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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鑫吉利投資連結型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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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鑫吉利投資連結型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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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鑫吉利投資連結型變額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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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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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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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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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年金年金
年金
、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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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收益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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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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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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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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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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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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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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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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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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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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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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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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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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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99.07.09 富壽商品字第 099153 號函備查
99.09.01 富壽商品字第 099190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以新台幣給付之金額;分期給付年金金
額的方式共分為年給付、半年給付、季給付及月給付四種,並載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四、年金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公布於本公司網頁 http://www.fubon.com;本利率根據本保險可運
資金之投資組合收益,扣除相關費用,並參考當時市場利率水準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
五、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年金給付開始
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六、遞延期間」係指簽訂本契約時約定自本契約之生效日起算至年金給付開始前之期間,並載於本契
約保單首頁。
七、「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
八、投資起始日」: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應將要保人指定配置於結構型債券部分之「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投資於結構型債券之日
九、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屬且獨立於本公司一般帳戶外之分離帳戶,以記錄要
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
十、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滿期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四種,各評價時點
淨值及匯率之規範如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十一「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評價日在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公告或交易之每單位「淨
資產價值。若投資標的為貨幣帳戶,則其單位淨值均以該貨幣帳戶幣別壹元計算。
十二、「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
十三「保管銀行指本公司於本契約設定專設帳簿之保管機構前述保管銀行可於本公司網頁
十四「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每個月內與保單生效日相當之日。但當月無相當日者,以
當月之末日為保單週月日。
十五「附加費用」:係指本契約訂定及運作所產生之費用,並由本公司自要保人每次所繳保險費中扣
之,其費用佔保險費之比率詳附件一
十六、「保單管理費」
(一係為維持本契約管理及運作所產生並由本公司自保單帳戶中扣除之費用此費用最高為每
月新台幣二佰元。
(二本契約生效日至投資起始日間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一併以投資起始日為基準按本公司
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淨值及匯率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優先自與本契約同幣別貨幣帳戶之保
單帳戶價值中扣除與應「保單管理費」等額之投資單位;若有不足時,則依比例自其他貨
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如仍不足時,再於結構型債券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三投資起始日以後,除有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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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按前款
