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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
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請
詳閱保單面頁之減額繳清保險保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該契約繼續有效。除第十條第六項但書及同條第七項但書另有規定外,其保險金給付條件與原契約
同。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息及墊繳
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兩項所稱「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單面頁首頁所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變更當
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
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適用第五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公司亦不接受保險金額
變更。
【更約】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周年日,得經本公司同意,申請將本契約變更為當時本公司仍繼續銷售之個人人壽
保險契約。
前項變更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對該險種的最低承保金額,且變更後契約當時之危險保額亦
不得高於本契約變更當時的危險保額,若變更當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四足歲,或心神喪失,
精神耗弱者,變更後契約喪葬費用給付,以法令規定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為限,超過之部分視為終
止。
前項危險保額係指變更當時之保險金額減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險金額之計算係同第十條第六
項所指之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金、年繳化保險費總和取最大值之規定。
要保人行使「更約」時,其費率仍依被保險人原投保年齡計算,但變更前後兩險種間有解約金差額
時,要保人或本公司應就差額補繳或退還之。
惟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且本公司已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
保險金」者,不適用前四項更約之規定。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
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
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且本公司已給付有「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
保險金」者,要保人仍得以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金額計算後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六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據本分紅保單實際經營狀況,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按保險單紅利分
配公式(如附表二)計算本契約保險單紅利,並經董事會同意後分配之。
保險單紅利係以「年度保單紅利」及「終期保單紅利」方式給付,其給付內容如下:
一、年度保單紅利: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並屆滿第一保單年度後的每一會計年度終了,若該保單年度
依第一項約定計算有年度保單紅利,且被保險人未於該保單年度中身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
殘廢程度之一、發生生命末期情事,或本契約未停效、失效或未辦理終止契約者,本公司於下
一會計年度中之保單周年日給付「年度保單紅利」。惟若被保險人於前述保單年度中罹患重大
疾病或特定傷病,本公司已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者,則本公司依前述「年度保
單紅利」給付日當時之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金額計算給付「年
度保單紅利」。若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中身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發生生命
末期情事,或本契約停效、終止者,以本公司按該保單年度經過期間日數比例計算後,以現金
方式給付該保單年度紅利。若要保人於保單年度中依第六條規定辦理復效者,本公司按復效後
該保單年度經過期間日數比例計算,以復效當時約定之給付方式於下一保單年度給付該保單年
度紅利。
二、終期保單紅利:
1.身故或喪葬費用紅利: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且身故前未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未發生生
命末期情事者,本公司按第一項約定計算有「身故或喪葬費用紅利」時,本公司依要保人之
聲明,以現金方式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紅利」予「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