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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金鴻利增額終身分紅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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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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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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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 增額終身分紅壽險
(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祝壽保
)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保單紅部分非本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保證其給付額)
營業登記: 台保字第 001
備查文號: 97.08.0197)富壽商發字第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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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
算十日內)
保險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的定義
第二條:
約所稱「三利率係指臺灣銀第一銀、合庫等三庫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利率平均值。
約發生效後,上述之三利率有所動時,則依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後所核准之庫為準。
約所稱「保險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算一歲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約所稱「基本保險額」係指約保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則以變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額為
「基本保險額」。
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額」於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係指基本保險額;自保單年度(),則為基本保險額每年利率百分
之五單增值。其當年度保險額表如附表三。
約所稱「化保險費總額」係指按「化保險費期」乘以「繳表定保險費」,其中「保險費期」於繳費期間係指身故或全
殘廢診斷確定時,所經過保險單年度(含身故或全殘廢診斷確定當保單年度)年數;於繳費期滿後係指本保險單之繳繳期。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其應負之保險責任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
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
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使本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
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
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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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
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付時,本約效停止。
約效的恢
第七條: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保險約定之
息及其他費用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
險人之可保證明。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效。
第三項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已達拒絕承保程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效者,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保險約約定之及其他
費用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其效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約效
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
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
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經過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明,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
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
歷年解約表如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約給付身故保險喪葬費
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歸還本公
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約
給付。
祝壽保險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且保險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三者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險」,本約效
止:
一、保險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當年度保險額」。
二、
化保險費總額。
三、保險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價值準備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本約效終止:
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
一、化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二倍。
二、身故當年度年底之保單價值準
自第保單年度()起:
一、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
二、化保險費總額。
三、身故當年度年底之保單價值準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
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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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賠之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本條第一項所稱之「化保險費總額」之計算,於辦減額繳清保險後,其繳表定保險費」則依「減額繳清保額」對「基本保險額」
之比換算。
依本條第一項至第項計算,本公司於本約應給付之喪葬費用保低於按本條第一項計算之喪葬費用保險額時,本公司按下
公式計算所得之額返還予要保人
化保險費總額×(B-A)/B
A:與所有保險公司喪葬費用保險計算後,本公司於本約應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
B:按本條第一項計算之喪葬費用保
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全殘廢等級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本約效
止:
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
一、化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二倍。
二、殘廢診斷確定日當年度年底之保單價值準備
自第保單年度()起:
一、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額」。
二、化保險費總額。
三、殘廢診斷確定日當年度年底之保單價值準備
第一項所稱之「化保險費總額」之計算,於辦減額繳清保險後,其「繳表定保險費」則依「減額繳清保額」對「基本保險額」之
換算。
祝壽保險的申
第十五條:
人申「祝壽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十條:
人申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十七條: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
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人之受
第十九條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
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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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約終
止之約定處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
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約繼續