所訂之順序,於保單帳戶中扣除「保單管理費」等額之投資單位
十七、「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筆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之餘額;
(二將前款之每日淨依繳費日當月之保管銀行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本契
約生效日起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投資起始日」前一日止。
十八「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滿期及轉換評價時點
之日期,若該日非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個營業日。
本契約中有關基準日之認定若須以要保人或受益人以相關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為條件者,皆係
相關申請文件於當日下午四時前送達本公司為準。若於下午四時後始送達者,則以本公司次一
業日為基準日。
十九、「評價日」:係指下列條件同時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中心未休市。
(二)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投資標的無法順利評價。
二十、「貨幣帳戶」: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
二十一、「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二十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
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再加算一歲。
二十三、「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計價貨幣單位與匯率的計算】
第三 本契約保險費及附加費用之收取、減少保單帳戶價值、給付年金、給付投資收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
保險單借款等各項作業,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投資: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為投資時,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評
日之匯率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減少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減少保單帳戶
值時,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三、結構型債券之滿期:本契約投資之結構型債券滿期時,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滿期評價時
所約定匯率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為投資標的轉換時,其匯率之計算分別依附件三「評價時
一覽表」轉換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評價日之匯率計算。但相同外幣計價之投資標的彼此轉換時,無
需進行換匯程序。
五、結構型債券投資收益:本契約投資之結構型債券如有投資收益,以本公司實際分配日前一日保管
行收盤買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
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五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評等不足之處理】
第六 本契約結構型債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公
司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一、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投資起始日(含)前,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有未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及相關主管機關所公布之函令所定一定等級以
上之情事者。
二、投資標的以預定發行評等審核通過,而其實際發行評等未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投資型
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及相關主管機關所公布之函令所定一定等級以上而關閉
者。
三、投資標的之實際發行評等低於預定發行評等,惟仍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投資型保險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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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及相關主管機關所公布之函令所定一定等級以上時,要保人於
本公司通知到達之日起算十個營業日內行使賣回權利者;或部分投資人行使賣回權利致發行公司停
止或無法繼續發行該投資標的者。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保險費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再支付當月保單管理費者,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返還
保險單借款本息,且改按日數比例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並自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算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當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至零,而要保人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足夠之保險費使保單帳戶餘額足以支付一個
之保單管理費時,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保險費的交付】
第八 本契約之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
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保險費繳交之金額限制,不得超過本公司所規定之上下限範圍。
【保險費的運作】
第九條 投保本契約時,要保人應同時指定本契約「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之投資標的配置金額。
本公司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按結構型債券買入評價時點,及以投資起始日前一營業日為基準
淨值
額,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資於結構型債券及貨幣帳戶。
於投資起始日後之本契約遞延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繼續繳交保險費投資
本契約之貨幣帳戶中。本公司以收到保險費之日為基準日,將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之餘額,依附件
「評價時點一覽表」貨幣帳戶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的淨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保險費投資
指定之投資標的。
【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與計算】
第十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如下:
一、「投資起始日」前:即每日依「首次投資配置金額」約定之計算方式,計算至前一日之金額
二、投資起始日起之遞延期間內: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契約保單帳戶所有投資標的價值之和。投
標的價值,係以本契約約定之基準日,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評價日
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乘以本契約所有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後之金額。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遞延期間內,每季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遞延期滿的處理】
