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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富邦人壽鑫富利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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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鑫富利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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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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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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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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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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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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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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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17 富壽商精字第 1060001279 號函備查
106.08.24 富壽商精字第 1060002257 號函備查
109.01.01 108.12.03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38386 號函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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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附著之要保書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
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
給付年金之期間。本契約保證期間為五年,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另被保險
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於該保單年度內尚未屆期之分期年金,亦屬之。
六、「預定利率」:係指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當時市場
利率水準訂定,且不得為負數。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
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
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九、「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八
條所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十、「保單帳戶管理費」:係指為管理本契約保單帳戶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
第八條所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
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
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實際入帳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含)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扣除額;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
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期。本公司以第四
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日之後的第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
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資於要保人指定
之投資標的。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二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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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同時為下列條
件成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中心未休市。
(二)無其他不可抗力(如資訊傳輸系斷外匯交易)基金淨值無順利評價。
十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貨幣帳戶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均以該貨幣帳戶幣別壹元計算。
十八、「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
期間內,資標單位
值。
十九、「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
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
指依第十三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保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日。
二十一、保險年」: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未滿超過月者
加算一,以後每經過保險單年度加算
二十二、「本公司」:係指富邦保險股有限公司之公司。
二十三、「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立之於本公司一戶,
記錄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年金給付期間投資資產置於帳戶。
二十四、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轉換評價時點三評價時點淨值及
率之規範如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二十五、保險費實際入日」:係指要保人繳交保險實際入本公司帳戶日。依繳交方式不同,
實際入本公司帳戶日按下列約定方式定之
(一)以代收機構方式繳交者,按本公司收代收機構帳款資之日為準。
(二)機構或郵政劃撥方式繳交按本公司收到現或劃撥憑
本之日為準。
二十六、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轉換評價時點
之日期,該日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至本公司之下一營業日。
二十七、保管銀行」: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專設簿之保管機構。前管銀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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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理公司行機構。
二十九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標的之一(下
稱「全委)其發行條件及提解約定全委之投資標的明。
三十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始日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應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
投資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日。
三十一、全權委投資戶首次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所繳交用以參權委投資帳戶
「首次投資配置金額利息繼續加計至全權委投資帳戶投資日前一日止之金額。
全權委託資帳戶投資始日前如有依本契約約定應扣未扣除之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
管理費,本公司全權委投資帳戶投資始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最近一次公
資標的單位淨值及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依約定方式扣除之
全權委託資帳若募集不成立,本公司應將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且最遲不得逾全權委
投資帳戶投資始日之三十日。退還之保險費,係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利息繼續計至本公司實款日之前一日為止之金額,加計期間本公司依約定
自要保人繳交參與募集之保險費中扣除之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開始】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保並收取本契約保險費後負保險,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保的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保前,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以同保時
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金額時開始公司同意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
不為者,
保。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同時參全權委託投資帳募集全權委投資帳戶成立,本契約自始
無效。本公司應以書通知並依約定將保險退還要保人。
【契約撤銷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保險單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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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依前約定使本契約撤銷者,撤銷的應自要保人其他約定方式之意示到達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第 五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保單帳戶價付未支領之年金餘