有效。其條件與原約同,但保險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加上本公司應
支付的保單紅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其解約之差額,者較小者為限。
約經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仍可按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
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祝壽保險」、「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及「全殘廢保險」之給付額改為依申請當時
約所約定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計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
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表如附表,但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額扣除營業費用後,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保險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
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表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加上本公司應
支付的保單紅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其解約之差額,者較小者為限。
約變為展期定期保險單後,約之「當年度保險額」再依第二條約定遞增,且享有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保險單紅,以
分紅計算基礎辦,預定利率調整 2.75%,死亡採用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2002 T.S.O.)死亡
100%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
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
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效之保險約,其恢之申請及效果準用第七條之規定。
保險單借款之利率將依本公司資運用成本及市場利率水準訂定之
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五條:
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根據分紅保險業務上一會計年度的實際經營況,於會年度結算時,核定屬於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之
分紅前稅前損,且由本公司簽證算人員向董事會報告可分配保險單紅,經董事會同意該年度分配額,並分配予要保人。保險
單紅計算公式如附表二。
保險單紅包含年度、繳費期滿紅、身故或全殘廢紅,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
本公司於紅宣告日後之保單週日給付「年度」予要保人,如要保人於非保單週日時終止約、失效或辦各項變(減少保險
額、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除終止約、失效及減少保險額之外,年度利金額依照經過日計算。
二、繳費期滿紅
本公司於本約有效且繳費期滿之保單週日,按「年度」的三倍給付「繳費期滿紅」予要保人。
三、身故或全殘廢紅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或全殘廢保險時,按年度」的一倍給付「身故或全殘廢紅」。
前項年度,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四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給付,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息給付。
二、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額。
三、抵繳應繳保險費。但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約,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的保險單紅給付方式時,本
公司以第四款(儲存生息)方式辦
四、儲存生息︰以當時三利率,依據複方式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終止時
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要保人得於本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前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年度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選擇者,年度以儲存生息方式辦
繳費期滿紅給付方式與要保人所選擇之年度給付方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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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
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
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額,而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本保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人的指定及變
第二十七條:
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定指定或變:
一、於訂
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住所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九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條: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一條: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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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全殘廢程
項別 殘 廢 程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
攝取。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
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入浴等),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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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保險單紅計算公式
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應分配之保單紅計算公式如下:
年度之保險單紅差紅、死差紅及費差紅三項之和,調整為可分配紅盈餘
額後,乘以分配予要保人之比
一、差紅:以「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投資報酬與計算保單價值準備
預定利率( 年利率為百分之二五)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
計算。
二、死差紅:以「計算保單價值準備之預定死亡與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
經驗死亡之差」乘以「該保單年度身故保險額與期末保單價值準備
之差」計算。
三、費差紅:以「本公司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實際可使用費用與計算保險費時假設可使
用費用之差」計
明:1.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結算時,核定屬於該年度分紅人壽保險單之分紅前稅前損
由本公司簽證算人員評估本公司長期之清償能後,向董事會提報紅分配報
告,建議該年度之可分配紅盈餘額及分配予要保人與股東之比,並由董事
會核定。上述核定之可分配紅盈餘,其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不
得低於當時主管
機關之規定(目前為百分之七十)。
上述保險單紅分配辦法係奉財政部91.12.30.台財保第○九一○七一二四五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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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當年度保險額表
「富邦人壽增額終身分紅壽險」
以萬元基本保險額為單位
保單
年度
年度保險
保單
年度
年度保險
保單
年度
年度保險
1 10,000 41 28,000 81 48,000
2 10,000 42 28,500 82 48,500
3 10,000 43 29,000 83 49,000
4 10,000 44 29,500 84 49,500
5 10,000 45 30,000 85 50,000
6 10,500 46 30,500 86 50,500
7 11,000 47 31,000 87 51,000
8 11,500 48 31,500 88 51,500
9 12,000 49 32,000 89 52,000
10 12,500 50 32,500 90 52,500
11 13,000 51 33,000 91 53,000
12 13,500 52 33,500 92 53,500
13 14,000 53 34,000 93 54,000
14 14,500 54 34,500 94 54,500
15 15,000 55 35,000 95 55,000
16 15,500 56 35,500 96 55,500
17 16,000 57 36,000 97 56,000