第十 要保屆滿滿(保險
險單借款本利和)。本公司給付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要保人未於遞延期間屆滿日三十日前作前項選擇時,本公司將按本契約約定開始給付年金。
本公司應於遞延期間屆滿日之四十五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行使第一項選擇。
本契約所稱遞延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按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結構型債券滿期評
價時點及貨幣帳戶贖回評價時點(以遞延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所分別約定淨值評價日的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而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本利和
【年金給付的開始】
第十二條 本公司以本契約約定之遞延期間屆滿日翌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年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年金的給付約定如下:
一、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每一年金給付日當日零時生存者,本公司應給付年金金額予被
保險人,至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為止。
二、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
三、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約定處理。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十四條 金給付期間第一年度之每期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指依第十一條第四項約定所計算之遞延期間屆滿
日保單帳戶價值,按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而得。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每期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每期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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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係數」而得。
第二項所「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年金宣利率)除以1定利
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若年金給付開始日每期所得領取之年金金額低於新台幣伍仟元時,改依第十一條第四項約定所計算之
遞延期間屆滿日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十五條 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將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
單借款本息後返還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依第十條第一項約定計算,其基準日為本公司接到書面通知之日,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則依贖回評價時點之淨值評價日確定。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但保證期間年金部份,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
現利率為計算年金金額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十六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遞延期間且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並補繳單筆增額保費,於扣除附加費用後
配置於同保單幣別貨幣帳戶中,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契約效力復效時,本公司按未經過比例日數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
單管理費
本契約因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
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還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停效期間屆滿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保單帳戶價值的減少
第十七條 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減少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減少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視為
契約之部分終止,本公司按契約終止之約定辦理。每次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壹萬元
減少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壹萬元。但本公司得視實際情況,調整前述減少部分之保單
戶價值最低下限之金額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單帳戶價值時,應在申請書中載明減少何種投資標的,及欲減少之比例或單位數。
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評價日之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本契約保單帳戶中扣除減少之單位數,並以該評價日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為基
準,計算剩餘之投資單位及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應於收到要保人書面申請後之一個月內,將前項減少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予要保人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單帳戶價值時,若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且未償還本金金額對應剩餘保單帳
戶價值之比率,已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範圍者,本公司將再依序扣除保險單借款利息及本金至符
合前述所定範圍後,就餘額給付要保人。
【投資標的之新增及終止】
第十八條 本契約訂定時,本公司提供之投資標的外,嗣後經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得增加投資標的供要保人
作為保險費配置的選擇
經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得終止或關閉投資特定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發生投資標的終止之情形者,要保人需轉換該投資標的或提取其價值。
本契約關於投資標的的全部條款適用於新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九條 契約有效之遞延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將投資於特定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轉換至其他
可供保費配置之貨幣帳戶投資標的。
要保人申請轉換時,應在申請書中載明申請轉換之投資標的、轉換單位數或比例及轉換後之投資標的
及其比例。本公司應以收到書面申請之日為基準日,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
轉出評價時點淨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保單帳戶中扣除減少之單位數,並以該評價日投資
標的之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移金額。
依前項計算得轉移金額後,本公司將先扣除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再就扣除後之餘額依附件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入評價時點淨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換後的投資