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且本契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
限期間及契約效止】
第 六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款本息後之餘額不以支付當月保單管
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本公司應於前單帳戶價值為之當日
要保人交付與投保當時相同之繳保險費,送達翌十日內為期間。
逾寬限期間未交付者,本契約自限期間了翌起停止效
【契約效恢復
第 七 條 本契約後,要保人得在效日二年內,請復效。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申請復效。
項復要保人清償效前效日至次一保單月日所應繳未繳之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
管理費,並交與投保當時相同繳保險費於扣除保費費用後,午零起恢
準。
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以「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準日,按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
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六條約定力而申請效者,除序依前約定,如有第二十六條
第二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保險本息時,要保人保險款本息,其未償還
餘額計不得依第二十六條第一約定之保險單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第 八 本契約之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
形外本公司以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月日為基準日,依第二順序分按本公司當最近一次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優先自同保別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
除;有不時,則依比例其他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如再由單帳戶中所餘
其他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等比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含)前之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
費,依第二條第十三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扣除保單管理費後,按月自保單帳戶中扣除相當於保單帳戶管理費之數額
位數。
貨幣單位與率的計算】
第 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年金給付、返還單帳戶價值、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給付全委提解及
支付、償還保險單,應以新臺幣貨幣單位。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非新臺幣時,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投資: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率資產評價日率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付解約部分提領金額:依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率資產評價日率計算。
三、投資標的之若轉前後之投資標的為不同之計貨幣時,其率之計算分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轉換價時點所約定率資產評價日之率計算
四、給提解:本契約投資標的如有全委解金額,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所約率資
產評價日之率計算。
五、保單管理費及保單帳戶管理費之扣除: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
情形外,將以保單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之保管銀行收買入率計算。
係以保管銀行率參考機構公司得變更上參考機構,提前十日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險費交付之限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第 十 本契約保險費繳交之金額限,不本公司網站定,且不得超過本險管機關最高
額。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配比例為百分之五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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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且總和於百分之一百。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他約定方通知本公司,公司同意後變更前
擇。變更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數且總和於百分之一百。
因發生第十三條第及第四項情法繼續投資之,於變更投資配置時,該次變更受影響
投資標的,項須百分之五以比例更後投資標的之配置百比例仍須
總和於百分之一百。
【投資標的之全委提解的運作】
第十保人定之權委資帳委託公司自投資標價值中提(提解條件請詳
附表二),本公司應按提解實際分配為投資標的單位數之不同,分依下列方式理:
一、金:本公司應自實際分配日十五日內要保人之人帳戶。每次應給付全委提解金
新臺幣貳仟元者,配置於該投資標幣別帳戶,本契約當時無該幣別
戶時,則配置於同保幣別貨幣帳戶中,且不計入第二十條第三項但書之轉換次數。
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本公司無功匯款時,以開立方式寄送
二、投資標的單位數:本公司應於實際分配日之次二本公司所在地銀行營業日內,配置於同一全權委
投資帳戶中。本契約保單帳戶無配置原提解之投資標的或已配置該投資標的單位數
時,則投資於該投資標的相同貨幣帳戶;本公司當時無提供相同貨幣帳戶,將
投資於同保單幣別帳戶中。
項情形全委解金額如稅捐者,本公司於扣繳後給付之。不同投資標的之全委提解
金額於同一日到達本公司者,本公司將合併計算應給付之金額。
第一項情形,本契於提解實際分配終止、、提解實際分配日已超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
其他原因成無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依相關稅法定,將扣稅捐後之餘額,於實際分配日
算十五日內返還保人予受益可歸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理保險款之利率與第二百三條年利率
者取其之值的利率計算。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二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本公司以面或其他約定方申請同投資標的之間的,並
應於申請或電子申請件)中載轉出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比,及指定欲轉之投資標
比例
本公司以收申請書(或電子申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
價時點的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保單帳戶中扣除之單位數,並
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轉移金額。
依前計算轉移金額後,本公司將扣除資標的之作業費,再就扣除後之餘額依附表三「
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入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轉換
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數
項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與終止】
第十三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主動終止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面或其他約定方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之價值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該投資標的,並於關日前三十日
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一投資標的之終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接獲投資
標的發理機構之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後,於重新資。投資標的一終止後,除入及投資
,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日三日本公司提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領,並同時變投資標的之投資配
二、投資標的關時:變更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要保人未於前期限內出申因不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致公司項申請
要保人指定之方式理,要保人同意以下列方理,此處方式亦於該,並將於本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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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之投資標的價配之保險費配置數額,按要保人目前保險費
之配置止及關之投資標的重新比例分配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及
更保險費配置。
二、要保人目前有配置該投資標的之保險費止及關之投資標的無其他投資標的,
而現帳戶價值中保有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以要保人有帳戶價值終止及
投資標的重新計算之,分配保單帳戶價值及一變更保險費配置。
三、要保人目前保險費配置終止及關之投資標的後無其他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中
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餘之帳戶價配於同原投資標的幣別貨幣帳戶中,
契約當時無該幣別帳戶時,則分配於同保單幣別貨幣帳戶中。
