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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富邦人壽開放式結構型債券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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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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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開放式結構型債劵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核准文號:97.08.01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122720 號函核准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2 號函備查
98.08.2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98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本批註條款之適用】
第 一 條 本公司「富邦人壽卓越變額年金保險」「富邦人壽外幣計價卓越變額年金保險」富邦人壽聚富變額萬
」及「富邦人壽新吉祥變額萬能終身壽險」(以下均簡稱本契約)有選擇投資配置於開放式結構
型債券之保險契約,將適用本批註條款,及其開放式結構型債劵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公式,詳如附件
本批註條款係針對開放式結構型債券特別約定,除此之外本契約條款仍有適用。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批註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交易日」:係指每週第一個以下三者兼具之日:(一)投資標的之評價日,(二)中華民國境內銀行
之營業日,(三)本公司營業日。
二、「首筆保險費餘額投資配置日」:本契約為「富邦人壽卓越變額年金保險」「富邦人壽外幣計價卓
越變額年金保險」者,選擇投資配置於開放式結構型債劵之首筆保險費餘額,以本契約條款第五
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五日後,所遇到的第一個交易日(若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五日之當日為
交易日者,則為該日)為「首筆保險費餘額投資配置日」
三、「單筆投資額外保險費餘額投資配置日」:本契約為「富邦人壽卓越變額年金保險」「富邦人壽外
幣計價卓越變額年金保險」者,選擇投資配置於開放式結構型債劵之單筆投資額外保險費餘額,
以本公司審核完成且收到該筆保險費確認後之次二評價日後,所遇到的第一個交易日(若次二評
價日當日為交易日者則為該日)作為「單筆投資額外保險費餘額投資配置日並應依下列方式
處理:
(一)
本契約係「富邦人壽卓越變額年金保險」,本公司依審核完成且收到該筆保險費確認時當
月三行局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以日單利加計利息至「單筆投資
額外保險費餘額投資配置日」止,一併投入。
2
(二)
本契約係「富邦人壽外幣計價卓越變額年金保險」本公司依審核完成且收到該筆保險費
確認時當月第一個營業日本公司指定之保管銀行的計價外幣活期存款年利率以日單利加計
利息至「單筆投資額外保險費餘額投資配置日」止,一併投入。
四、「首筆保費餘額投資配置日」聚富變額萬能壽險」投資配置於開放式結構
型債劵者,為本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且本公司實際收到保險費之次一個評價日後所遇到的第一個
易日(若該評價日為交易日者,則為該日)
五、「首次投資配置日」:本契約係「富邦人壽新吉祥變」選擇投資配置於開放式結構型
債劵者,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開放式結構型債劵之日期,即本批註條款第六條第
二項中「首期保險費」所列示之投資配置日。
六、「評價時點」:本契約係「富邦人壽新吉祥變」者,其開放式結構型債劵之評價時點
分為買入評價時點及贖回評價時點,各評價時點之淨值、匯率及交易作業完成日規範如本批註條
款【附表】評價時點一覽表。
【保險契約的終止及部分終止】
第 三 條 本契約為「富邦人壽卓越變額年金保險」「富邦人壽外幣計價卓越變額年金保險」富邦人壽聚富變額
萬能壽險」分終止時,其選擇投資配置於開放式結構型債劵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應
以要保人檢齊所附文件送達本公司,並審核完成確認後的次二評價日後,所遇到之第一個交易日(若
次二評價日當日為交易日者,則為該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為準,計算所須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並於
三十日內返還之。但本契約係「富邦人壽聚富變額萬能壽險」於一個月內返還之。
本契約為「富邦人壽新吉祥變」者,本公司以本契約原約定基準日之次二評價日後所遇
到的第一個交易日(若次二評價日當日為交易日者,則為該日)依贖回評價時點之約定計算本契約開
放式結構型債劵保單帳戶價值,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之。
【保單帳戶價值的返還】
第 四 條 本契約為「富邦人壽卓越變額年金保險」「富邦人壽外幣計價卓越變額年金保險」者,主被保險人之
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時,其所選擇投資配置於開放式結構型債劵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公
司應以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並審核完成確認後的次二評價日後,所遇到的第一個交易日(若次二評
價日當日為交易日者,則為該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為準,計算所須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
【匯率之計算】
第 五 條 本契約係「富邦人壽卓越變額年金保險」者,開放式結構型債劵之計價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率
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投資:
本公司依「首筆保險費餘額投資配置日」「單筆投資額外保險費餘額投資配置日」前一評價日三