標的之投資單位數。
同一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超過六次者,本公司得於第七次開始,每次扣除最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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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幣伍佰元的作業費。但由結構型債券轉出者,不論轉入之投資標的為何,均不計入轉換次數。
本公司得彈性調整前項免收轉換手續費之次數。
【投資收益的計算及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的回饋】
第二十條 契約約定之投資標的於遞延期間內有分配投資收益者,本公司按附件二「投資標的介紹」所載之投
資收益計算公式、給付時點及給付資格,給付予要保人。
前項投資收益,本公司依要保人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要保人如未選擇時,投資
收益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約定之時點以現金給付,若未按約定之時點給付時,應依第二款約定加計
利息給付
二、儲存生息:以保管銀行當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活期存款年利率,依月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
求、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約定之契約終止或遞延期間屆滿日時,由本公司主動給
付。
要保人於遞延期間內,得以書面申請變更第二項給付方式。
本契約投資之結構型債券保險商品說明書中約定有回饋給付時,本公司依當時發行保險商品說明書中
約定之回饋給付百分比,乘以實際投資起始日該結構型債券投資單位數後,增加結構型債券之投資單
位數。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一 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將保單帳戶價值
返還要保人。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依第十條第一項約定計算,其基準日為本公司收到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文件之
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則依贖回評價時點之淨值評價日確定。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且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
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至保證期間屆滿時為止。
【失蹤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
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
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給付開始日或之後失蹤,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除有未支領之
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
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
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保單帳戶價值的申領
第二十三 保人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之約定申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
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申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五 金給付開始日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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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年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六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
總額之50%。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係指本公司收到借款書面通知當日獲致最新之淨值及匯率所計算
之數額。
借款到期時,要保人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
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
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借款本
息,若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扣抵。
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本公司未依前
述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
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保險單借款之利息計算方式,應記載於借款之申請書。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七 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公司規定之投保年齡上限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扣除已
減少之部分保單帳戶價值及保險單借款本息後,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
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於下次給付年金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額的差額,並於未來給付年金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契約辦理保單借
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大值之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八 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特殊情事之評價】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於遞延期間屆滿前,依個別投資標的之投資規定,如有暫停計算其單位淨值之情事時,本公
司除應主動以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延緩計算或給付外,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要保人於投保或交付續期以後保險費時:如自行設定保費之配置比例包含暫停計算單位淨值之
投資標的,則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件三「評價
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投資單位
數。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減少保單帳戶價值或本公司依約定應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以該暫停計
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
點所約定淨值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並自該評價日起
三十日內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但就此等延緩給付得不加計利息。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
分別依附件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出及轉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評價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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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辦理投資標的轉換。