因前二項情發生於投資標的終前所為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轉換次數及提領
次數。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理】
第十四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有下之一,投資標的發行、計算代理機暫停計算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或贖回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依第二約定理:
一、因天災、地變、工、工、不可抗力之事件其他意故所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例假而停交易。
四、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
六、有無受申購或贖回請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特殊情事者
本契約投資標的有前情形時,本公司不負利息,且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約定理:
一、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消滅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
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投資單位數。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部分提領及本公司依約定應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消滅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並
該資產評價日三十日內依本契約約定給付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轉換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轉換評價時點的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理投資
轉換
四、要保人申請保險單計算年金金額時: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年金金額。待特殊情事終
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年金金額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計算代理機構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申購單位
數,變更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本公司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例申購或
贖回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利息,並應接獲主管機關行、計算代理機通知
十日內於網站公告方式。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十五本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或電子郵式每三通知要保
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如下:
一、期初及期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含異動日期及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扣除之各項費用明(包保單管理費、保單帳戶管理費
八、期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之保險單本息。
十、本期收分配情形
【年金給付的開始及給付期間】
VALT1090101 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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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要保人投保時選擇第六保單年日屆滿後之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被保險人保
險年齡達之保單年日;要保人不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
齡達七十之保單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通知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變
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申請日三十日之後,且須符合付日之約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通知保人算之年金給付內容。實際年金給付金額係
第十七條約定理。
項試算之年金給付內容應包含:
一、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預定利率。
三、年金生命表。
四、保證期間。
五、給付方式。
六、每期年金金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以被保
人保險年屆滿一百一為止。
年金給付的約定如下:
一、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一年金給付日當日時生存者,本公司應給付分期年金金
被保險人,至被保險人保險年屆滿一百一十為止。
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後身故者,本契約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第三約定理。
【年金金額之計算】
第十七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應扣除保險單
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期給付年金金額。
每期領取之年金金若低新臺幣伍仟本公司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
有保險款應扣除保險單款及其應付利息後)於年金給付開始十五日內一次給人,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
第十八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時終止本契約。
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要保人書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通知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價時點所約定淨值
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將扣除保險單款本息及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
算解約金,並於到通知之日月內要保人。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
率一分計算。
解約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十九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本公司提出申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次部分提領之保單帳
戶價值不得新臺幣壹萬元,且部分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新臺幣壹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理:
一、要保人必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前款申請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
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並以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為基準,計算餘之投資單位及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要保人申請件後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及部
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及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保險單本息尚償還且未金金額保單帳戶價值之
率,已逾第二十六條第一所定,本公司將序扣除保險利息及本金至符合
範圍後,餘額給付要保人。
【部分提領及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
第二十條 自第五保單年,要保人部分提領時,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臺幣壹仟元作業
費。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作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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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情要保人若僅就貨幣帳戶分提領者,該次申請本公司不收取部分提領之作業費,
亦不計入前項但書之累計次數。
要保人申請轉換資標的時每一次轉換本公司得分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作業費。同一保
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之作業費。
收取之轉換資標的作業費用,依投資標轉出之價值比例計算後扣除。但轉出之投資標的
別非新臺幣時,則以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的保管銀行收率計算相當之外幣後扣除。
因第十三條第一第二至四款之須轉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不收取該次轉換之作業費,且
亦不計入第三項但書約定之六次轉換次數中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以收第二三條約文件之日為基準
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單位淨值計算保
單帳戶價值並返還予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發生於金給付開始之後者,如有未支領之金餘額,本司應將其未支
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身故受益人。
失蹤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死亡判決內所死亡日在年
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二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單帳戶價值,以本公司收第二十三條約定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
