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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金守護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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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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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MGB2
富邦人壽金守護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
富邦人壽金守護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富邦人壽金守護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
富邦人壽金守護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
內容摘
內容摘內容摘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當事人資
當事人資料: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要保人及保險公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
契約重要內容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一)
))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恢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由(
(第三條
第三條第三條
第三條、
、第五條
第五條第五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六條第六條
第六條、
第九條
第九條第九條
第九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
((
(二
二)
))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第四條
第四條第四條
第四條、
、第八條
第八條第八條
第八條、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
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
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十六條
十六條十六條
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
((
(三
三)
))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第七條
第七條第七條
第七條)
(
((
(四
四)
))
) 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保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第十條
第十條第十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三
第十三第十三
第十三
條、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第二十八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
((
(五
五)
))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第
三十一
三十一三十一
三十一條、
、第三十三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
((
(六
六)
))
) 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第三十二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七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
((
(七
七)
))
) 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效(
(第三十八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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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金守護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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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重大燒燙傷保險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
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
費用保險金費用保險金
費用保險金、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般意外失能保險
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
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
、大眾運
大眾運大眾運
大眾運
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
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
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
、公共建築物
公共建築公共建築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
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
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
、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
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
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
、一至三級
一至三級失一至三級失
一至三級失
能保險
能保險能保險
能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
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
癌症手術治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癌症出院療養
癌症出院療養癌症出院療養
癌症出院療養
保險金
保險金保險金
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並無紅利給付項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
審慎選審慎選
審慎選
保險商
保險商保險商
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費者費者
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8.03.04 富壽商精字第 1080000012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第 一 章 總 則
【保險契約的成】
第 一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註及其他約定均為本保險契(以下簡稱本的構
本契釋,契約人的不得於所字;疑義作有被保
人的解釋為原
本契內容計畫各計給付詳附由要於要擇一,並
載於頁,約有間內司不其變公司要保計畫給付
責。
【名詞定義】
第 二約所使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係指被保險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
所發之疾病。
契約續保時,受三十等待期間的限制。
二、「癌症」:係指被保險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
所發組織細胞
惡性斷生張及對組的特惡性瘤或血球症,病理
符合用之疾病傷害分類」版歸屬腫瘤位癌疾病
續保時,不受十日等期間的限制。
癌症(初期):
(一)原位癌零期癌
(二)第一期性類癌
(三)第二期含)以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附屬器及皮纖維肉瘤
癌症(輕度):
(一)慢性淋性白血第一期及第二期( Rai 氏的分期系統
(二10 公分(含)下之第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列腺癌
(四)第一期胱乳頭癌。
(五)甲狀腺乳頭狀(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 1 公分(含)下之乳頭狀癌
(六)邊緣性巢癌。
(七)第一期色素瘤
(八)第一期癌。
(九)第一期宮頸癌
(十)第一期腸直腸
癌症(重度):症(初)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三、「外治療指以癌症的,科專醫師依法外科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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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進行的外科手術法。
四、放射療」以治症為,由科醫他依施行治療
格醫療專所進行放射療法,包含電腦X 光刀海扶瑪刀及其
射刀
五、化學:係治療為目由腫科醫其他施行治療醫療
中央管機核准藥物方式細胞生長
法。
六、傷害:係指被險人於本契有效期內,外傷害之傷害。
七、意外傷害係指非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
八、「醫指依療法有病病人及醫
不包括專靜養戒毒等非以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構。
九、醫師:係指依令取格並准執業者
十、「專:係醫師及格專科機關格,
專科醫師
十一係指險人醫師罹患症」入住手續
在醫院接
十二係指證明工具,且
駕駛僱服務搭乘人。
十三:係指保險人前款乘客至完離開運輸工具之期間。
十四運輸係指有合執照供旅送服
(含班班費率對大開放供旅客運送交通運輸
不包租僅私立構、團體或個人專車輛
十五運輸工空中行器且海平空中運輸
包含空中休閒娛樂活動的商業型空飛
十六眾運工具指在上大運輸工
十七眾運工具指在下或高架行之運輸工具
十八「公建築物係指不定人得以包含住宅
十九、:係指專為降電(含不包貨梯汽車升降
營建工地降機完工
二十年齡按投時被滿數超六個加算
過一保單年齡
【保險責保險
第 三司應保並收取第一期保費後險責並應發給保險作為
本公於第保險負之
預收於第期保險
情形在本公司與否之意發生給付保險本公保險
【保
於本效期間內司依二條第十十八二十六條十七給付
保險金。
【第二期續保保限期間及約效停止
分期第二,應契約及日本公所在指定付,
並由。第告到
三十月繳季繳保險三十