四、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時:待該特殊情事消滅後所獲致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所得
之保單帳戶價值為準,辦理保險單借款。
前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須經投資標的核准發行之主管機關核准之。
【不分紅保險單】
第三十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資風險】
第三十一條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律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其不論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或於本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各項給付及保單帳戶價值時,其投資標
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直接承擔損益,並悉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負保證
及履行之義務。要保人及受益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律、匯率、投資標的相關市場變動、投資標
的發行公司及投資標的保證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變更住所】
第三十二 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三 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四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八條另有約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五 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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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附件一附件一
附件一
】費用表
費用表費用表
費用表
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台幣或 %
一、手續費(或稱附加費用) 不超過保險費 5%
二、保險相關費用
1
(例如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1. 保單管理費
最高為每月新台幣 200
2. 投資標的轉換作業費 ( 1)
三、投資相關費用(以購買結構型債券為例)
2
1. 購買結構型債券手續費
2. 結構型債券經理費
3. 結構型債券保管費
4. 結構型債券贖回費用
5. 結構型債券轉換費用
6. 其它費用
四、後置費用
1. 解約費用
2. 部分提領費用
3. 匯款費用 依本公司往來之匯款銀行而訂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1:同一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超過六次者,本公司得於第七次開始,每次扣除最高新
台幣伍佰元的作業費。但由結構型債券轉出者,不論轉入之投資標的為何,均不計入轉換次數。本公
司得彈性調整前項免收轉換手續費之次數。
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台幣 %
投資標的名稱
1
申購手續費
2
經理費
3
保管費
3
贖回手續費
4
結構型債券
註:
1
: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將視每期實際開辦條件作調整。
2
:若申購手續費是由保險公司負擔,則填寫「由本公司支付;若無申購手續費則填寫「無」
3
:若經理費和保管費已由結構型債券淨值中扣除,則填寫「已由結構型債券淨值中扣除
4
若贖回手續費是由保險公司負擔填寫「由本公司支付」若無贖回手續費則填「無」若有其它費用如「投
資機構收取」,將再行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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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附件二附件二
附件二
投資標的介紹
投資標的介紹投資標的介紹
投資標的介紹
本商品連結之結構型債券為瑞銀所發行「瑞銀 6 年期 (無擔保)(無保證機構)指數連結之澳幣結
構型債券」,其風險等級為【保守型】,第一年至第五年為固定收益率 6.15%,第六年收益率為
6.15%與期末連結標的指數表現計算後得當期收益率。
發行機構將於遞延期屆滿償還 100%投資本金。
本商品所連結之投資標的須持有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該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所提供之保證,要
保人如有中途贖回或提前解約,均不在其保證範圍。
本商品另提供貨幣帳戶,相關說明請詳條款
【附件四】「貨幣帳戶說明」
【投資收益計算公式】
當期投資收益 = 投資本金 X 當期收益率(即債券固定配息率及到期配息率)
(1)第一年至第五年,每年支付的固定配息;
(2)第六年支付的到期配息(以到期配息率計算,該到期配息率將不會低於固定配息率)
固定配息:最低保證收益率
於第一年至第五年間的每配息日 發行機構將以澳幣支付一固定配息金額。固定配息金額計
算方式為投資本金乘以固定配息率,而固定配息率為 6.15%
到期配息:最低保證收益率
於到期日,發行機構將視連結標的指數表現以澳幣支付一到期配息金額,計算方式為:
到期配息金額 =投資本金 X 到期配息率
到期配息率 = 最大值 [固定配息率, 參與率 X 連結標的指數表現] ( 1)
連結標的指數表現 = (S m / S 0) -1
S m = 連結標的指數在期末訂價日的收盤水準
S 0 = 連結標的指數期初指數水準
參與率= 1% (只適用計算到期配息)
1除非期末連結標的指數表現相比連結標的指數期初指數水準有超過 615%增長到期配
息率將不會超過固定配息率( 6.15%)
到期贖回金額 = 投資本金 X 100%
前述投資本金 = { [ 所繳保險費 保單附加費用L【註 1] × [ 1 + 活期存款利率【註
2】× 經過天數 ÷ 365 ] 保險成本(COI【註 3】– 保單管理費【註 4} ÷ (發行幣
別賣出即期匯率)
【註 1】保單附加費用率:上限為 5%;保單附加費用=所繳保險費×保單附加費用率
【註 2】活期存款利率:為條款所約定之保管銀行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
【註 3】保險成本(COI:本險為 0
【註 4】保單管理費:本險為每月新台幣 100
上述最低保證收益率並未考慮要保人可能就本結構型債券下所領取的配息而需承擔的各稅
款,扣繳或扣減。
本債券經配息後,其市場價值將相對降低。
要保人於到期日前贖回本債券,可能無法收取所有固定配息金額及/或到期配息金額。
【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發行公司的介紹】
發行機構: 瑞士銀行(UBS AG
瑞銀是全球領先的金融機構之一,總部位於瑞士蘇黎世和巴塞爾,爲世界各地要求嚴謹的客
戶提供財富管理投資銀行及資産管理服務在瑞士瑞銀是零售及商業銀行的市場領導者。
瑞銀的業務遍及全球各大金融中心其金融業務在超過 50 個國家及地區設有辦事處僱用超
65,000 人,其中美洲約佔 36%、瑞士佔 36%、歐洲其他地區佔 15%,而亞太區佔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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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股份在瑞士證券交易所(SiX)及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上市。
信用評等Moodys Investor Service長期券評等-Aa3/ Standard and Poors Rating
GroupA+
【本結構型債券發行條件】
發行機構:瑞士銀行(UBS AG
保證機構:不適用
預期債券評等:長期債券信用評等(Moodys)Aa3(實際評等於發行後可在富邦人壽投資型
商品專區 http://invest.fubonlife.com.tw 查詢。)
發行量:無上限。
投資運用期:6 年期
發行日:2010 09 06 (即投資起始日)
到期日:2016 09 06
計價幣別:澳幣
連結標的資產:韓國 KOSPI200 指數(彭博代碼: KOSPI2 Index)
http://structurednotes.tdcc.com.tw 報價。
觀察日:第一年至第五年均不適用;第六年:2016 08 29 日。
準據法:英國法。
清算機構:EuroclearClearstream
【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1. 投資運用期間之
投資運用期間之投資運用期間之
投資運用期間之保單
保單保單
保單帳戶價值均以外幣計價
帳戶價值均以外幣計價帳戶價值均以外幣計價
帳戶價值均以外幣計價
要保人須自行承擔任何贖回
要保人須自行承擔任何贖回要保人須自行承擔任何贖回
要保人須自行承擔任何贖回
(如解約
如解約如解約
如解約
保險金
保險金保險金
保險金
給付等
給付等給付等
給付等
所產生之匯兌風險