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除有未支領之年金餘,本公根據
院宣亡判決內所死亡日為準,不負給付年責任於日後發被保險人生時,
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給付年金,並其間未付年金。
項情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且院宣死亡判決
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用之。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約定領「保單帳戶價值」時,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領】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
之文件。於保證期間內不在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所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若仍未支領之年金餘額,受益領時應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第一期年金金額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十五日內給付其他期年金金額應期之應給付日給
付。如歸責本公司第一期年金金年金給付開始日十五日內未給付其他
期年金金額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利息年利一分。
【未的扣除】
第二十五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給付提解、返還單帳戶價值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
要保人有保險單款本或寬期間繳之保單管理者,本公司先抵
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依第十七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款及契約效止】
第二十六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公司申請保險單款,可借金額上限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
50%。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借款書通知當日獲致最新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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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計算之數額。
當未償還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保人;如未償還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9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
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算七日內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之。但若
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本息超過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
並以書面通知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算三十日內償還款本息時,
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起停止效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
以書通知要保人之日三十日內要保人未本息者,保險契約之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本公司款。
【不分保單】
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為不分保單,不參加利分配,並無利給付目。
【投保年的計算及理】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年月日在要保書被保險人的投保年足歲算,
未滿一超過月者,加算一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錯誤時,依下列約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本契約高承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保險費無退還要保
人,扣除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本息,如給付年金者,受益應將其無息
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錯誤而致本公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足過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額。
因投保年錯誤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額,
並於未年金給付時扣除。
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公司者,應加計利退還付,發生於年金給付
始日前者,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利率」與「二百三條年利率」
者取者計算;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其利息按「本契約計算年金金額之預定利率」
與「民第二百三條年利率」取其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理其指定變更。
除前約定,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保險人同意指定身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放棄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保險人同意變更身,如要保人未將
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身故受益人的指定變更於要保人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
申請或電子申請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給批註書。
第二之身故受益人同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另行指定以被保險人之繼承
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以被保險人之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受益用民
第一一百三十八條定,其受益比例契約另有約定用民第一一百四十四條定。
【投資險與律救濟
第三十要保人受益於投資標的價值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率、市場險及投資標的發行
或經理機構之
本公司應善良理人之義務,投資標的,加方契約,並應意相關機
用評
本公司可歸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其代理人、代表人、之事本投資標的
之價值損害保人、人者,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理機構所約定給付事發生
時,本公司應盡善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人之利,應且持投資標的發行
理機構。相費用本公司
度及應以當方式告保人。
【變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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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要保人的所有變更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所發之。
【時效】
第三十二條 本契約所生的利,自得為求之日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三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除第九條第三第十三條第及第二十九條約定者
要保人與本公司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本公司即予發給批註書。
【管
第三十四條 因本契約者,同意以要保人所地地方第一,要保人的所在中華民
時,以本公司所在地地方為第不得費者保第四十七條及民
訴訟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訴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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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本公司未另收取
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係為維持本契約管理所產生、本公司自保單帳戶中扣除之費用費用
為每月新臺幣 100
本契約有效且於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扣除部分提領金額
新臺幣 60 萬元者,當月收保單管理費。
2.保單帳戶管理費
依條款約定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列費率:
1 年:0.23%/月,第 2 0.09%/月,第 3 年:0.04%/月,第 4 0%
投資相關費
1.申購 本公司未另收取
2.理費
應於投資標的淨值
受委之投投資
金時,則該部分帳戶資產之理費不得計入年度委託報
3.保管費 應於投資標的淨值
4.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收取
5.轉換投資標的之
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收取新臺幣伍
佰元之作業費。同一保單年度內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
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之作業費。
6.部分提領之作業
自第五保單年度,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分
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之作業費一保單年度內申請分提領累計未
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之作業費。
項情形要保人僅就貨幣帳戶申請部分提領者,該次申請本公司不
收取部分提領之作業費亦不計入累計次數。
7.其他費用
解約及部分
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1 年:5%,第 2 年:4%,第 3 年:3%,第 4 年:2%,第 5 0%
