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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富邦人壽金安馨保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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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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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金安馨保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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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金安馨保本保險
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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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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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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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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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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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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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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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險金
應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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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保險費
總額的返還
總額的返還總額的返還
總額的返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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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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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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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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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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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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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
保險商品保險商品
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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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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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投保後解約或不繼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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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營業登記:台保字第001號
備查文號:98.01.20(98)富壽商發字第105號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1號函備查
99.05.10富壽商品字第099067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
名詞定名詞定
名詞定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之「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非屬
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
本契約所「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指領有合法營業執,對不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
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1)
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2)
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3)
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本契約所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該大眾運輸交工具之工人員
本契約所稱「搭乘」係指被保險人登上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終止乘客身分完全離開為止。
本契約所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私立及財法人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本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所「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
受診療者
本契約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算一歲
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本契約所應繳保險費總額,係指按「年化保險費期數」乘以「年繳表定保險費」,其中「年化保險
費期數」於繳期間係指身故或一級殘廢診確定時,所過保險單(身故或一級殘廢診確定
年保單年)之年數;於繳費期滿後係指本保險單之繳費年期。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
保險責任。契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公司仍依本約規負保責任
2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
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保險費的墊繳保險費的墊繳
保險費的墊繳
第六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
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動墊
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契約保單借款
利率計算,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
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仍不付時
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本公司未於前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為同
意復效。
第三項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
額、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保險
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
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契約的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
表。
被保險人身故(或一級殘廢)或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時,本契約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前項給付歸責由致限內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3
失蹤處
失蹤處失蹤處
失蹤處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返還「應繳保險費總額」;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
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應繳保險費總額」或意外傷
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
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生存
生存生存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金的給付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第二十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其「應繳保險費總額」之 1.02
給付「生存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繼續有效。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
之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
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 第一至第二十保單年度內: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給付金額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加計「應繳保險費總額」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之二倍加計「應繳保險費總額」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之四倍加計「應繳保險費總額」
二、 第二十一保單年度()以後: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給付金額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
害事故
保險金額之二倍
保險金額之四倍
同時符合搭乘陸上、水上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
給付一項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
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給付及限制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
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經醫
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表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但超
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程度與該意外傷害事故
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給付金額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保險金額乘以附表所列給付比例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
害事故
保險金額之二倍乘以附表所列給付比
保險金額之四倍乘以附表所列給付比
被保險人如係致成附表一所列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後
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且若被保險人如係於第一至第二十保單年度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一級殘廢程度之一