所產生之匯兌風險所產生之匯兌風險
所產生之匯兌風險
2. 要保人於
要保人於要保人於
要保人於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前任何贖回保單帳戶價值
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前任何贖回保單帳戶價值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前任何贖回保單帳戶價值
投資運用期間屆滿前任何贖回保單帳戶價值
其金額不保證大於
其金額不保證大於其金額不保證大於
其金額不保證大於投資本金
投資本金投資本金
投資本金
亦無最
亦無最亦無最
亦無最
低保證投資報酬率
低保證投資報酬率低保證投資報酬率
低保證投資報酬率
3. 若連結之投資標的表現不理
若連結之投資標的表現不理若連結之投資標的表現不理
若連結之投資標的表現不理
最差狀況下投資人可享有每期
最差狀況下投資人可享有每期最差狀況下投資人可享有每期
最差狀況下投資人可享有每期 6.15%投資收益及投資運
的投資收益及投資運的投資收益及投資運
的投資收益及投資運
用期間屆滿保證
用期間屆滿保證用期間屆滿保證
用期間屆滿保證 100%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
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
投資起始日之帳戶價值
4. 各項保險給付依保單條款約定日給付
各項保險給付依保單條款約定日給付各項保險給付依保單條款約定日給付
各項保險給付依保單條款約定日給付
其他相關契約撤銷與退費事宜
其他相關契約撤銷與退費事宜其他相關契約撤銷與退費事宜
其他相關契約撤銷與退費事宜
將於本公司收齊所需
將於本公司收齊所需將於本公司收齊所需
將於本公司收齊所需
文件十五日內給付
文件十五日內給付文件十五日內給付
文件十五日內給付
5. 本公資起
本公資起本公資起
本公資起
收益放時
若有收益放時若有收益放時
若有收益放時
期投益到五日內給
將於期投益到五日將於期投益到五日
將於期投益到五日
付。
☆範例說明
範例說明範例說明
範例說明
假設投資人於 2010 9 6 進場投資投資期間至 2016 9 5 日止投資本金為 100,000
澳幣以實際歷史股價為例說明如下(本例採歷史資料估算內容僅供投資人瞭解商品內容之
用,實際數值應以未來各期所實際計算之收益率為準。)
基本假設: 發行機構並無發生違約情事並履行本商品的所有義務。
設定參數:
年期 6
投資本金
(即投資結構型債券之澳幣金額)
100,000 澳幣
*已扣除相關費用(附加費用及保單管理費)
固定配息率
6.15%
參與率
1.0%
連結標的指數期指數水準
(S 0)
100
連結標的指數期指數水準
(S m)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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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至第五年各期固定配息金額:
固定配息金額 = 投資本金 x 固定配息率
=100,000 澳幣 x 6.15%
=6,150 澳幣
第六年到期配息金額:
到期配息金額 = 投資本金 x 到期配息率
=100,000 澳幣 x [最大值 (固定配息率, 參與率 x 連結標的指數表現)]
=100,000 澳幣 x 最大值 {6.15%, 1.0% x [(300/100)-1]}
=100,000 澳幣 x 6.15%
=6,150 澳幣
第六年於到期日返還該投資本金金額的 100%, 100,000 澳幣。
結算收益/損失計算方式為
到期贖回金額+第一年至第五年固定配息金額+到期配息金額-投資本金
=100,000 澳幣+6,150 澳幣 x 5+6,150 澳幣-100,000 澳幣
=36,900 澳幣
使用長期投資計算報酬率之方式(IRR; 內部報酬率)以計算年化報酬率為 6.15%(四捨五入至
百分位後第二位) (不含保險相關費用)
【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被保險人身故而使保單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而使保單效力終止被保險人身故而使保單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而使保單效力終止時,
本結構型債券亦將配合提前贖回
本結構型債券亦將配合提前贖回本結構型債券亦將配合提前贖回
本結構型債券亦將配合提前贖回,
將導致可領回的金
將導致可領回的金將導致可領回的金
將導致可領回的金
額低於投資本金
額低於投資本金額低於投資本金
額低於投資本金
(在最壞情形下
在最壞情形下在最壞情形下
在最壞情形下
,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
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
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
本債券經配息後
本債券經配息後本債券經配息後
本債券經配息後
,其市場價值將相對降低
其市場價值將相對降低其市場價值將相對降低
其市場價值將相對降低
要保人因辦理保單貸款需付之相關
若要保人因辦理保單貸款需付之相關若要保人因辦理保單貸款需付之相關
若要保人因辦理保單貸款需付之相關費用
費用費用
費用
,或因投資收益
或因投資收益或因投資收益
或因投資收益(配息金額或到期贖回
配息金額或到期贖配息金額或到期贖
配息金額或到期贖)可能需承
可能需承可能需承
可能需承
擔的所有稅款
擔的所有稅款擔的所有稅款
擔的所有稅款
,扣繳或扣減
扣繳或扣減扣繳或扣減
扣繳或扣減
,另請參閱相關投資風險揭
另請參閱相關投資風險揭另請參閱相關投資風險揭
另請參閱相關投資風險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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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附件三附件三
附件三
評價時點一覽表
1.結構型債券
結構型債券結構型債券
結構型債券交易評價時點:
贖回 / 轉出 買入 / 轉入
項目 投資標的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買入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投資起始日
前五
前五前五
前五台灣匯市
營業日(保管
銀行收盤賣出
賣出賣出
賣出
匯率
匯率匯率
匯率)
投資起始日
贖回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
次一次一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
次二次二
次二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盤買入匯率
買入匯率買入匯率
買入匯率)
外幣計價結構
結構結構
結構
型債券
型債券型債券
型債券轉換台
幣計價貨幣帳
基準日
次一
次一次一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
次二次二
次二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盤買入匯率
買入匯率買入匯率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三
次三次三
次三評價日
外幣計價結構
結構結構
結構
型債券
型債券型債券
型債券轉換外
幣計價貨幣帳
戶(不同幣別
基準日
次一
次一次一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
次二次二
次二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盤買入匯率
買入匯率買入匯率
買入匯率)
基準日
次二
次二次二
次二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
盤賣出匯率
賣出匯率賣出匯率
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三
次三次三
次三評價日
轉換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結構
結構結構
結構
型債券
型債券型債券
型債券轉換外
幣計價貨幣帳
戶(相同幣別
基準日
次一
次一次一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三
次三次三
次三評價日
滿期
評價時點
外幣計價 債券滿期日
公司實際給付
日前
前一前一
前一台灣匯
市營業日
(保管銀行收
盤買入匯率
買入匯率買入匯率
買入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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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ANT
2.貨幣帳戶交易評價時點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項目 投資標的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新台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買入
評價時
外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保管銀行
收盤賣出匯
率)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新台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贖回