期間
約定其他付第保險本公悉未此項
保險,應要保保險自催告到十日內為期間
逾寬仍未,本終了停止如在間內保險
本公負保
本契險期滿日內保險限期未繳本契
條第約定
【本契約恢復
第 六停止力後,要保人得在保險屆滿請復效。
要保提出並經清償扣除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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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額日上始恢
要保提出請者司得保人申請
司之日內保人保險要保於十要求
明者,本司得退該次
被保險人度有大變達拒絕承,本司得拒絕效。
本公第三期限求要供可,或十五不為
並經要所約定之額後零時開始其效
要保請復後段,於
所約定之自翌零時開始恢復
務與契約的
要保保險人在約時本公要保,如
遺漏更或本公對於公司得解,且
保險險的時,
不在
公司使立後
行使
本公,如人死能送本公
達身險金人。
【契約有效期及保險間的
本契期間為一本契單上載期準,屆滿,要保險
使契約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保。
保生時依保險別或
癌症不得別被身體調要保
續保契約之第期保險,本契約險期滿
本契約最高可險人保險年齡七十期間屆滿
被保乘客工具約的期間
十五十七定給終了保險
的狀
【契約的終止
第 九人得終止本契約。
契約保人通知開始效。
要保,本經過
將其滿期保費退保人如附表
本契約定傷害險事,不保險
司應退本契險、或傷害險部分期保險保人
【保險事知與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保險人或公司負保之事日內。並
本公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收齊內給責於之事在前定期
,應一分給付
蹤處理】
第十一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如經法本公據判所確為準
依第約定金或用保;如保人為被
保險害事本公依意傷害生日依第十二十六
條約定給付保金。
情形本公司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險金歸
其間應給保險金發生保險本公
第 二 章 壽 險
第一節 保險範圍
【保保險用保險金的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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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被保本契約有身故本公按要保計一所
險金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撤銷被保人,其險金變更保險金
人於十九(含所投保險和(限本),
不得遺產十七稅喪除額,其過部公司
不負給付本公司退部分已繳
如要含)保險保,向同公司個保契(約,
且其喪葬險金合計,本內,
依各所載時間給付用保上限
以上司之約要保時其要時間險公應依
用保險金額與要保間在保險公司應理之金之限
第二節 保險金的申領及除外責任
險金喪葬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三條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險金」應檢列文
一、保險單或本。
二、被保險人證明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書。
四、人的證明
外責
第十四條情形,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的責
一、要保被保人於死。
二、契約後故公司負給
險金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犯罪處越獄
因第各款形而付保險金本公退未到得之人。
第 三 章 傷害險
第一節 保險範圍
【保燒燙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 被保本契約有條約的意身體受二
身面之二全身十或官功
於附,經確定療,外傷滿五日本公
司按要保人投計畫別表一所載保險付「重燒燙傷保險金」。
【保身故險金用保險金給付】
第十六條約之意身故保險金或喪葬險金依險事分如下:
一、金:保險本契期間約定外傷身體
外傷以內故者司按保人保計別對
載之金。過一八十能證被保
險人故與意外傷
二、輸工身故險金保險契約效期,以搭乘眾運具而
約定意外害事,並意外之日十日
以內故者本公約定付一保險列約給付
眾運意外金。十日險人身故
外傷害事故具不在
(一輸工按要保人保計畫附表一所載之付。
(二輸工工具人投計畫表一
所載之金
符合上大輸工外傷害事故者本公司保險以給付最為限。
三、築物保險本契期間,被人於築物
中遭意外害事生前共建物中害,
生之日以公司一款定給「一意外
身故」外保人計畫所載築物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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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但超十日,受險人與該外傷有因
,不限。
四、金:保險本契期間,因梯而二條約定傷害
身體受傷,並傷害身故,本
按第定給「一意外險金外,要保投保表一載之
付「保險」。十日險人
外傷害事故具不在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撤銷被保人,其險金變更用保金。
人於十九(含所投保險和(限本),
不得遺產十七稅喪除額,其過部公司
不負給付本公司退部分已繳
如要含)保險保,向同公司個保契(附),且
其投所定額者本公額範,依
各要載之,依喪葬保險限為,如
上保之保要保時間要保間之,各公司應依
保險與扣要保時之保險公司應額後比例其責
本公司依本條定給付險金用保,本契約
【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約之意保險金依保險分如下
一、金:保險本契期間約定外傷身體
