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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骨折未住院醫療團體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98.04.08 安泰精字第 980039 號函備查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5.20 安泰精字第 980064 號函備查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2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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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附加下列條款,保單條款內容與本附加條款有牴觸者,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附加條款構成其所附加之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詳見「適用本附加條款的商品表」)的一部份。
本附加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二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
下列骨折別所列骨折項目之一,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而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
定日數,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本契約「每日病房費」的二分之一給付「骨
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但給付日數以骨折別所訂日數扣除實際住院日數為上限。
前項情形,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
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本契約無「每日病房費」之約定者,以「住院醫療日額」替代「每日病房費」計算。
第一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
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數額的骨
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項目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 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天
2 掌骨、指骨 14 天
3 蹠骨、趾骨 14 天
4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天
5 肋骨 20 天
6 鎖骨 28 天
7 橈骨或尺骨 28 天
8 膝蓋骨 28 天
9 肩胛骨 34 天
10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天
11 骨盤 (包括腸骨、恥骨、坐骨及薦
骨)
40 天
12 頭蓋骨 50 天
13 臂骨 40 天
14 橈骨與尺骨 40 天
15 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天
16 脛骨或腓骨 40 天
17 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天
18 股骨 50 天
19 脛骨及腓骨 50 天
20 大腿骨頸 60 天
【除外責任(原因)】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