2.部分提領費用 1 年:5%,第 2 年:4%,第 3 年:3%,第 4 年:2%,第 5 0%
五、其他費用(列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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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投資機構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本公網站
http://www.fubon.com
基金
投資標的
計價
幣別
申購
理費 保管費 贖回
型態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
全球組合型
(撥回)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制來源可能為本
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1)
新臺
本公司未另
收取
已由淨值中
扣除
已由淨值中
扣除
本公司未另
收取
()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
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2)
新臺
( 3)
新臺幣貨幣帳戶
新臺
本公司支
反映
告利率
反映
告利率
本公司支
元貨幣帳戶
元貨幣帳戶
幣貨幣帳戶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
付。
。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
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
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受委託管理之投信業者如有將類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該投信業者經理之基金時
受委託管理之投信業者如有將類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該投信業者經理之基金時受委託管理之投信業者如有將類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該投信業者經理之基金時
受委託管理之投信業者如有將類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該投信業者經理之基金時,
,則該部分帳戶資產之經理費不
則該部分帳戶資產之經理費不則該部分帳戶資產之經理費不
則該部分帳戶資產之經理費不
得計入年度委託報酬
得計入年度委託報酬得計入年度委託報酬
得計入年度委託報酬。
1.月月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撥回)」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6 5 17 日至 106 6 16 日。
(2)投資始日:民國 106 7 18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6 9 11
(4)提解方式:
A.每月提解方式:
a.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號,如該日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
次一營業日。
b.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每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後的第一營業日。
c.每月提解則:每月投資資產定以每單位提解新臺幣 0.0468
B.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提解方式:
a.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提解基準日:每年 12 月的後一營業日。
b.年度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年度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後的第一營業日。
c.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提解則:
年度資資產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10.1時,始行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
提解。
每單位資產加解金 = 投資資產加基準日之單位淨資產價值
-10.1
(註: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不包含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金額)
C.業日: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同時為中民國管機關依銀行
告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D.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資人並不代表其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場因上下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受到影響,保單帳戶價值受到影響
E.投資帳戶委託權委投資管理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資帳戶之提解制可
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的部導致始投資金額全權委託
戶資產撥回前未扣除管理相關費用。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收取理費及保管費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富邦
與本投資帳戶委託收取保管費保管銀行收取述各項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另行支付若欲調整委託報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富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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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ALT
同意後始得為之。
2.月月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位數撥回)」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6 5 17 日至 106 6 16 日。
(2)投資始日:民國 106 7 18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6 9 11
(4)提解方式:
A.每月提解方式:
a.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 10 號,如該日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
次一營業日。
b.每月委託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後的第營業日。
c.每月提解則: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以每單位提解新臺幣0.0468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時,認委託投資資產單位數之數,將依下列公式行計算。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單位 = 每月委託投資產提解基準日之單 × 每月投資
產提解每單位金額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B.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提解方式:
a.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提解基準日:每年 12 月的後一營業日。
b.年度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年度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後的第一營業日。
c.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提解則:
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10.1行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
解。
每單年度資資產加提解金額 = 投資資產解基準日單位資產價值
-10.1
(註: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不包含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金額)
年度委託投資資產加提解基準日時,委託投資資產單位數數,將依下列公式行計算。
年度投資資產加提解 = 委託投資資提解基準之單 ×
資產加提解每單位金/年度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C.業日:計算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同時為中民國管機關依銀行
告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D.投資帳戶每月提解資人並不代表其,本投資帳戶淨因市場因素而上下委託
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受到影響,保單帳戶價值到影響
E.投資帳戶委託權委投資管理業代為運用管理之全權委託資帳戶提解制可該帳
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的部導致始投資金額全權委託
戶資產撥回前未扣除管理相關費用。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收取理費及保管費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富邦
與本投資帳戶委託收取保管保管銀行收取述各項費用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另行支付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富邦
同意後始得為之。
3:【貨幣帳戶明】
一、
、新臺幣貨幣帳戶說明
新臺幣貨幣帳戶說明新臺幣貨幣帳戶說明
新臺幣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專設帳戶。戶係以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給付貨幣帳戶之立及所有投資行為保險「投資保險投資管
」及相關法令辦理,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業日,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給付,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且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相關費用