外傷以內成附經醫
確定本公確定為準要保投保別對表一載一意外
得之金」但超八十能者
能證險人之能與外傷害事故具不在
二、輸工險金保險契約效期,以搭乘眾運具而
約定意外害事,並意外之日十日
以內表二,本一款定給險金外,
定給「大運輸保險過一,受
能證保險能與意外傷害限:
(一輸工,按保人計畫所載空中眾運工具
意外保險之金付。
(二輸工工具人投計畫表一
所載上大運輸工眾運輸工金計得之給付
符合上大輸工外傷害事故者本公司保險以給付最為限。
三、築物保險本契期間,被人於築物
中遭意外害事生前共建物中害,
生之日以二所本公一款
約定保險要保保計別對一所之公建築火災
意外險金之金「公建築」。過一八十
能證被保險人能與傷害事不在限。
四、金:契約期間保險而遭條約定的害事
體蒙傷害害事發生八十表二
之一公司按第款約付「意外保險」外要保投保畫別
表一電梯保險所得意外險金十日
證明被保險人能與意外傷
被保害事二所以上能程本公付各金之
和,下列限,目屬一手險金
所屬,給保險金
一、金:要保投保別對附表金最付金
限。
二、運輸意外險金
(一輸工,以保人保之畫別表一輸工
金最付金限。
(二輸工工具人所保之畫別
表一所載眾運輸陸地運輸工具險金給付為限
三、築物保險以要投保計畫附表築物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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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最給付金為限
四、金:要保投保別對附表電梯金最付金
限。
被保害事,如以前含本所列
較嚴本公目給視同
險人以前害事
請領額者,不之約
被保本契期間內因傷害申領,本計給
險金之和約定
第一被保係附所列司依約定付各
保險,本約之效終止
【意金及意保險金給付的限制
第十 被保本契約有內因外傷能後並符本契十六十七
條約定之申領公司之給計最依第十六條約給付之保險金
意外公司身故險金
用保險金與已給付
被保本契期間內因傷害,受依第十六十七
條之約定分別保險,不第一約定
第二節 保險金的申領、除外責任及不保事項
【重險金的
第十九條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
一、保險書。
二、保險單或本。
三、度及但必公司得要意外
傷害證明
四、人之證明
保人或被險人為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具診
「重傷保金」公司時得被保調
由本公司延展本公司依第十約定應付之期限
【意金或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條申領十六條約定之意外保險用保險金時應下列
一、保險書。
二、保險單或本。
三、書或斷書時本司得要提供意外傷害證明
四、被保險人戶戶籍本。
五、人的證明
【意金的
第二十一第十七條約定之各金時應檢列文
一、保險書。
二、保險單或本。
三、但必時本公司得要傷害事證明
四、人之證明
保人或被險人為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具診
時,司得險人經受調
保險人之關資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
外責因)
第二十二保險人下列原因或重大時,本公司不負給保險金的
一、要保人、保險人行為
二、被保險人行為
三、被保險人酒後駕路交令規標準
四、戰爭(不宣戰、內其他約定限。
五、因原子或爆炸契約約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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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保險人行為外保險或重大時,公司付保
金。
【不保事
第二十三保險人事下時,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本
險金
一、被保險人摔跤拳道術、拳擊、特競賽
二、被保險人汽車機車等的競賽
第 三 節 約定無效及通知義務
【本定的效】
第二十四契約時,保人險事發生,本效。本公退之保
更的
第二十五保險人投保時之定為
被保險人變更,要保人或被保險通知本公司。
被保變更時,司於知後
之日額退滿
被保變更時,司於知後
更之滿期保所變
定為第六公司知後
退未滿保險
被保變更知而
險事故者,本司按其保險金給付。
人於害事當時或在
保險發生變更依約保險保險
發生變更,本按日退未滿負給
金之
第 四 章 健康險
第一節 保險範圍
【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六保險人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的疾或意外害事附表二列一級失能程
度之,經醫師斷確定,本公司以斷確定為準,按要保人投保計別對表一
所載保險所得之金付「險金
被保意外表二公司
限。金;
,給保險金。
被保意外本契前)
表二司按
同已領取險金
,不之約定。
被保本契期間意外故申保險,本計給
以要保人投保之畫別附表一所載一級失保險金最付金
第一被保表二公司條約
險金契約之
【保症保險的給付】
第二十七保險人
等待期間屆滿
等待期間屆滿等待期間屆滿
等待期間屆滿
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病理檢驗確定罹患二條所定之
本公司依下列定給付症保險金
一、金:險人約生約有間內
次診斷確第二條約定之癌本公司按要保投保計畫別表一所載「癌症(初
期)「癌度)症(給付罹患險金。本有效
(含續保契約,被保險人次罹「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或癌症(度),本
MGB21080304 9/20
商品代號MGB2
公司給付癌症險金之責各以限。
二、金:險人癌症癌症且經
療並住院(含
出院付癌醫療保險保險院後癌症
不得入住院療日
三、金:險人約定公司日一
付癌被保以二
十一日為限。
四、術治金:險人癌症癌症
術治手術本司給付三萬元癌症手術療保險
五、射線險金保險療癌射線(不
,本公司一個治療
之日次數或多一日付癌療保
保單其最給付日以六十日為限
六、金:險人癌症目的院接治療
公司一個化學之金額乘以其治療(不
