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GH1020401 8/21
商品代號:MGH
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二、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要保人投保計
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金額給付各項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時符合二項以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者,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三、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戲院、旅館或其它公共建築
物中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須火災發生前已進入該公共建築物中),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
火災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
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金額給付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
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
關係者,不在此限。
四、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乘坐電梯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
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
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金額給
付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
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
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
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如已終止,本公司
於劫持事故終了前仍負本條約定給付之責。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各項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意外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各項意外殘廢保險金約定如下:
一、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
體蒙受傷害,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經
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殘廢診斷確定日為準,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計算所得之金
額給付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
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二、大眾運輸工具意外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
外,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各項大眾運輸工具意外殘廢保險
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
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時符合二項以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者,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三、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戲院、旅館或其它公共建築
物中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須火災發生前已進入該公共建築物中),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
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
約定給付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外,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公共
建築物火災意外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
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四、電梯意外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乘坐電梯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
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殘
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殘廢保險金外,另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
照附表一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電梯意外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如已終止,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