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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AK50/AK55/AK60/AK65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金吉利保本終身保險
【給付項目: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長期住院關懷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
金、重大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生存保險金、意外傷害完全失能保險金、非意外傷害完全失能
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非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2.03.01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0154 號函備查
104.08.04依104.05.19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號函修正
104.08.04依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函修正
106.01.01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4133 號函備查
107.09.14依107.06.07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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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二、「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三、「一般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非屬搭乘大
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
四、「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對不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
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二)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三)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五、「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六、「搭乘」:係指被保險人登上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終止乘客身分完全離開為止。
七、「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八、「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且非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本人。
九、「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
診療者。
十、「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
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時,其保險金給付及限制,均視為一次住院辦理。但被保險人係於本
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十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
或辦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十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十三、「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或被保險人身故、致成完全(一級)失能之保單年度
三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十四、「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
準體標準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
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