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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金澳利外幣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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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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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回饋分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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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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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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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外幣保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澳幣計價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澳幣計價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澳幣計價
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澳幣計價,
,且不得與任何外幣或新臺幣收付之
且不得與任何外幣或新臺幣收付之且不得與任何外幣或新臺幣收付之
且不得與任何外幣或新臺幣收付之
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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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
審慎選審慎選
審慎選
保險商
保險商保險商
保險商品。
。本商品
本商品本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
投保後解約投保後解約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
或不繼續繳或不繼續繳
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可能不利消費可能不利消費
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
103.01.17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3800 號函備查
103.09.15 103.09.03 10302547131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
辦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辦理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
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總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四、「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總保險金額乘上附表一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
五、「期初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每一保單年度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及累計
增加保險金額計算該保單年度的期初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六、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
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每月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
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以前一月之宣
告利率為當月宣告利率。本契約宣告利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fubon.com)
九、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十、所繳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
後之金額為準。
十一、「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 3%之年利率,逐期以
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但若本契約依
第二十六條之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改以減少保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 3%之年利率,溯自本契
約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
金額。
十二、「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
廢之保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十三、「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或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之總保險金額,
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
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十四、「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受款銀行所
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之轉匯費用本項費用以匯款銀受款銀行與國外中間行於匯
款當時定之數額為準
十五、「匯款銀行」:係指外匯出之匯出銀行。
十六、「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指定的受款銀行,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受
銀行以外的第三銀行轉匯或再轉匯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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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
FSF1
十七、「受款銀行」:係指外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八、內銀行」:係指在臺灣、金馬祖等地區登記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十九、「外國銀行」:係指依外國律組織登記之銀行,經中政府認許華民內依
及銀行法登記營業之分行。
二十、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馬祖等地區登記之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
貨幣之約定】
第 三 條 本契約為計價的保單,本公司保險費之收取及給付各項保險金、保險單、解約金與保單
價值準備金、所繳保險費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之貨幣均為
【匯兌風險】
第 四 條 本契約為計價的保單,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保險單款、解約金與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所
繳保險費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以此幣別計價,要保人或受來兌換新臺幣時,將
時間、匯率的不而產生匯差異
【保險責任開始保險費】
第 五 條 本公司應自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保險責任,並應發保險單作為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保前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保險責任,以保時溯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本公司為保與之意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責任
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應存入或匯本公司指定之外幣存帳戶。要保交付保險費時所產
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依第三十一條之約定辦理
【契約撤銷權
第 六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自要保人書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為未撤銷,本公司應依本契約約
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間及契約效
第 七 條 分期繳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本契約所載交付日期,存入或匯公司指定之外幣存
帳戶,並本公司交付發之憑證。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所產生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依第
三十一條之約定辦理。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期未時,年繳或年繳者,自到達翌日起
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繳者,則不另為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日起三十日寬限
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依此項約定受
保險費時,應告要保交付保險費,自到達翌起三十日內為期間。
逾寬限期間交付,本契約自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繳及契約停止
第 八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
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者,以除其款本息後的
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續有效。但要保人得於次一繳日前以面通知
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日起,按繳當時本公司公
告之保險單款利率計算,並應於繳日後之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
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告後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額。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額不繳一日的保險費到達屆三十日
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恢復
第 九 條 本契約停止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效。
要保人於停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出前項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保險費效期間險保
險費後之額及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日上零時起,始恢復
要保人於停止之日起六個月後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效申請送達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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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
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度者,本公司得拒絕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證明,或於收齊可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效,並經要保人清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日上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出申效者,除項後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證明,並清第二項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日上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本契約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而申效者,除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保險單本息與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償餘計不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
之保險單可借金額
第一項約定期屆滿時,本契約效終止,本契約若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十 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詢問的告事項應說明,如有故意
,或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險的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險的發生未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前項解除契約,自本公司有解除之原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或自契約訂後,經過