18 16,500 58 36,500 98 56,500
19 17,000 59 37,000 99 57,000
20 17,500 60 37,500 100 57,500
21 18,000 61 38,000 101 58,000
22 18,500 62 38,500 102 58,500
23 19,000 63 39,000 103 59,000
24 19,500 64 39,500 104 59,500
25 20,000 65 40,000 105 60,000
26 20,500 66 40,500 106 60,500
27 21,000 67 41,000 107 61,000
28 21,500 68 41,500 108 61,500
29 22,000 69 42,000 109 62,000
30 22,500 70 42,500 110 62,500
31
23,000 71 43,000 111 63,000
32 23,500 72 43,500 --- ---
33 24,000 73 44,000 --- ---
34 24,500 74 44,500 --- ---
35 25,000 75 45,000 --- ---
36
25,500 76 45,500 --- ---
37 26,000 77 46,000 --- ---
38 26,500 78 46,500 --- ---
39 27,000 79 47,000 --- ---
40 27,500 80 47,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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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富邦人壽增額終身分紅壽險
分期繳 6
單位:/每萬保險
性別 男性 性別
投保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生存保險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生存保險
5 1 至滿期日 649 1 至滿期日 639
5 2 至滿期日 2058 2 至滿期日 1987
5 3 至滿期日 3410 3 至滿期日 3281
5 4 至滿期日 4706 4 至滿期日 4525
5 5 至滿期日 5948 5 至滿期日 5719
35 1 至滿期日 418 1 至滿期日 531
35 2 至滿期日 1820 2 至滿期日 2000
35 3 至滿期日 3148 3 至滿期日 3395
35 4 至滿期日 4401 4 至滿期日 4721
35 5 至滿期日 5584 5 至滿期日 5978
65 1 14 322 0 1 22 14 0
65 2 25 214 0 2 至滿期日 301
65 3 至滿期日 404 3 至滿期日 1023
65 4 至滿期日 928 4 至滿期日 1664
65 5 至滿期日 1374 5 至滿期日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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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增額終身分紅壽險
分期繳 10
單位:/每萬保險
性別 男性 性別
投保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生存保險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生存保險
5 1 至滿期日 213 1 至滿期日 232
5 2 至滿期日 1169 2 至滿期日 1137
5 3 至滿期日 2125 3 至滿期日 2053
5 4 至滿期日 3041 4 至滿期日 2932
5 5 至滿期日 3919 5 至滿期日 3776
5 6 至滿期日 3840 6 至滿期日 3774
5 9 至滿期日 6441 9 至滿期日 6204
35 1 51 123 0 1 至滿期日 46
35 2 至滿期日 935 2 至滿期日 1075
35 3 至滿期日 1887 3 至滿期日 2070
35 4 至滿期日 2785 4 至滿期日 3014
35 5 至滿期日 3633 5 至滿期日 3910
35 6 至滿期日 3277 6 至滿期日 3680
35 9 至滿期日 6467 9 至滿期日 6803
65 1 8 129 0 1 13 360 0
65 2 19 96 0 2 27 350 0
65 3 26 98 0 3 至滿期日 393
65 4 至滿期日 338 4 至滿期日 926
65 5 至滿期日 754 5 至滿期日 1398
65 6 至滿期日 203 6 至滿期日 721
65 9 至滿期日 2082 9 至滿期日 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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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增額終身分紅壽險
分期繳 15 單位:/每萬保險
性別 男性 性別
投保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生存保險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生存保險
5 1 84 55 0 1 至滿期日 23
5 2 至滿期日 693 2 至滿期日 684
5 3 至滿期日 1480 3 至滿期日 1435
5 4 至滿期日 2232 4 至滿期日 2155
5 5 至滿期日 2954 5 至滿期日 2847
5 6 至滿期日 2188 6 至滿期日 2281
5 9 至滿期日 4232 9 至滿期日 4198
5 12 至滿期日 6142 12 至滿期日 6000
35 1 21 48 0 1 42 78 0
35 2 至滿期日 430 2 至滿期日 552
35 3 至滿期日 1228 3 至滿期日 1370
35 4 至滿期日 1980 4 至滿期日 2149
35 5 至滿期日 2690 5 至滿期日 2886
35 6 至滿期日 825 6 至滿期日 1404
35 9 至滿期日 3295 9 至滿期日 3814
35 12 至滿期日 5536 12 至滿期日 6018
65 1 3 102 0 1 6 276 0
65 2 15 6 0 2 21 187 0
65 3 19 330 0 3 29 147 0
65 4 23 232 0 4 至滿期日 383
65 5 至滿期日 68 5 至滿期日 857
65 6 13 264 0 6 18 25 0
65 9 19 345 0 9 27 108 0
65 12 至滿期日 594 12 至滿期日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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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增額終身分紅壽險
分期繳 20
單位:/每萬保險
性別 男性 性別
投保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生存保險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生存保險
5 1 0 0 1 0 0
5 2 至滿期日 442 2 至滿期日 461
5 3 至滿期日 1138 3 至滿期日 1111
5 4 至滿期日 1831 4 至滿期日 1773
5 5 至滿期日 2496 5 至滿期日 2406
5 6 至滿期日 1236 6 至滿期日 1445
5 9 至滿期日 3066 9 至滿期日 3173
5 12 至滿期日 4775 12 至滿期日 4779
5 15 至滿期日 6151 15 至滿期日 6082
5 18 至滿期日 7342 18 至滿期日 7214
35 1 0 0 1 0 0
35 2 至滿期日 87 2 至滿期日 222
35 3 至滿期日 835 3 至滿期日 980
35 4 至滿期日 1541 4 至滿期日 1699
35 5 至滿期日 2204 5 至滿期日 2381
35 6 45 13 0 6 60 88 0
35 9 至滿期日 1388 9 至滿期日 2086
35 12 至滿期日 3395 12 至滿期日 4039
35 15 至滿期日 4966 15 至滿期日 5584
35 18 至滿期日 6273 18 至滿期日 6886
65 1 0 0 1 0 0
65 2 12 362 0 2 17 365 0
65 3 17 317 0 3 24 41 0
65 4 20 285 0 4 29 270 0
65 5 23 150 0 5 至滿期日 421
65 6 11 244 0 6 14 274 0
65 9 14 150 0 9 17 82 0
65 12 23 23 0 12 20 254 0
65 15 至滿期日 893 15 至滿期日 1405
65 18 至滿期日 804 18 至滿期日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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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營業登記: 0 0 1
核准文號: 84.5.23 台財保第 841507215 號函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第一條:
本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各種終身保險、養保險及其他經本公司核定適用該批
註條款之富邦人壽保險(以下簡稱約),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約保險單後,始發生效
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
第二條:
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定義
第三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醫院」,係指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醫設備之公、私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
似之醫處所。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之保險額」,係指依被保險人提出申請當時,本約「身故保險額的給付」條款內所規
定身故保險百分之五十之額,為被保險人得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額,但最高以新台幣伍百萬元為限。要保人得依
當時之生活及醫費用水準,經本公司同意調整該上限。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診斷及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依目前醫技術無法
治癒且根據醫學及床診斷其存活期在個月以下。
前項「生命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專任「專科醫師」與本公司核保醫師認定一致時,本公司得請具公信之公醫院或教