行局就該投資標的計價貨幣收盤賣出匯率平均值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減少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按本批註條款第三條或第四條約定之交易日後次三評價日三行局當日該投資標的計價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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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盤買入匯率平均值計算。
本契約係「富邦人壽外幣計價卓越變額年金保險」者,開放式結構型債劵之計價貨幣非為計價外幣時
,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投資:
本公司依「首筆保險費餘額投資配置日」「單筆投資額外保險費餘額投資配置日」前一評價日該
投資標的計價貨幣與保單計價幣別以美元為轉換基本貨幣,依據保管銀行最接近下午四點前(含)
之資料產生時間所顯現之賣出/買入匯率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減少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按本批註條款第三條或第四條約定之交易日後次三評價日當日該投資標的計價貨幣與保單
計價幣別以美元為轉換基本貨幣,依據保管銀行最接近下午四點前(含)之資料產生時間所顯現之
買入/賣出匯率計算。
本契約係「富邦人壽聚」者,開放式結構型債劵之計價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率之計
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投資: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為投資時前一評價日三銀行就該投資標的計價貨幣收盤賣出匯率平均值計
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減少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按本批註條款第三條或第四條約定之交易日後次三評價日三銀行當日該投資標的計價貨幣
收盤買入匯率平均值計算。
三、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計算給付各項保險金日之次三評價日三銀行當日該投資標的計價貨幣收盤買入匯率
平均值計算。
本契約係「富邦人壽新吉祥變額萬能終身壽險」關投資、保單帳戶價值之贖回、給付各項保險金
等作業匯率的計算,其評價時點詳如本批註條款【附表】評價時點一覽表。
【保險費的運作】
第 六 條 本契約係「富邦人壽聚」選擇投資配置於開放式結構型債劵者,除另有約定外,以本公
司審核完成且收到該筆保險費確認後之次二評價日後,所遇到的第一個交易日(若次二評價日當日為
交易日者,則為該日)將所收到之保險費扣除前置費用後之餘額,並以當月三銀行第一個營業日之牌
告活期存款年利率平均值,以日單利加計利息至交易日止之金額,一併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開放式結
構型債劵。
本契約係「富邦人壽新吉祥變」者,當要保人選擇投資於開放式結構型債劵時,保險費
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首期保險費:
本公司未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收訖要保人行使本契約撤銷權之書面申請者,本公司將
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第十二日後所遇到的第一個交易日(若該日即為交易日者,則為該日)
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按保險費配置比例依買入評價時點之約定換算開放式結構型債劵之單位數,
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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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續期保險費:
本公司收到分期繳納的續期保險費時,將於審核完成且確認並扣除該保險費年度之前置費用後之
次二評價日後所遇到的第一個交易日(若次二評價日當日為交易日者則為該日)按保險費配置
比例,並依審核完成且收到該筆保險費確認時當月台北富邦銀行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
利率,以日單利加計利息至該交易日止之金額,按買入評價時點之約定換算開放式結構型債劵之
單位數,一併投入存放在本契約的保單帳戶;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續期保險費則依本契約
第二條第十九項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七 條 本契約係「富邦人壽聚富變額萬能壽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於計
算開放式結構型債劵保單帳戶價值時,皆以受益人申請保險金之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二評價日後所遇到
的第一個交易日(若次二評價日當日為交易日者,則為該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為準;而「祝壽保險金
」於計算開放式結構型債劵保單帳戶價值時,則以契約效力終止之次二評價日後所遇到的第一個交易
日(若次二評價日當日為交易日者,則為該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為準。
本契約係「富邦人壽新吉祥變」者,其各項保險金於計算開放式結構型債劵保單帳戶價
值時,以本契約原約定基準日之次二評價日後所遇到的第一個交易日(若次二評價日當日為交易日者
,則為該日),依贖回評價時點之約定計算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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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開放式結構型債券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公式
本投資標的可為一結構型債券(Structured Note)或管理帳戶(Management Account) 為一個提供即期且連續性保障的
設計。所謂即期且連續性保障,即是每日投資標的之淨資產價值(以下稱「淨值」)將不會低於其存續期間之最高
淨值的 P%(以下稱「最低保證淨值」)本投資標的之淨價為由風險性資產(Active Asset)價值加計無風險性資產(Cash
Asset)價值減去成本及費用(包括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之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由結構債券發