年不行使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通知能送達,本公司得將該項
送達身故保險金受人。
【契約的終止
第十一條 要保人得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要保人書面通知時,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保險金額對
應之年解約金額詳閱保險單之解約金額表。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通知
第十二條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按各該保單年度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本契約
定利率(3.25%)之(宣告利率若於本契約之定利率,則以本契約定利率為準),乘以
年度期初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數值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並依下約定辦理: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將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
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
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倘繳費期間滿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
則改依第二款之約定,以儲存生息之方式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六歲,並就累計生息
之金額一次購買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本款約定辦理。保險期間屆滿當年之增值
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給付
二、儲存生息:自第十一保單年度起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六歲者,要保人得以書本公
司申請變更為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每月之宣告利率,逐月以日單利月複利方式
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但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要保人不得請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依約定儲存生息者,或約定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於保險期間屆滿當年度之增
值回饋分享金,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時,一
將當時累計之金額付予該保險金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本契約發
生第九條第八項、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約定情形時,則給付要保人。
要保人申請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由儲存生息變更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將已儲
生息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計息至變更申請日時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將依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以書或電方式通知
要保人,但保險期間屆滿當年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之通知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保險之事故後十日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儘速檢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前項文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於本公司之事致未約定期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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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據判決死亡日為準,
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
分享金;如要保人或受能提,足以被保險人極可能意外傷害事故而者,本
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二條約定退還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
後,如發被保險人生時,要保人或受人應將該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
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給付保險金之事發生者,給付。但
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除。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二者之最大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
約效力即終止
一、年繳保險費總和之零三
二、身故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三者最大給付身故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終止
一、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零三
三、身故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
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保險年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
司改以下方式理後,本契約效終止,不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智缺陷,致不能辨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本公司),不
得超過訂本契約時產及稅法第十七條有關稅喪葬除額數的澳幣約當額,其超過
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本公司並退還該超過部分之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計超過前項所定之者,本公司於所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後,依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如有二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喪葬
用保險金額與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之金額後所比例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完全殘廢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者之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力即終止
一、年繳保險費總和之零三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二完全殘廢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三者
最大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終止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零三
三、完全殘廢診斷確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完全殘廢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終止,不用前二項之約定。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一一十歲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屆滿
十歲時之當年度保險金給付祝壽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終止
【保險給付限制
第十八條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約定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各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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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的申
第十九條 受人申「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第二十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檢具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第二十一條 受人申「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殘廢診斷書。
人申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檢驗要時並得經受調
被保險人之就相關,其費用本公司負擔
祝壽保險金的申
第二十二條 受人申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
一、保險單或其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本公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拒捕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約定給付保單價
值準備金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一項各款原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
加計利息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四條 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未致者,喪失益權
前項情形,如該受喪失益權,而致人受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
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益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例其他受
人。
繳保險費或未項的除】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
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款未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述欠款及
除其應利息後給付額。
【減少保險金額】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於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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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契終止之約定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繳保險費,公司申請改保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請詳閱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
繳保險費,本契約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繳、繳保險費的情形,前項所稱一次
繳清的繳保險費將改以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費或款本息或繳保
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原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
約金之額,者較者為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完全殘廢度之一者,本公
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保險費計算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繳保險費為,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附表
二所完全殘廢度之一時,依第二條第十一款約定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後,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
總保單價值準備金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繳保險費,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
期保險」要保人不續繳保險費,其展期間請詳閱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但不得超過
原契約的滿期日。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之
金額改依下二者之最大除保險單款本息或繳保險費本息後額計算:
一、年繳保險費總和之零三
二、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當時總保單價值準備營業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繳保險費時,
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繳清生保險」
保險金額請詳閱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繳、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總