或多以一付癌治療一保其最
付日十日為
第二節 保險金的申領、除外責任及不保事項
【一級失保險金申領
第二十八保險時,應列文
一、保險書。
二、保險單或本。
三、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能診斷書。)
四、人的證明
,本得對人的以檢要時
調被保切費公司依第
定應給付之期
【癌症保險金申領
第二十九癌症保險金時,應下列
一、保險書。
二、保險單或本。
三、證明
四、人的證明
五、病理組織病理組織或血細胞查報
下列時,險金
列內容:
一、申領「癌住院保險金」或「癌症出院保險」時,應住院日期。
二、申領「癌手術治保險金」時,應載治療的稱、部位及日期。
三、申領「癌放射線療保險金」時,應保險人射線治療之日期。
四、申領「癌化學保險金」時,應載險人化學治療之日期及
要保保險師時得為相關證明理組
理組片報或血等用相關金給付之證明
險金本公要時調保險
由本公司不因延展本公司依第十條約應給付期限
外責
第三 被保下列原因病或傷害不負給付級失金的
一、被保險人意行(包
二、被保險人犯罪
三、被保險人法施用稱之品。
被保險人因下原因時,本公司不負給保險金的
一、要保人、保險人行為
二、被保險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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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險人酒後駕路交令規標準
四、戰爭(不宣戰)、及其他類契約約定限。
五、因原子或爆炸本契有約
第一險人意行為外),被保險時,本公給付險金
【不保事
第三十一保險人事下有約定外,本公司負給付級失險金
的責
一、被保險人摔跤拳道術、拳擊、特競賽
二、被保險人汽車機車等的競賽
第五章 其他事項
【受的指及變更
第三十二契約十二條及第十六條約定項身保險金或喪葬保險外,其保險金的
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不
否申),本公司將給身故保險金或險金人。
人之指定變更,保人得依下列約定
一、約時,被保險人指定
二、於保險事發生前被保險人變更,如要將前得對
公司
人的更,於保人申請書及被保人的公司時,本公註或
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給付各保險金,應以受申領限。
本契約第十二及第十條約定之身故保險喪葬用保險金指定時或於被
保險人本指定人外以被保人之法定人為本契
法定順序應得保險金之比例相關
【受喪失
第三十三保險人於死或
情形,如喪失人受險金,其保險為被保
如有其他喪失人原得之部,按其他人原約定分歸他受
第三十四公司給保險金時,如要保或受金之本公司得先抵
述欠付其
【不保險
第三十五保險為保單,不,並給付
錯誤理】
第三十六保險人投保年齡,以足歲滿的零數超過六加算,要保人
保時,應將被險人的在要保書
被保險人的投年齡錯誤時,依下列約
一、投保司保所載為大,本契約,其已繳退
要保人。
二、年齡保險,本退部分發生
退部分保險
三、因投錯誤保險費者,要人得的保或按的保險
保險人的比例險金發生險事於本公
要保人不的保
第一款、二款本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本公司,應退保險,其利
法第零三法定
【變所】
第三十七保人的所有變更時,以書通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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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不為前通知者本公司之通知,得本契約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之。
【時效】
第三十八本契約生的得為行使
【批註】
第三十九契約內的變更,或記載事三十二條約定外,經要保公司
,並由本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條契約以要保人地方為第保人所在華民外時
以本公司地方四十七條訴訟
法第三十條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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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計畫
保險
計畫 計畫
身故保險金或險金 50 100
險金
50 以附表二所列
級失比例
100 以附二所
比例
給付 50 100
罹患癌症險金
(給付次數以一)
癌症(初期)
5,000
癌症(輕度)或症(重)
50,000
重大燒燙傷保
40
意外身故險金或用保險金
100
金或喪葬險金
眾運工具
200
眾運輸工
100
建築意外保險金或喪葬保險
100
電梯意外身故險金或用保險金
100
意外險金
100 以附二所列給
給付
100
運輸工具
200 以附二所列給
給付
200
運輸工具」或
運輸工具
100 以附二所列給
給付
100
險金
100 以附二所列給
給付
100
電梯意外險金
100 以附二所列給
給付
100
癌症手術治療險金 3 萬/
癌症住院醫療險金 1,000 元/
癌症出院險金 1,000 元/
癌症放射保險金 1,000 元/
癌症化學治療險金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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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度表
失能
失能失能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次
給付
比例
1神
障害
(註 1
1-1-1
存極呼吸
全須
照護
1 100%
1-1-2
2 90%
1-1-3
存顯,為要之
3 80%
1-1-4
遺存狀,
7 40%
1-1-5
遺存狀,
11
5%
視力障害
(註 2
2-1-1
1 100%
2-1-2
退 0.06
5 60%
2-1-3
退 0.1
7 40%
2-1-4