評價時
外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保管銀行
收盤買入匯
率)
新台幣貨幣
帳戶轉換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保管銀行
收盤賣出匯
率)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外幣貨幣帳
戶轉換新台
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保管銀行
收盤買入匯
率)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外幣貨幣帳
戶轉換外幣
計價
(相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轉換
評價時
外幣貨幣帳
戶轉換外幣
計價
(不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保管銀行
收盤買入匯
率)
基準日
次一評價日
(保管銀行
收盤賣出匯
率)
基準日
次二評價日
1結構型債券於投資日之前,尚未進行外匯交易或購買結構型債券期間,將存放於本契約之保單帳
戶,等候結構型債券進場交易。
2:投資標的之買入、贖回交易,將依本公司受理之先後順序逐步進行(遇每月保單管理費之贖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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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VANT
易時,應依時序加入該項交易)。且需待前一項交易完成後,始得開始進行下一項交易。
3:若基準日非本公司營業日時,則順延至本公司下一個營業日。
4:評價時點一覽表所稱保管銀行可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 http://www.fubon.com
詢。
5:結構型債券滿期實際給付日為滿期交割款項實際匯入富邦人壽公司帳戶之次一台灣營業日。
6:要保人或受益人的結匯金額,須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
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若結匯金額超過相關法規之限制,以本公司取得外匯主管機
關書面核准為基準日並依條款約定之評價時點一覽表的匯率及淨值適用之
※要保人應知悉:
1)保險單遇有交易執行中時,不得申請終止該項交易。
2)二項(含)以上交易待執行時,後續交易之基準日及評價時點將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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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附件四附件四
附件四
】貨幣帳戶說明
貨幣帳戶說明貨幣帳戶說明
貨幣帳戶說明
、新台幣貨幣帳戶說
新台幣貨幣帳戶說新台幣貨幣帳戶說
新台幣貨幣帳戶說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利計算該貨
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相關法令辦理
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告利率不得
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不高於該貨幣帳戶價值之 0.5%(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美元貨幣帳戶說明
美元貨幣帳戶說明美元貨幣帳戶說明
美元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利計算該貨
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相關法令辦理
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告利率不得
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不高於該貨幣帳戶價值之 0.5%(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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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元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利計算該貨
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相關法令辦理
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告利率不得
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不高於該貨幣帳戶價值之 0.5%(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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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利計算該貨
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相關法令辦理
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告利率不得
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不高於該貨幣帳戶價值之 0.5%(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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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T0990901 16/16
商品代號V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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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利計算該貨
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相關法令辦理
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告利率不得
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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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不高於該貨幣帳戶價值之 0.5%(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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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台幣或 %
一、手續費(或稱附加費用) 不超過保險費 5%
二、保險相關費用
1
(例如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1. 保單管理費
最高為每月新台幣 200
2. 投資標的轉換作業費 ( 1)
三、投資相關費用(以購買結構型債券為例)
2
1. 購買結構型債券手續費
2. 結構型債券經理費
3. 結構型債券保管費
4. 結構型債券贖回費用
5. 結構型債券轉換費用
6. 其它費用
四、後置費用
1. 解約費用
2. 部分提領費用
3. 匯款費用 依本公司往來之匯款銀行而訂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1:同一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超過六次者本公司得於第七次開始,
每次扣除最高新台幣伍佰元的作業費。但由結構型債券轉出者,不論轉入之投資標
的為何,均不計入轉換次數。本公司得彈性調整前項免收轉換手續費之次數。
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台幣 %
投資標的名稱
1
申購手續費
2
經理費
3
保管費
3
贖回手續費
4
結構型債券
註:
1
: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將視每期實際開辦條件作調整。
2
:若申購手續費是由保險公司負擔,則填寫「由本公司支付;若無申購手續費則填寫「無」
3
:若經理費和保管費已由結構型債券淨值中扣除,則填寫「已由結構型債券淨值中扣除」
4
:若贖回手續費是由保險公司負擔,則填寫「由本公司支付」;若無贖回手續費則填寫「無」
若有其它費用如「投資機構收取」,將再行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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