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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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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大傷殘險金
重大險金重大險金
重大險金
【給付
給付給付
給付目:
:重
本商人員檢精算法令
本商人員檢精算法令本商人員檢精算法令
本商人員檢精算法令
,惟為
惟為惟為
惟為益,
基於平對等
基於平對等基於平對等
基於平對等
,消費單條與相
消費單條與相消費單條與相
消費單條與相件,
,審慎
審慎審慎
審慎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品。
。本商偽不情事
本商偽不情事本商偽不情事
本商偽不情事
,應由負責
應由負責應由負責
應由負責。
投保可能不
投保可能不投保可能不
投保可能不
,請慎
請慎請慎
請慎品。
保險詳列於
保險詳列於保險詳列於
保險詳列於
了解
消費消費
消費
,並
並把並把
並把
之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
(收到算十
收到算十收到算十
收到算十內)
) )
) ,
,以避
以避以避
以避損。
97.09.26 安俊 97104 函備
98.04.27金管三字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品字098002號函
98.08.01富壽品字098072號函
費申電話0809-000550
茲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附加下列條款保單條款內容與本附加條款有牴觸者優先適用本附加條
【本附加條款的構成及生效】
第 一 條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附表一所列之本公司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本契約」),並構成其所附加保險契
約之一部份。
本附加條款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二 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重大傷殘」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等級為一至六
級的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
成重大傷殘者,本公司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上依被保險人的重大傷殘程度對應於附表二所
載之「給付比例」,給付「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傷殘者,受益人若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傷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重大傷殘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之
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不同重大傷殘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
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若重大傷殘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重大傷殘安養保險
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重大傷殘,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
二所列較嚴重項目的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但
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
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
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
【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的受益人】
第 三 條 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倘被保險人身故前
尚有未受領之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不論已否申請),本公司將給付予要保人指定金融機構以外之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的申領
第 四 條 受益人申領「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五、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時公司得對被保人的身體予以檢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
2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原因)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傷殘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標準者。
四、 戰爭(不宣戰與否)、內及其類似武裝但契約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核子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污染。但契約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第 六 條 被保險人事下列活動,致成重大傷殘時,除本契約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殘安養保
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摔跤道、馬術拳擊特技等的競賽
二、被保險人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一:
:適附加商品
用於附加款之用於附加款之
用於附加款之
保險商品文名
保險商品文名保險商品文名
保險商品文名
富邦人壽世代定期壽險
3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二:
:殘廢程與保金給
廢程與保金給廢程與保金給
廢程與保金給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等
給付比例
1-1-1
密照
1 100%
1-1-2
身不
2 90%
1-1-3
3 80%
註1
1-1-4
中樞神系統機能存顯著障害,
便工作者
7 40%
2-1-1 1 100%
2-1-2 退 0.06 5 60%
2-1-3 退 0.1 7 40%
2-1-4 退 0.06 4 70%
2-1-5 退 0.1 6 50%
力障
註2
2-1-6 一目者。 7 40%
3-1-1 90 5 60%
聽覺障
註3
3-1-2 70 7 40%
缺損及機
註4
4-1-1 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9 20%
5-1-1 能者 1 100%
5-1-2 咀嚼言語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者。 5 60%
咀嚼吞嚥
言語機能
害(註5
5-1-3 咀嚼吞嚥言語之機永久遺存顯著障
7 40%
6-1-1
身不
照護
1 100%
6-1-2
2 90%
6-1-3
3 80%
胸腹
機能
註6
6-1-4
便
7 40%
臟器切 6-2-1 9 20%
膀胱
機能
6-3-1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3 80%
脊柱運動 7-1-1 7 40%
4
註7
8-1-1 1 100%
8-1-2 大關
5 60%
肢缺損
8-1-3 一上肢腕節缺失 6 50%
8-2-1 3 80%
8-2-2 7 40%
8-2-3 7 40%
8-2-4 7 40%
8-2-5 8 30%
8-2-6
8 30%
8-2-7 9 20%
手指缺損
註8
8-2-8
一手一手指或一以外之
手指二指缺失
11 5%
8-3-1 2 90%
8-3-2
二大
3 80%
8-3-3
一大
6 50%