退 0.06
4 70%
2-1-5
退 0.1
6 50%
2-1-6
一目
7 40%
聽覺障害
(註 3
3-1-1
兩耳 90
5 60%
3-1-2
70
7 40%
缺損
(註 4
4-1-1
缺損機能遺存障害
9 20%
咀嚼吞嚥
機能障害(註 5
5-1-1
1 100%
5-1-2
機能
5 60%
5-1-3
咀嚼機能永久遺存障害
7 40%
胸腹
胸腹
障害(註 6
6-1-1
醫療
1 100%
6-1-2
且日
2 90%
6-1-3
3 80%
6-1-4
便
7 40%
切除
6-2-1
分之
9 20%
6-2-2
11
5%
膀胱機能障害
6-3-1
無裝
3 80%
軀幹
脊柱運動障害
(註 7
7-1-1
7 40%
7-1-2
9 20%
缺損障害
8-1-1
1 100%
8-1-2
5 60%
8-1-3
一上肢腕
6 50%
手指缺損障害
(註 8
8-2-1
3 80%
8-2-2
7 40%
8-2-3
7 40%
8-2-4
在內
7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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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給付
比例
8-2-5
8 30%
8-2-6
在內
8 30%
8-2-7
9 20%
8-2-8
一手缺失一手缺失
11
5%
8-2-9
一手以外之何手指,二指以上
11
5%
機能障害
(註 9
8-3-1
2 90%
8-3-2
機能
3 80%
8-3-3
機能
6 50%
8-3-4
6 50%
8-3-5
能者
7 40%
8-3-6
能者
8 30%
8-3-7
4 70%
8-3-8
5 60%
8-3-9
7 40%
8-3-10
7 40%
8-3-11
障害
8 30%
8-3-12
6 50%
8-3-13
一上肢肩永久遺存運動障害
9 20%
手指機能障害
(註 10
8-4-1
機能
5 60%
8-4-2
指均久喪失能者
8 30%
8-4-3
一手五指喪失
8 30%
8-4-4
一手包含指在有四久喪
8 30%
8-4-5
一手永久喪機能
11
5%
8-4-6
三手
9 20%
8-4-7
久喪機能
10
10%
缺損障害
9-1-1
1 100%
9-1-2
5 60%
9-1-3
一下缺失
6 50%
障害
(註 11
9-2-1
一下五公分
7 40%
缺損障害
(註 12
9-3-1
5 60%
9-3-2
7 40%
機能障害
(註 13
9-4-1
2 90%
9-4-2
3 80%
9-4-3
6 50%
9-4-4
6 50%
9-4-5
機能
7 40%
9-4-6
機能
8 30%
9-4-7
4 70%
9-4-8
存顯運動
5 60%
9-4-9
存顯運動
7 40%
9-4-10
7 40%
9-4-11
8 30%
9-4-12
肢髖久遺
6 50%
9-4-13
一下肢髖久遺
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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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MGB2
項次
給付
比例
機能障害
(註 14
9-5-1
喪失
7 40%
9-5-2
機能
9 20%
1:
1-1.障害等精神經外專科醫師檢驗
評估(MMSE)、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床失(CDR)生理
查報等)時保人得指定
定。
(1「為之日活活」係便穿行、等。
2失語之病狀、四症狀、害、害、害、意
退人格變著障害;或麻痺等症狀,為輕度,身體能力非他人在
行其 3
3樞神經系統障害,障害體路症狀之可證輕度
等屬等症科醫斷之之。
4樞神經系統之狀如發生樞神系統以外之害,應按其發位所定等定之,如障
症狀擇一定之應按
1-2.:因併存
障害定其
1-3.外傷」障作,時應性格化而崩壞
精神依附 1-1 原則之。癲癇症狀定時,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
期待醫療,及因症狀準,其發,依下列標準
(1)分治療,以上用第 3
2分治療,每月以上用第 7
1-4.眩暈機能害」部外害,
由於障害,因部、經系障害,其定標準
(1)為維要之動仍機能害,終身用第
3
2害、能力用第 7
1-5.「外傷性障害定,依其傷之等之障害、障害、腸害、尿障害
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其症用合
1-6.毒後症」:一
精神障害等本原斷,其等
2
2-1.定:
(1)視力表以後視得以視力定之。
2害之要時須通過「(Malingering)」檢
2-2.」係指式視 0.02 以下,並包括喪失前一
以內前五公以內
2-3.傷害六個治療定原顯無原之,不
3
3-1.兩耳聽覺,應聽覺
3-2.聽覺障害定,密聽(Audiometer)行之以分
3-3.起平害之,準障害所,按其障害之定之。
4
4-1.係指二分其「久遺著障係指孔閉
呼吸困難、不治,完全喪失
5
5-1.咀嚼機能生障害,係專指由牙齒以外之原因(如、下等之害),所
麻痺機能害,
定為障害
(1失咀吞嚥,指因害或障害,咀嚼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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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MGB2
2吞嚥機能遺存著障害,係指咀嚼外,
5-2.言語機能害,係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引起害、機能害及機能障害等:
(1失言害」,係指構成等之四語音機能,有
以上
2存顯著障係指構成語言等之語言能中
有二上不
A.(發)
B.唇(發)
C.舌ㄋㄌ(發部位舌尖)
D.舌(發根與軟顎)
E.舌(發面與硬顎)
F.舌ㄔㄕㄖ(發)
G.舌ㄘㄙ(發部位舌尖)
5-3.遺存顯障害其意思者存顯著障
6
6-1.胸腹
(1)器,係指主動
2器,係指、大腸、腸間脾臟上腺
3尿係指尿、膀尿
4係指內生及外
6-2.