保單價值準備金繳保險費或款本息或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用後的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原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
約金之額,者較者為
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增值回饋分享金約定之用。
【保險單款及契約效停止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本公司申請保險單款,其可借金額上
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20%償還款本超過其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之三十日前以書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保單】
第三十條 本保險為不保單,不參加利分,並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
第三十一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若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承擔依下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受人依第十四條歸還筆已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或
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公司時,應將保險費或歸還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身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全額匯公司,要保人或須負擔匯款銀
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並本公司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如要保人或受
選擇由本公司所指定收匯款相關費用之銀行外匯帳戶,並以一銀行之內銀行外
帳戶方式歸還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本公司負擔用前約定。
二、本公司給付要保人或受人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
全殘廢保險金、祝壽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
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本公司返還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給付解約金、保險單款時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收
取之相關費用,並款人負擔受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依第六條約定退
FSF11030915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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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F1
保險費或錯誤因歸於本公司而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退還
費時,本公司負擔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前項第二、三款,如受款銀行為本公司所指定收匯款相關費用之銀行內銀行時,其所有匯
款相關費用均本公司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用於約定使銀行帳戶者。銀行帳戶者,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所收取
之費用。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理】
第三十二條 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要保書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錯誤時,依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年齡為者,本契約效,其繳保險費退還
要保人。
二、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繳保險費者,本公司退還繳部分的保險費。但發生保險事
故後錯誤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總保險
額,而不退還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繳保險費者,應足其額。但發生保險事故後錯誤
發生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總保險金額,而不得
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錯誤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款利率」與民法第二零三定週年利率者取其者計算。
【受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身故時,如
有前保險金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人為該部分
保險金之受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約定指定或變更受
一、於訂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意變更受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本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請書及被保險人的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批註書。
祝壽保險金受人,於得申保險金前身故者,除要保就該受得受保險金之部分另有指
定外,以被保險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時或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另行指定受
外,以被保險人之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費用保險金受人。
前項繼承人之及應得保險金比例適民法繼相關定。
【變更所】
第三十四條 要保人的所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本公司之各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所發之。
【時效】
第三十五條 本契約所生的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年不行使
【批註】
第三十六條 本契約內的變更,或載事項的增除第三十三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面同
意,並本公司即予註或發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七條 本契約涉訟者,以要保人地地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要保人的華民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費者保第四十七條及
訴訟第四三十六條之九訟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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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附表一附表一
附表一: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富邦利外率變增額險(V1)
保單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 當年度保險金額
年度 係數 年度 係數 年度 係數
1 1.00 41 11.15 81 25.15
2 1.00 42 11.50 82 25.50
3 1.00 43 11.85 83 25.85
4 1.00 44 12.20 84 26.20
5 1.00 45 12.55 85 26.55
6 1.00 46 12.90 86 26.90
7 1.20 47 13.25 87 27.25
8 1.40 48 13.60 88 27.60
9 1.60 49 13.95 89 27.95
10 1.80 50 14.30 90 28.30
11 2.00 51 14.65 91 28.65
12 2.20 52 15.00 92 29.00
13 2.40 53 15.35 93 29.35
14 2.60 54 15.70 94 29.70
15 2.80 55 16.05 95 30.05
16 3.00 56 16.40 96 30.40
17 3.20 57 16.75 97 30.75
18 3.40 58 17.10 98 31.10
19 3.60 59 17.45 99 31.45
20 3.80 60 17.80 100 31.80
21 4.15 61 18.15 101 32.15
22 4.50 62 18.50 102 32.50
23 4.85 63 18.85 103 32.85
24 5.20 64 19.20 104 33.20
25 5.55 65 19.55 105 33.55
26 5.90 66 19.90 106 33.90
27 6.25 67 20.25 107 34.25
28 6.60 68 20.60 108 34.60
29 6.95 69 20.95 109 34.95
30 7.30 70 21.30 110 35.30
31 7.65 71 21.65 111 35.65
32 8.00 72 22.00
33 8.35 73 22.35
34 8.70 74 22.70
35 9.05 75 23.05
36 9.40 76 23.40
37 9.75 77 23.75
38 10.10 78 24.10
39 10.45 79 24.45
40 10.80 80 2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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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F1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二
二:
:完全殘廢程度
完全殘廢程度表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指下七項完全殘廢度之一:
完 全 殘 廢
1. 雙目失明者。( 1)
2. 肢腕缺失者或缺失者。
3. 一上肢腕及一下缺失者。
4. 失明及一上肢腕缺失者或一失明及一下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 2)言語( 3)機能者。
6. 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7. 系統機能遺存障害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何工
療護理或周密者。( 5)
1
失明
(1)
視力定,依視力表,矯正視力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國式視力零二以下而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定原則,但球摘等明法復原之況,不
2咀嚼機能係指器質障害能障害,以致不咀嚼,除流質食物外,不取者。
3
喪失言語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口唇音舌音口蓋音喉頭音之四種語音機能,有三
上不者。
4、所機能永久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完全喪失者。
5障害,為維持要之活活,全他人扶助者。「為維持要之日
活活」係指食物攝大小便穿脫衣服、起行、
繳費年期:6年期 單位:澳幣/每萬澳幣保額
性別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齡
0
3,925
3,558
1
3,985
3,619
2
4,045
3,681
3
4,105
3,744
4
4,165
3,806
5
4,225
3,869
6
4,285
3,932
7
4,344
3,995
8
4,403
4,058
9
4,462
4,122
10
4,520
4,185
11
4,578
4,248
12
4,635
4,311
13
4,692
4,374
14
4,747
4,437
15
4,802
4,499
16
4,857
4,561
17
4,910
4,622
18
4,962
4,683
19
5,014
4,743
20
5,064
4,802
21
5,113
4,861
22
5,161
4,919
23
5,208
4,975
24
5,253
5,031
25
5,297
5,085
26
5,340
5,138
27
5,381
5,190
28
5,421
5,241
29
5,459
5,290
30
5,496
5,337
31
5,531
5,383
32
5,564
5,427
33
5,596
5,469
34
5,626
5,510
35
5,655
5,548
36
5,682
5,585
37
5,707
5,619
38
5,731
5,652
39
5,753
5,682
40
5,773
5,711
41
5,792
5,737
42
5,810
5,762
43
5,827
5,785
44
5,842
5,805
45
5,856
5,824
46
5,869
5,842
47
5,883
5,858
48
5,895
5,872
49
5,907
5,886
50
5,918
5,897
51
5,928
5,908
52
5,938
5,917
53
5,947
5,925
54
5,957
5,933
55
5,966
5,940
56
5,980
5,947
57
5,997
5,955
58
6,018
5,962
59
6,039
5,969
60
6,061
5,976
61
6,075
5,983
62
6,088
5,990
63
6,095
5,998
64
6,103
6,006
65
6,120
6,015
66
6,133
6,025
67
6,145
6,035
68
6,158
6,047
69
6,175
6,061
70
6,192
6,076
71
6,203
6,091
72
6,212
6,102
73
6,220
6,110
74
6,225
6,115
75
6,230
6,120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年繳總保費費率表
年繳總保費費率表年繳總保費費率表
年繳總保費費率表
總保
富邦人壽金澳利 外幣利率 變動型增額終 身壽險(
富邦人壽金澳利 外幣利率 變動型增額終 身壽險(富邦人壽金澳利 外幣利率 變動型增額終 身壽險(
富邦人壽金澳利 外幣利率 變動型增額終 身壽險(V1)(FSF1)
V1 )(FS F1)V1 )(FS F1)
V1 )(FS 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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