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GB21090101 6/20
商品代號:MGB2
(一)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金額給付。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者,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
所載之金額給付。
同時符合二項以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者,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三、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戲院、旅館或其它公共建築物
中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須火災發生前已進入該公共建築物中),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火
災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
身故保險金」外,再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金額給付「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
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
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四、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乘坐電梯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
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故者,本公司除
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再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金額給
付「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
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各項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本契約之意外失能保險金依保險事故區分如下:
一、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
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
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一般意外
失能保險金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
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二、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而
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外,
再依下列約定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
能證明被保險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者,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意外失能保險金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
(二)搭乘「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者,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
所載之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
同時符合二項以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者,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三、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戲院、旅館或其它公共建築物
中遭受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須火災發生前已進入該公共建築物中),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火
災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
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再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公共建築物火災
意外失能保險金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
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四、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乘坐電梯而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
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
之一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再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
表一所載之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超過一百八十日
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
和,最高以下列數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
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