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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UEA
【保險金
額之
變更及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申請變更保險金額及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分別按下列三款約定辦理:
一、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
保險金額減少後,未來之淨危險保額將按減少後之保險金額計算。
二、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當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保險金額時,僅可就超過部分申請減少保單價
值準備金,每次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且減少後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
得低於新台幣貳仟元。減少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終止,其解約金依第十一條第三項約
定辦理。
三、增加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檢具可保性證明文件,經本公司同意後增加保險金額。但應補足保
險成本之差額。
自第二保單年度起,要保人申請減少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百分之五以內者,不受第一項第二款前段
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保險金額的約定限制,仍可申請減少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不扣除解約費
用,且保險金額不變。但本項申請同一保單年度內僅限一次。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9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
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六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成本與應繳保險成本的比例計算淨
危險保額及重新計算身故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
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成本與應繳保險成本的比例計算淨危險保額及重
新計算身故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成本,其利息按
「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八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身故時,如
有前揭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
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
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滿期保險金之受益人,於得申領保險金前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就該受益人得受領保險金之部分另有
指定外,以被保險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