者,另返還「應繳保險費總額」。
4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意外傷害殘廢
保險金」之和,「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一倍為限;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二倍為限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最高
以保險金額之四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較
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但以前
的殘廢部分,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及限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及限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及限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及限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重大燒燙傷情事之一,且自意外傷害
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
燙傷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八十一歲前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住院日(含出院
及入院當日),乘以保險金額之 0.1%,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
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
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其未住院部分
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保險金額之 0.05%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係骨骼龜裂
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2掌骨、指骨
14
3蹠骨、趾骨
14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5肋骨
20
6鎖骨
28
7橈骨或尺骨
28
8膝蓋骨
28
9肩胛骨
34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12頭蓋
50
13臂骨
40
14橈骨與尺骨
40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16脛骨或腓骨
40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18股骨
50
19脛骨及腓骨
50
20大腿骨頸
60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八十一歲前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於加護病房治療者,本公司除第十六條約定
5
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乘以保險金額 0.1%給付「意
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
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
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應繳
應繳應繳
應繳保險費總額的返還
保險費總額的返還保險費總額的返還
保險費總額的返還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至第二十保單年度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之身故或致成附表
一所列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返還本契約「應繳保險費總額」與非壽險部份之解約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返還本契約「應繳保險費總額」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給付的限制
保險給付的限制保險給付的限制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在同一保單年度中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
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本公司僅就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
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八十一歲前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
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所申領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各項保險金合計總額達前項之給付上限要保人應交付原契約
約定之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惟本公司不再給付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各項保險金。若要保人不
繼續交付保險費,則依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之約定處理。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條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申領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生存
生存生存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保險金的申領保險金的申領
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二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三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重大燒燙傷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申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申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申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申
第二十四 受益人申領第十六條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及第十七條之「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
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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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另申請「意外傷害
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者,須列明進、出加護病房日期。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申領
要保人申領要保人申領
要保人申領應繳
應繳應繳
應繳保險費總額的返還
保險費總額的返還保險費總額的返還
保險費總額的返還
第二十五 要保人申領「應繳保險費總額」的返還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身故者,檢具被保險人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保險人致成一級殘廢者,檢具被保險人之一級殘廢診斷書。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
除外責除外責
除外責
原因
原因原因
原因
第二十六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
金」或「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及第二十八條情形,致保險人傷害、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意
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者,而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返
本契約「應繳保險費總額」。
不保事
不保事不保事
不保事
第二十七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
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或「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者,而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返
本契約「應繳保險費總額」。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八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應繳保險費總額」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
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
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減少保險金額減少保險金額
減少保險金額
第三十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準,「應繳保險費總額」
的返還則依減少後的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費計算之。
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減額繳清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
7
第三十一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
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其「應繳保險費總額」的返還則依減額繳清後之保險金額所對應
的保險費計算之。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百分單價
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仍可按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款
第三十二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
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
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及效果準用第七條之規定。
保險單借款之利率將依本公司資金運用成本及市場利率水準訂定之。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三十三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四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
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
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保險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第三十五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或「意外傷害加護
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意外傷害身故、意外傷害殘廢、意外傷害住院醫療、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重大燒燙
傷或生存保險金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
變更住變更住
變更住
第三十六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8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第三十七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批註批註
批註
第三十八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
管轄法管轄法
管轄法
第三 本契要保地方法院,要民國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9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一
一: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1-1-1
1 100%
1-1-2
2 90%
1-1-3
3 80%
神經障害
(註1)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2-1-1 1 100%
2-1-2 退0.06 5 60%
2-1-3 退0.1 7 40%
2-1-4 退0.06 4 70%