1.切除一以腸、
腺、尿胱及尿
2.二分一以上定標準於對稱切除切除為準
6-3.害等機能將症衡量永久活動
情形障害本原則其等
6-4.膀胱機能喪失,係指尿導尿(包括與輸尿
術)。
7
7-1.柱遺併存害時合其一等,等按其
7-2.脊柱運動 X 光照始可,如或變形者,應下列
(1存顯害」定四及三(含)以上,且喪失運動
之一以上
2,係指脊柱四個及三(含)以上,且喪失生理運動三分
以上
3制不定三(含)以不在給範圍
8
8-1.「手」係指
(1)係由
2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
8-2.後機缺失
8-3.時,原本全正指之仍視
9
9-1.「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完全用,如下
(1)直或麻痺手五指均永久喪失能者
2直或麻痺
9-2.「一永久遺存運動害」,係指一遺存運動害,如下列
(1)永久遺存運動害,手五指均永久機能
2永久遺存運動
9-3.以生範圍機能障害之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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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MGB2
(1係指完全
2係指喪失運動分之一以
3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一以上
9-4.運動限制定:
(1)以各之生動範準。機能()障害原因時,動運運動
度不,則運動能運動範之。
2石膏,作定。
9-5.上下名稱及動範
10:
10-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手指喪失動範分之一以
2其他各指手指或近喪失生理運動範圍分之一
3指或其他各指二分一以上
11:
11-1.肢縮之腸之長度,比較度。
12
12-1.缺失」係指:自中而足缺損
13
13-1.一下肢髖久喪機能,係指一下完全,如下列
(1)三大直或完全,以能者
2三大直或完全
13-2.機能障害運動害」或運動障害」之該項
14
14-1.永久喪失機能係指符合
(1)第一趾末二分之一以上,或中足,或動可能範喪失運動範二分之一
以上
2第二以上中足第一運動範二分之一
3第三、四、五,係中足第一完全
15
15-1.以被險人發生治療
定,治療治療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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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MGB2
保險活動大於上表定活動度時,則體關
作為生理運動標準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上肢上肢
上肢
下肢
下肢下肢
下肢
左肩
活動
左髖
屈曲 活動
( 180 度)
( 60 度)
240
( 125 )
( 10 度)
135 度)
右肩
活動
右髖
屈曲 活動
( 180 度)
( 60 度)
240
( 125 )
( 10 度)
135 度)
左肘
屈曲 活動
左膝
屈曲 活動
( 145 度)
( 0 度)
145
( 140 )
( 0 度)
140 度)
右肘
屈曲 活動
右膝
屈曲 活動
( 145 度)
( 0 度)
145
( 140 )
( 0 度)
140 度)
左腕
掌屈 背屈 活動
左踝
蹠曲 背屈 活動
( 80 度)
( 70 度)
150
( 45 度)
( 20 度)
65 度)
右腕
掌屈 背屈 活動
右踝
蹠曲 背屈 活動
( 80 度)
( 70 度)
150
( 45 度)
( 20 度)
65 度)
MGB21080304 19/20
商品代號MGB2
附表三:
「重係指依健康保險重大範圍疾病名稱義第九達全
身百分之二十;或燒燙傷合範圍依國際疾分類標準(所載的分如有
則以中央主管為準),如下表
ICD-10-CM/PCS 疾病名稱 疾病名稱
九、全身分之
以上
T31.20-T31.99T32.20-T32.99 (一之大於 20%
Burn of >20% of total body
surface
T26.00XA-T26.92XA 7 A
(二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1.及其附屬
T20.30XA-T20.39XA
T20.70XA-T20.79XA 7 A
2.
