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GA21090101 10/25
商品代號:MGA2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
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至第三十三條約定給付各項意外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並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二十九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
險金外,再依下列約定給付各項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
一、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者,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
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二項以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者,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被保險人符合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情形時,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其計
算之方式同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約定辦理。
【保險範圍: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身處戲院、旅館或其它公共建築物中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須
火災發生前已進入該公共建築物中),並自火災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故
者,本公司除按第二十九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再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情形時,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其計算之方式同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約定辦理。
【保險範圍: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乘坐電梯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二十九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再按
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電梯意外身故保險
金。
被保險人符合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情形時,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其計算之方
式同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約定辦理。
【保險範圍: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二十九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外,再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海外意外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情形時,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其計算之方
式同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約定辦理。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不另行給付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
條之各項保險金。
【保險範圍: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要
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意外失能保險金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
八十日致成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之失能如係附表三所列失能等級第一級者,本公司依本條至第三十八條約定給
付各項意外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
險金之和,最高以要保人所投保之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意外失能保險金最高給付金額為限。但不
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
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三所
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