2-1-5 退0.1 6 50%
視力障害(註2)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3-1-1 90 5 60%
聽覺障害(註3)
3-1-2 70 7 40%
缺損及機能障害
(註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5-1-1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障害(註
5)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害者。 7 40%
6-1-1
1 100%
6-1-2
2 90%
6-1-3
3 80%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註6)
6-1-4 便 7 40%
臟器切除
6-2-1 9 20%
膀胱
機能障害
6-3-1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80%
脊柱運動障害
(註7)
7-1-1 7 40%
8-1-1 1 100%
8-1-2 5 60%
上肢缺損障害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8-2-1 3 80%
8-2-2 7 40%
8-2-3 7 40%
8-2-4 7 40%
8-2-5 8 30%
8-2-6 8 30%
8-2-7 9 20%
手指缺損障害
(註8)
8-2-8
一手拇指、一手食指或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任何手指共有二
指缺失者。
11 5%
上肢機能障害
8-3-1 2 90%
10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8-3-2 3 80%
8-3-3 6 50%
8-3-4 6 50%
8-3-5 7 40%
8-3-6 8 30%
8-3-7 4 70%
8-3-8
5 60%
8-3-9
7 40%
8-3-10 7 40%
8-3-11
8 30%
8-3-12 6 50%
(註9)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8-4-1 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9 20%
手指機能障害
(註 10
8-4-7
10 10%
9-1-1 1 100%
9-1-2 5 60%
下肢缺損障害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害(註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9-3-1 5 60%
足趾缺損障害
(註 12
9-3-2 7 40%
9-4-1 2 90%
9-4-2 3 80%
9-4-3 6 50%
9-4-4 6 50%
9-4-5 7 40%
9-4-6 8 30%
9-4-7 4 70%
9-4-8
5 60%
9-4-9
7 40%
9-4-10 7 40%
9-4-11
8 30%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者。 6 50%
下肢機能障害
(註 13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9-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足趾機能障害
(註 14
9-5-2 9 20%
1:
1-1.「神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情況
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審定時,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為
11
依據。
(1)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1 級。
(2)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第 2 級。
(3)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但因神經障害高度,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適用第 3
(4)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5)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
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無法遂行其
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6)因中等度神經障害,精神及身體之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7)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
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8)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如因言語中
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
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
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
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2)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7 級。
1-4.「眩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
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2)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尿障害
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
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因而有影
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
動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鼻缺損」,係指鼻軟骨全部或大部分缺損之程度。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閉塞、
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脫失者。
5:
5-1.咀嚼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
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
併定為「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
能攝取或吞嚥者。
5-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12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5-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
6:
6-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6-2.大部切除主要臟器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肺臟、食道、胃、肝臟、胰臟、小腸及大腸、腎臟、副腎、輸
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6-3.胸腹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
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7:
7-1.脊柱運動障害:
「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動之中,
二種的運動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截取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
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9:
9-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害程
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9-5.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13
11:
11-1.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12:
12-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1)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中足趾關節,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
者。
(2)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15:
15-1.機能永久喪失及顯著障害之判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
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14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二
二:
:重大燒燙傷表
重大燒燙傷表大燒燙傷表
重大燒燙傷表
「重大燒燙傷」係指依據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一覽表中,中文疾病名稱定義第九項:燒燙傷面積達全
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如下表
ICD-9-CM
中文疾病名稱 英文疾病名稱
九、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
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
功能障礙者。
948.2~948.9
(一)體表面積之大 20%之三
度燒燙傷
BURN OF >20% OF TOTAL BODY SURFACE
障礙者
940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
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年繳費率表 單位:/每萬保額
富邦人壽金安馨保本保險(AHF 20年期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總保費
總保費
15
足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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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55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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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355 355
54 355 355
55 355 355
56 355 355
57 355 355
58 355 355
59 355 355
60 355 355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5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333333
既有富邦人壽保本終身保險加附約
想詢問如果已經有買富邦的金長富保本終身意外險,於繳費期間是否可以再加附約?目前僅有一張國泰終身失能險,身上未有購買任何醫療險;如果可行,會比較建議搭配富邦實支實付的哪個醫療險商品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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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富邦人壽富貴保本終身壽險(20年)的保障內容有哪些?
想請問富邦人壽富貴保本終身壽險(20年)的保障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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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長青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若已有投保"富邦產物「EASY GO +」個人傷害險專案 | 專案, 一年期, 計畫一"主約,是否能直接投保"富邦人壽長青健康保險附約 HRI, 計劃A",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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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 年年發還本終生保險(XWA1) 10年期繳10年
對「(舊版)富邦人壽年年發還本終身保險 (XWA1)」有興趣繳完10 年退保 會退多少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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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保險詢問-南山+富邦人壽