死(三度身體
部位
Burn of face and head,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一目(註 1)
永久喪失言語咀嚼機能 2
兩耳永久喪失(註 3
鼻缺且其永久著障(註 4
註:1.定:
(1)定,別依視力定之。
(2)視力 0.02 下。
(3)以傷害之日過六的治療為定原則
2.(1)喪失,係指構成齒舌之四能中,有
以上出者
(2)機能,係指因火災之原因所引起機能流質
外不
3.定:
(1)定,華民業規格標定器為之
(2)永久完全喪失係指 500,10002000,4000 Hertz喪失
別為 a,bcddB位)時,其 1/6(a+2b+2c+d)的 80dB 以上(
語言
4.(1)缺損係指分之一以
(2)永久係指困難永久完全喪失
MGB21080304 20/20
商品代號MGB2
附表四:
年繳短期費率表
年繳短期費率表年繳短期費率表
年繳短期費率表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1
100%
95%
90%
85%
80%
75%
65%
55%
45%
35%
25%
15%
5%
半年繳短期費率表
半年繳短期費率表半年繳短期費率表
半年繳短期費率表
6
5
4
3
2
1
1
年繳
100%
90% 80% 65% 50% 30% 10%
季繳之短期費率表
季繳之短期費率表季繳之短期費率表
季繳之短期費率表
3
2
1
1
100%
85% 55% 20%
富邦人壽金守護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富邦人壽金守護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富邦人壽金守護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富邦人壽金守護傷害暨健康一年定期保險
費率表
費率表費率表
費率表:
(幣別/單位:新台幣/)
年齡
年繳保費(職業等級 1 )
計劃一(MGB21) 計劃二(MGB22)
15~19
1,619
1,366
2,083
1,574
20~24
1,795
1,454
2,423
1,712
25~29
2,039
1,645
2,879
1,987
30~34
2,403
1,925
3,517
2,337
35~39
3,112
2,378
4,761
2,969
40~44
4,203
3,057
6,639
3,932
45~49
5,860
3,992
9,573
5,366
50~54
8,040
5,102
13,466
7,297
55~59
10,841
6,437
18,581
9,779
60~64
15,366
8,912
26,992
14,407
65~69
22,195
12,919
40,119
22,124
70~74
32,555
20,011
60,431
36,140
75 40,717
26,046
76,517
48,096
年齡
年繳保費(職業等級 2 )
計劃一(MGB21) 計劃二(MGB22)
15~19
1,854 1,601 2,318 1,809
20~24
2,030 1,689 2,658 1,947
25~29
2,274 1,880 3,114 2,222
30~34
2,638 2,160 3,752 2,572
35~39
3,347 2,613 4,996 3,204
40~44
4,438 3,292 6,874 4,167
45~49
6,095 4,227 9,808 5,601
50~54
8,275 5,337 13,701 7,532
55~59
11,076
6,672 18,816 10,014
60~64
15,601
9,147 27,227 14,642
65~69
22,430
13,154
40,354 22,359
70~74
32,790
20,246
60,666 36,375
75 40,952
26,281
76,752 48,331
年齡
年繳保費(職業等級 3 )
計劃一(MGB21) 計劃二(MGB22)
15~19
2,089 1,836 2,553 2,044
20~24
2,265 1,924 2,893 2,182
25~29
2,509 2,115 3,349 2,457
30~34
2,873 2,395 3,987 2,807
35~39
3,582 2,848 5,231 3,439
40~44
4,673 3,527 7,109 4,402
45~49
6,330 4,462 10,043 5,836
50~54
8,510 5,572 13,936 7,767
55~59
11,311
6,907 19,051 10,249
60~64
15,836
9,382 27,462 14,877
65~69
22,665
13,389
40,589 22,594
70~74
33,025
20,481
60,901 36,610
75 41,187
26,516
76,987 48,566
年齡
年繳保費(職業等級 4 )
計劃一(MGB21) 計劃二(MGB22)
15~19
2,794 2,540 3,257 2,748
20~24
2,969 2,629 3,597 2,886
25~29
3,214 2,820 4,053 3,162
30~34
3,577 3,099 4,691 3,512
35~39
4,287 3,553 5,935 4,144
40~44
5,377 4,231 7,813 5,106
45~49
7,034 5,166 10,747 6,540
50~54
9,214 6,276 14,640 8,471
55~59
12,015
7,611 19,755 10,953
60~64
16,540
10,086
28,166 15,581
65~69
23,369
14,093
41,293 23,298
70~74
33,729
21,185
61,605 37,314
75 41,891
27,220
77,691 49,270
:續保保險費依續保當時年齡及職業類別重新計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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