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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治療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為目的,而接受以切除腫瘤為目的之外科切除手術治療
者,每次切除手術本公司依附表一所載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之每次之「每承保單位數給付金額」
乘以該被保險人當時實際承保有效之單位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但被保險人
係以治療第一期前列腺癌或原位癌為直接目的接受外科切除手術治療時,每次切除手術本公司依附表
一所載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之每次之「每承保單位數給付金額」的百分之十五乘以該被保險人當
時實際承保有效之單位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且因同一癌症疾病或直接因癌症所引致之併發症於同一手術位置需接受二次
(含)以上的外科切除手術時,自接受前次外科切除手術治療當日起十四日內(含)之所有外科切除
手術,皆視為同一次外科切除手術,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觀察期間屆滿後的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始經切片或血液學檢查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並因
而以治療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為目的而在醫院接受門診治療者,本公司依附表一所載癌
症門診醫療保險金之每日之「每承保單位數給付金額」乘以該被保險人當時實際承保有效之單位數為
癌症門診醫療日額,以該日額乘以該被保險人該次實際接受門診治療之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
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觀察期間屆滿後的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始經切片或血液學檢查且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因
而以治療癌症為目的而接受放射線治療(不論住院或門診)者,本公司依附表一所載癌症放射線治療
保險金之每日之「每承保單位數給付金額」乘以該被保險人當時實際承保有效之單位數為癌症放射線
治療日額,以該日額乘以該被保險人該次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之日數(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
多次,均以一日計),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觀察期間屆滿後的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始經切片或血液學檢查且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並因
而以治療癌症為目的而接受化學治療(不論住院或門診)者,本公司依附表一所載癌症化學治療保險
金之每日之「每承保單位數給付金額」乘以該被保險人當時實際承保有效之單位數為癌症化學治療日
額,以該日額乘以該被保險人該次實際接受化學治療之日數(不論其每日接受化學治療次數為一次或
多次,均以一日計)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安寧照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觀察期間屆滿後的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始經切片或血液學檢查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下稱
「罹患確定日」),且該被保險人於其罹患確定日起算一年後的第一個周年日(即罹患確定日後之周年
日)當日午夜十二時終了時仍生存者,本公司依附表一所載癌症安寧照護保險金之每年之「每承保單
位數給付金額」乘以該被保險人當時實際承保有效之單位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安寧照護保險
金」。該被保險人於其罹患確定日後起算的第二、三、四、五個罹患確定日之周年日午夜十二時終了時
仍生存者,亦同。但自罹患確定日起算之第六年(含)以後之各周年日或被保險人所罹患者為第一期前
列腺癌、原位癌或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時,本公司不負前述「癌症安寧照護保險金」之給付責
任。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對每一被保險人於每一周年所負「癌症安寧照護保險金」之給付責任,累計最高以
附表一所載「每承保單位數給付金額」乘以該被保險人當時實際承保有效之單位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為
限。
【住院次數及日數之計算】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癌症或其所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
各種保險金之給付,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被保險人住院日數之計算,係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但被保險人於出院當日
再行住院者,當日之住院日數以一日計算。
【身故後發現罹患癌症的給付方式】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始經病理切片檢查確定罹患癌症並符合本附約所約定之給付條件者,以該被保險人因
治療癌症及其併發症之最後一次住院之始日為該被保險人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之日,本公司依本附約之
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但若被保險人身故前未因癌症而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僅依第八條約定給付「罹
患癌症保險金」。
依前項規定,被保險人最後一次住院之始日係在本附約對於該被保險人應負保險金給付之觀察期間屆
滿以前者,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即自始失其效力,本公司僅無息返還依本附約規定已接受該被保險人
之保險費,不負給付本附約之各項保險金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