 161 232 349 443
新光人壽平
安意外傷害
321
保險附約
批註後
新保費
14
(
)
以下
19 23 27 38 57 72
85
保險額:10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型態
商品名稱
繳保費
投保
個人型
家庭型
批註前原保費
15
(
)
以下
649 1741
15
636
新光人壽
綜合保障附約
批註後新保費
14
(
)
以下
548
1651
(
)
批註前原保費
家庭型:
1936
新光綜合
給付特約
批註後新保費
家庭型:
1846
批註前原保費
分型態:
211
新光配偶、子
傷害特約
批註後新保費
分型態:
175
1
:求齡時,超過個月一日者,以一歲
2
:費計算公式:
繳費
=
繳費
×0.52
季繳費
=
繳費
×0.262
月繳費
=
繳費
×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額除
10
萬即為應繳保費。
新光人壽一期傷害保險排除 15 足歲以下身故保險
批註條款
繳總保險費
保險額:10 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本人
職業
商品名稱
保費
投保
批註前
原保費
15 歲(含)以下 106 133 159 239 371 477 180
15 94 118 141 212 329 423
新光人壽平
安意外傷害
保險附約
批註後
新保費
14 歲(含)以下 15 19 23 34 53 68
70
批註前
原保費
15 歲(含)以下 127 154 180 260 392 498 216
15 114 138 161 232 349 443
新光人壽平
安意外傷害
321 保險
批註後
新保費
14 歲(含)以下 19 23 27 38 57 72
85
保險額:10 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型態
商品名稱 繳保費 投保
個人型 家庭型
批註前原保費 15 歲(含)以下 649 1741
15 636
新光人壽
綜合保障附約
批註後新保費
14 歲(含)以下 548
1651
(齡)
批註前原保費 家庭型:1936 新光綜合
給付特約
批註後新保費
家庭型:1846
批註前原保費 分型態:211 新光配偶
傷害特約
批註後新保費
分型態:175
1:求齡時,超過個月一日者,以一歲
2:費計算公式:
繳費=繳費×0.52 季繳費=繳費×0.262 月繳費=繳費×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額除以 10 萬即為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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