各位專家你您好,想為本月將要出生的男寶寶投保, 因為已經要邁入37週了, 有點著急著規畫,但保險實在是複雜不是很好懂,目前有認識的業務人員幫我們配了2份保單, 分別是富邦跟南山人壽的,保單內容如下:因為先生不想多家投保,希望能集中從富邦跟南山這兩家挑選做規劃, 因為我們剛組成的小家庭有房貸壓力又增加新生兒所以並沒有很高的預算, 希望整體不要超過兩萬元,希望主約的火車頭可以是低價位的險種, 後面的附約將來隨著孩子成長可以再慢慢補強的方式。另外,希望癌症險是有一次性賠付的,可以不受限於治療方式(從這兩家中挑不到也沒關係)以及希望規劃的失能(或長照)是有生活輔助金的, 想請各位專家能為我們做保單健檢,並給出更適當的搭配建議, 先謝謝各位的幫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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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新加倍安心醫療健康保險
富邦人壽新加倍安心醫療健康保險 10單位  終身富邦人壽新住院醫療 定期健康保險附約計劃A請問小孩皮下囊腫門診手術切除,那可以申請理賠金額是多少,當天門診手術的收據,和回診拆線門診收據 有另外理賠嗎如果請醫生開去疤凝膠(自費)有算在理賠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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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該保險同一疾病手術一年可以理賠幾次?有上限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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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
想請問為什麼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 大家都建議計畫C,計畫D不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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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or減額繳清 富邦保本終身保險
最近在幫家人審視保單家人有一張富邦金安康保本終身保險從100年12月30日開始繳到現在保額80萬 當初是選月繳方式應該已經差不多繳到12年度第6還7期想請教現在辦理解約可以拿回多少錢?若辦理減額繳清,等20年滿期後可以拿回多少呢?想知道要及時停損的話,建議解約還是減額繳清QQ非常感謝各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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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醫帆風順保險減額繳清
我今年29歲,有1張富邦人壽醫帆風順保險(重大傷病險)的保單,保額200萬,今年已經是保單第10年度,有在考慮是否繼續繳,因為1年75000的保費真的很貴,雖然這張保單繳費20年就不用再繳,第30年會還本200萬,但也考量到通膨,及保障非終身的問題。若今年做減額繳清,保額剩下84萬,請問各位保險專家、前輩們會建議做減額繳清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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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歲男, 保單健檢
辦公室上班族, 這邊是目前的保單.保險 年期 保障【壽 險】國泰增添采終身壽險 6 5,982,796【壽 險】國泰好事年年終身壽險 6 340,000【醫療險】國泰新安順手術醫療終身 10 1,000【醫療險】國泰安心保住院醫療終身 10 1,000【醫療險】全方位傷害醫療 1000【醫療險】全方位傷害醫療擇優 1,000【殘扶險】全方位死殘 1,220,000【殘扶險】台灣人壽好心200失能照護終身 20 1,500,000【意外險】富邦人壽金安馨保本保險 20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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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對「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有興趣對「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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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花漾年華外幣分紅終身保險
以下為這支商品的「生存保險金」敘述: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九十八歲以前(不含保險年齡屆滿九十八歲),於要保人指定之特定保險年齡的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及其後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仍生存且未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及未生命末期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於要保人指定之特定保險年齡的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及其後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按當年度保險金額之 80%給付生存保險金。假設被保險人為6歲,繳費年期為6年期,特定保險年齡為20歲,1. 請問這支商品的生存金最多是給付到97歲嗎?2. 請問他的生存金是從19歲開始給付還是20歲開始給付呢?3. 另外,若他的生存金是從20歲開始給付,生存金是要用19歲的當年度保險金額*0.8開始計算,還是用20歲的當年度保險金額*0.8開始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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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HSN)+雙實支規劃!
對「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和富邦癌症險有興趣 本人住台北市目前小孩的保單:中壽新康泰實支實付(保費算蠻平穩增幅不大) 但是沒有理賠門診,中壽癌症5年定期附約(12單位),所以想把它換成HSN + (台新 或 全球) 的副本理賠, 請教HSN下面問題?  1(HSN)是否可成為第3家實支實付?     2門診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的算法(計畫C 限額102,000): 條款中提到附表二「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是否像住院醫療費用(雜費)+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給付。舉例 門診海扶刀手術 不在附表二「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收據16萬元,請問HSN如何理賠? 3中壽癌症5年定期附約(12單位) 累計總給付額達600萬元時,合約終止。請問富邦癌症險是否也有總給付額限制! 4想了解台新(HX 計畫40)或全球(XHB 計畫2) 的副本理賠的優缺點比較! 舉例 門診收據雜費10萬,請問HX和XHB如何理賠?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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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
想了解這張附約主約要用多少來搭配我有一張主約十萬的壽險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5) +實支實付)富邦人壽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還能加這張嗎   "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 對「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W)」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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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精準守護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CLO)」有興趣
本人41歲男對「富邦人壽精準守護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CLO)」有興趣請問這張10年到期後是不是不保證續保了,以他的倍率是不是保到65歲前都還算划算另保誠人壽一年定期癌症醫療帳戶型健康保險附約 (CUCR) 保誠人壽標靶守護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ACCNTR2) 這兩張保費也算便宜,若癌症一次金已經有300萬以上了,想額外補充癌症醫療這兩張推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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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
對「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被保險人:70歲女性Bmi正常無慢性病無疾病理賠記錄請問主約可搭配什麼最便宜?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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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樂實在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HAA)
對這張的門診手術有興趣,請問這張保險的實支啟動時間會因為太晚而不划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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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投保「富邦人壽喜轉樂活終身健康保險 (XDP)」嗎?
對「富邦人壽喜轉樂活終身健康保險 (XDP)」有興趣,不過看起來好像這張保單只能拿來給舊壽險保單轉換用,但不能新投保,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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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主約
對「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主約可以保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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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
想請問~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有推薦可以第一年末(第二點繳保費之前)減額繳清的主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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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主約可以保什麼最便宜? 被保險人 70歲女性無理賠記錄和慢性病Bmi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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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癌症適用嗎
各位業務您好,想確認如果我今天因癌症這條適用嗎 謝謝另外富邦療程型癌症險pcc4推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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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日安心住院醫療定額健康保險附約 (HKR5) 請問續保條件跟每年保費會遞增嗎??
富邦人壽日安心住院醫療定額健康保險附約 (HKR5) 請問有續保條件跟每年保費會遞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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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富邦人壽長順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HSM)」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長順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HSM)」有興趣保險員說6/30以後投保就沒有實支實付的一些保障,問我要不要提升額度,原本有媽媽20年前幫我投保的(停售)安泰人壽住院醫療定期保險附約(87)(HSR) ,但保險員說若是更改新合約,舊的就會被取消了,這樣我有需要更改嗎?目前30多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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