反映告利率,不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保險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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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美元貨幣帳戶說明
美元貨幣帳戶說明美元貨幣帳戶說
美元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專設帳戶。戶係以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給付貨幣帳戶之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投資保險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並接受保險法主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營業日,用以計算貨幣帳戶之收給付,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月,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相關費用
反映告利率,不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保險股有限公司
三、
、歐元貨幣帳戶說明
歐元貨幣帳戶說明歐元貨幣帳戶說
歐元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之一,亦作為資金帳戶。帳戶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
利計算帳戶應有之給付貨幣帳戶立及所有投資行為保險「投保險投資管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並接受保險法主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營業日,用以計算貨幣帳戶之收給付,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月,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相關費用
反映告利率,不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保險股有限公司
四、
、澳幣貨幣帳戶說明
澳幣貨幣帳戶說明澳幣貨幣帳戶說
澳幣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專設帳戶。戶係以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
利計算帳戶應有之給付貨幣帳戶之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投保險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並接受保險法主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營業日,用以計算該貨幣戶之收給付,利率保證期間為一月,且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相關費用
反映告利率,不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保險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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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ALT
【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1.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部分
投資標的
贖回/轉出 買入/轉
淨值 淨值
買入
評價時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基準日
(保管銀行收
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贖回
評價時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率)
轉換
評價時
新臺幣計價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四資產評價日
新臺幣計價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出匯率)
基準日
次四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轉換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率)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轉換
外幣計價
(相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轉換
外幣計價
(不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日
VALT1090101 15/16
商品代號VALT
2.貨幣帳戶
投資標的
贖回/轉出 買入/轉
淨值 淨值
買入
評價時
新臺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保管銀行收
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贖回
評價時
新臺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率)
轉換
評價時
新臺幣貨幣
轉換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新臺幣貨幣
轉換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出匯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貨幣帳戶
轉換新臺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貨幣帳戶
轉換外幣計價
(相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貨幣帳戶
轉換外幣計價
(不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出匯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投資標的之買入、贖回交易,將依本公司理之後順序逐行(月扣除保單管理費及保單
帳戶管理費之交易時,應依時序加入易),交易後,始得開行下一
VALT1090101 16/16
商品代號VALT
易。
基準日本公司營業日時,則順至本公司下一營業日。
資標的富邦月月利月提解權委託資帳戶(撥回)富邦月提解權委託
投資帳戶(單位數撥回)時,贖回淨值時點將提前一資產評價日。
交易轉換之投資標的為富邦月月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撥回)及富邦月月
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單位數撥回)時,後續轉入之率及基金淨值時點將提前一資產評價日。
:屬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投資標的者(簡稱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依下列方式評價:
(1) 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始日(含)前投入者,率評價時點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始日 1
營業日,淨值評價時點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始日當日。
(2) 於權委託投資帳戶投始日後投入者,率及淨用日同上價時點一覽表全權委投資帳
戶部及其附註。
本契之投資標的如有全委解金額給付者,評價時點依標的於本公司實際發前一日
保管銀行收買入計算。
「保管銀行」係指本契約保管資產並分資產的銀行。投資標的資產在保管機構均個獨立的帳
戶。保管銀行保管並依公司的款,並無實際投資標的的利。前所稱保管
銀行公司、服務中心及公司 http://www.fubon.com 查詢
要保或受人的結匯金額外匯收支申報辦法及「銀行業申報外收支交易
」之若結匯相關法規之限,以本公司取得匯主管機關書為基準
日並依條款約定之評價時點一覽表的率及淨值用之。
:本公司得依實際交易要,本評價時點一覽表。
例說明】:本公司於 106 8 1 申請轉換投資標的
1.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轉換外幣計價,為相同幣別,作業如下
8/1 8/2 8/3 8/4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轉出淨值 入淨值
2.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轉換外幣計價,為不同幣別,作業如下
8/1 8/2 8/3 8/4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轉出淨值 轉出匯率及 入淨值
要保人應知悉
(1)保險單有交易行中時,不得申請終止該交易。
(2)二(含)以上交易行時,後交易之基準日及評價時點將順
富邦人壽鑫富利變額年金保險費用說
【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係為維持本契約管理所產生並由本公司自保單帳戶中扣除之費此費用
為每月新臺幣 100 元。
本契約有效且於年金累積期間內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扣除部分提領金
後總額新臺幣 60 萬元者,當月免收保單管理費。
2.保單帳戶管理費
依條款約定之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列費率:
1 年:0.23%/月,第 2 年:0.09%/月,第 3 年:0.04%/月, 4 年起:0%
投資相關費
1.申購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
受委業者帳戶該投之基
金時,則該部分帳戶資產之經理費不得計入年度委託報酬。
3.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
4.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轉換投資標的之
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伍
佰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
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6.部分提領之作業
自第五保單年度起,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分別
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未超過四
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情形,要保人若僅就貨幣帳戶申請部分提領者,就該次申請,本公司不
收取部分提領之作業費亦不計入累計次數。
7.其他費用
解約及部分
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1 年:5%,第 2 年:4%,第 3 年:3%,第 4 年:2%,第 5 年起:0%
2.部分提領費用 1 年:5%,第 2 年:4%,第 3 年:3%,第 4 年:2%,第 5 年起:0%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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