行公司於計算結構型債券淨資產價值時已先扣之管理費用或其他必要費用,詳列如下)。
開放式結構型債券費用:由發行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將管理費用或其他必要費用(最高不超過 2%)先行扣除
並反應於開放式結構型債券淨值中,本公司不另行收取。其實際費用明細及其收取情形,將於投資標的發行時之
投資說明書中揭露。
本投資標的以「時間不變性投資組合保護」(Time-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TIPP)為操作模式,「時間不變性投
資組合保護」是建構在「固定比例投資組合保險」(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的資產配置過程之
基礎上,將投入於投資標的之本金按簡單的數學公式,動態配置於兩種類別的資產組合:風險性資產和無風險性
資產,以達到長期資本增長及即期且連續性保障。
所謂「時間不變性投資組合保護」操作模式,就是若遇到風險性資產的價格下跌,則將原先配置於風險性資產之
比例調降,並增加無風險性資產之配置。反之若風險性資產價格上漲,則加重配置在風險性資產之比例。整個計
量化調整配置與交易操作,非由人為主觀決定資產之配置比例。而是利用期初建置「時間不變性投資組合保護」
之參數計量模型定期自動計算風險性資產的「目標配置」,再依此調整風險性與無風險性資產之配置比例。
風險性資產為「變動的」(variable)投資組合,投資標的內容為本契約中投資標的所提及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s)
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 ETFs)。由發行機構或獨立第三者,每半年按照事先約定之條件式
(rules-based)挑選方法,自資產池(assets pool)中挑 n 個資產投資,投資權重亦由發行機構或獨立第三者按事先約
定之條件決定本公司會於每半年投資內容改變時以每季寄送的保單帳戶價值說明書中通知要保人相關資訊
關投資內容之選定及調整原則之詳細資料需俟保單銷售時始決定。
本投資標的非為百分之百保本設計,投資標的淨值將依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而變動,可能會低於原始之投資本
金。所稱之最低保證淨值係指不論市場情況如何,投資標的發行機構就投資標的所保證之最低淨值。
投資標的淨值與最低保證淨值隨投資標的之不同及市場狀況變化而異,以投資標的發行機構公告之數值為準。
[範例說明一]
(本範例說明僅為使要保人更加了解投資標的之運作方式,其引用之數字僅供參考,不代表未來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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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投資標的之條件如下:
P%:80%
最低保證淨值
t = Max(P% × 投資標的淨值 t,最低保證淨值 t-1)
投資標的淨值
t+1 最低保證淨值 t
其中,
t:為評價日,且 t 0。
投資標的起始淨值為 1.0000,則起始之最低保證淨值為 0.8000。
最低保證淨值之計算舉例說明如下:
t 個評價日 0 1 2 3 4 5
投資標的淨值 t 1.0000 1.0500 1.2000 1.1500 1.1000 0.9600
80% × 投資標的淨值 t (A) 0.8000 0.8400 0.9600 0.9200 0.8800 0.7680
最低保證淨值 t-1 (B) - 0.8000 0.8400 0.9600 0.9600 0.9600
最低保證淨值 t (C) = Max((A),(B)) 0.8000 0.8400 0.9600 0.9600 0.9600 0.9600
[範例說明二]
(本範例說明僅為使要保人更加了解投資標的之運作方式,其引用之數字僅供參考,不代表未來實際情況。)
假設投資標的之條件如下:
P%:80%
最低保證淨值
t = Max(P% × 投資標的淨值 t,最低保證淨值 t-1)
投資標的淨值
t+1 最低保證淨值 t
其中,
t:為評價日,且 t 0。
要保人購買時之投資標的淨值為 1.300 且前一評價日之最低保證淨值為 1.100。
其最低保證淨值之計算舉例說明如下
t 個評價日 S S+1 S+2 S+3 S+4 S+5
投資標的淨值 t 1.3000 1.4000 1.3300 1.3600 1.4200 1.3900
80% × 投資標的淨值 t (A) 1.0400 1.1200 1.0640 1.0880 1.1360 1.1120
最低保證淨值 t-1 (B) 1.1000 1.1000 1.1200 1.1200 1.1200 1.1360
最低保證淨值 t (C) = Max((A),(B)) 1.1000 1.1200 1.1200 1.1200 1.1360 1.1360
投資標的價值計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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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價值計算說明: 投資標的價值將因投資標的之投資績效變化而產生變動,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於每一
評價日公告其投資標的淨值,保戶可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上投資標的淨值即是該投資標的價值。
【附表】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 買入
項目 投資標的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買入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交易日
前一台灣匯市營
業日
(保管銀行收盤
賣出匯率
交易日
贖回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交易日
交易日
次三台灣匯市營
業日
(保管銀行收盤
買入匯率)
註1:投資標的之買入、贖回交易,將依本公司受理之先後順序逐步進行,且需待前一項交易完成後,始得開始
進行下一項交易。
註2:要保人需於當次申請截止日前完成相關申請文件與手續的辦理,否則將遞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要保人應知悉:
(1)保險單遇前項申請交易執行中時,不得申請終止該項交易。
(2)標的轉換或申請二項(含)以上交易待執行時,後續交易之基準日及評價時點將順延。
(3)前述交易評價時點為投資標的之評價時點,交易作業完成日可能因投資標的公司實際給付之日期而改變。
富邦人壽開放式結構型債劵批註條款 費率表
本批註條款僅提供連結開放式結構型債券之說明,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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