學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認定之
本批註條款所稱「專科醫師」係指有專科醫師證書與營業執照之醫師。但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得開具「生命末期」診斷書。
保險範圍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生命末期」者,可向本公司申請「生前需求給付保險」。
本批註條款的終
第五條: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批註條款。
使之限制條件
條:
本批註條款於下情形之一時,得適用之:
一、本約已變為展期保險。
二、本約為停效約。
約之效及剩餘最低保額
第七條:
約保額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額部份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保險時起該申請給付部份之約效終止,
其餘未申請給付部份其權及義務仍依本約規定辦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被保險人使本批註條款給付後,有剩餘之保險額,其額須符合本約最低保險額限制。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之計算方式
第八條: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生命末期」條件時,其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依下方式計算:
一、被保險人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
額」的現值。加上
二、申請時預估半內可取紅之現值。扣除
三、申請時預估半內尚須支付保費之現值。扣除
四、處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台幣伍百元為限。
前項計算現值之折現利率依財政部當時核定之保單紅利利率計算。
同一保險額所計算出之生前需求給付保險低於其保單價值準時,本公司按保單價值準備給付生前需求給付保險
約保單貸款、墊繳保險費、任何欠繳保險費及其息應自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中扣除。
申請手續
第九條:
人申請生命需求提前給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本約及本批註條款之保險單及保險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
三、受人之印鑑證明。
本公司將依申請生命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額,計算出生命需求提前給付保險,請其確認是否使此項申請,再進行理賠作業。
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請求被保險人接受本公司指定醫師之身體檢查,此項費用由公司支付。
人之指定與變
第十條: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之受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未申請給付部份之受
人依本約規定辦
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被保險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前身故時,要保人或本約受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
,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付予本約受人。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身故通知前已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時,
本公司僅就本約剩餘之保險付予本約受人。
【附件三】
富邦人壽增額終身分紅壽險 6期單:
/
每萬保險
性別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3425 3275
3152 2900
3300 3100
2962 2710
3041 2790
2442
2462
2367
2380
2395
2409
2425
2645
2495
2529
2565
2602
2316
2328
2341
2354
2263
2276
2290
2303
2202
2219
2235
2250
2134
2152
2169
2186
2061
2080
2098
2116
1983
2003
2023
2042
1901
1922
1942
1963
1828
1845
1863
1880
1756
1774
1792
1810
1681
1700
1719
1737
1605
1624
1643
1662
1529
1548
1567
1586
1454
1473
1491
1510
1379
1398
1416
1435
2425
2435
2453
2474
2735
2806
2900
2507
2545
2586
2630
2679
2408
2416
2359
2367
2376
2384
2392
2400
2294
2313
2332
2350
2212
2232
2250
2275
2133
2155
2175
2195
2055
2075
2095
2115
1973
1991
2010
2033
1907
1922
1937
1951
1845
1861
1877
1892
1778
1795
1812
1829
1709
1726
1744
1761
1638
1656
1691
1674
1566
1584
1602
1620
1494
1512
1530
1548
1440
男性
1458
1476
總保費
1325
1343
1361
【附件三】
富邦人壽增額終身分紅壽險 10期單:
/
每萬保險
性別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906
男性
917
929
總保費
831
843
854
940
952
963
974
986
997
1009
1020
1032
1043
1065
1054
1076
1087
1098
1109
1120
1130
1141
1151
1162
1172
1182
1192
1202
1212
1221
1230
1242
1254
1266
1278
1290
1301
1312
1323
1335
1345
1359
1372
1386
1399
1412
1426
1439
1452
1467
1480
1506
1510
1484
1487
1491
1495
1499
1502
1621
1640
1660
1541
1556
1572
1588
1604
1513
1517
1522
1529
866
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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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
1507
1458
1465
1472
1480
1489
1684 1626
1712 1655
2082 1800
1746 1690
1810 1733
【附件三】
富邦人壽增額終身分紅壽險
15
單位:/每萬保險
性別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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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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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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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253
1104
1111
1074
1078
1083
1088
1093
1098
1041
1050
1060
1070
1005
1014
1023
1032
968
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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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
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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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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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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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678
686
694
702
653
男性
661
669
總保費
600
608
616
【附件三】
富邦人壽增額終身分紅壽險 20期單:/每萬保險
性別
0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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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61
62
63
64
65
545
男性
551
558
總保費
500
507
513
564
571
577
584
590
597
603
610
617
624
637
630
643
650
656
662
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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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
694
700
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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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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