8-3-4 機能 6 50%
8-3-5
大關
7 40%
8-3-6
大關
8 30%
8-3-7 存顯
4 70%
8-3-8
二大
5 60%
8-3-9
一大
7 40%
8-3-10 顯著 7 40%
8-3-11
大關
8 30%
8-3-12 存運 6 50%
機能
註9
8-3-13 一上肢肩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8-4-1 5 60%
手指機能
8-4-2 兩拇均永久喪機能者 8 30%
5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4
一手指及其手指有四指久喪
機能者
8 30%
8-4-5 一手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8-4-6
之機
9 20%
10
8-4-7
10 10%
9-1-1 1 100%
9-1-2
二大
5 60%
肢缺損
9-1-3 一下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9-3-1 5 60% 趾缺損
12
9-3-2 7 40%
9-4-1 喪失 2 90%
9-4-2
有二
3 80%
9-4-3
有一
6 50%
9-4-4 6 50%
9-4-5
二大
7 40%
9-4-6
一大
8 30%
9-4-7
遺存
4 70%
9-4-8
有二
5 60%
9-4-9
有一
7 40%
9-4-10 久顯
7 40%
9-4-11
二大
8 30%
機能
13
9-4-12 肢髖及足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6
9-4-13 一下肢髖及足節永久遺存運動障者。 9 20%
9-5-1 足十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機能
14
9-5-2 9 20%
1
11
1:
1-1.等級」之本原則:合其病灶症,對於永久影活活動狀態需他扶助之情
依下列各狀況定其等級。於定時,神科經外復健診斷證明資料為
1)因重,為維持必要之活活動全須他扶助者:適用第 1 級。
2)因高,為維持必要之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扶助:適用第 2
3)為必要之日活活尚可自理,但因害高度,身不能作者:適用第 3 級。
4維持要之日活動係指食物取、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行、入浴等。
5失語失認行等之病症狀肢麻痺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知覺
減退高度害;或者麻痺症狀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人在身
行其者:適用第 3 級。
6)因等度害,精及身體之較一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7中樞神系統障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體路及體外路症狀麻痺影像查始證明之
萎縮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診斷之之。
8中樞系統症狀如發生於四感覺機能按其所定等級定如因語中
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機能定之。
1-2.平衡機能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定:因傷引起聽力障害與機能害同時併時,須綜
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害等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作致化而失智格崩壞
癲癇性狀態者,依附 1-1 原則定之。癲癇症狀定時期,應以專科治療為不
效果時,及治療症狀安定者為,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標準定之
1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 3 級。
2治療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 7 級。
1-4.眩暈機能害」等級之定:部外傷後或因中樞引起之平衡害,不
由於內害引起,小腦腦幹部、額中樞,其標準如次:
1)為維持要之日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平衡身不能事任何工:適用第 3
級。
2)因等度平衡害、勞動般平明低下者:適用第 7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程度等之動障知覺障腸管障尿
殖器障害等,依附 1-1 之原則,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遺症害等級之定:一氧化碳中毒遺症障害之定,其所遺諸症,按
明精等級之本原則斷,定其等級。
2
22
2:
2-1.「視」之定,應用國式表以矯正,但矯正能者或矯正發生不等,因
響顯著,得以力測之。
2-2.明」係指視力永國式 0.02 喪失摘出或不或僅
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定原則,但球摘出等明原之情,不在此限
3
33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聽覺障定。
3-2.聽覺障害之定,用精密聽力(Audiometer)行之,其均聽力喪失以分
3-3.耳損傷引平衡機能害之定,所定等級,按其害之程度之。
4
44
4:
4-1.缺損」,係指或大部缺損之程度。其「機能久遺存顯著障」,係指孔閉塞
呼吸困、不能,或側嗅覺脫失
5
55
5:
5-1.咀嚼機能發害,係指由於牙齒外之原因(軟硬顎骨、下等之害),所
7
起者。狹窄異常支配麻痺引起吞嚥障害,併發咀嚼,故害合
併定為「咀嚼吞嚥害」:
1)「失咀嚼之機能」,指因或機害,以致不能作嚥運動流質食物外,
不能吞嚥者。
2)「吞嚥遺存顯著障害」,指不能咀嚼吞嚥運,致、或食物外,
不能吞嚥者。
5-2.言語機能害,係指由於牙齒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發機能機能害等:
1失言語機能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齒舌頭音等之四語音機能,有
以上不能構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齒舌頭音等之語言機能
有二上不能構者。
A.雙ㄆㄇ(位雙)
B.唇齒(唇齒)
C.舌尖ㄊㄋㄌ(舌尖牙齦)
D.舌根ㄎㄏ(舌根軟顎)
E.舌面ㄑㄒ(舌面硬顎)
F.舌尖ㄓㄔㄕㄖ(顎)
G.舌尖ㄗㄘㄙ(舌尖與上齦)
5-3.機能遺存顯著障言語其意言語機能存顯著害」定等級
6
66
6:
6-1.胸腹臟器
1臟器包括心囊主動、氣胸膜等。
2臟器包括及大等。
3尿包括腎副腎尿管膀胱尿道等
4)生包括殖器及外生殖器
6-2.大部分臟器者之係指道、小腸及大副腎
尿管尿道等
6-3.胸腹臟器害等級之定:機能遺存害,症狀永久影響其日活活動
需他扶助之情形,比害等級本原則、定其等級。
7
77
7:
7-1.脊柱運動障害:
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完全或在下前後左右屈左右迴運動
,二運動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8
88
8:
8-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指者,係由間關節切斷者。
2)其各指,係指節切斷者。
8-2.若經指手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拇趾合於指時,原本之缺失殘廢標準後機能雖完全指之部份視為
而拇之自份不予計
9
99
9:
9-1.「一上肢肩永久喪機能」,係指一肢完全廢用,如下列者:
1)一上肢肩節完全全麻痺,及該手五指永久喪機能者。
2)一上肢肩節完全全麻痺者。
9-2.「一上肢肩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節遺存顯著運動害,如下列情
1)一上肢肩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害,及該手五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害者
9-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標準定如下:
1)「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完全麻痺狀態者。
2)「著運動障」,係指喪失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三分之一以上者。
9-4.運動定:
1以各之生理範圍機能(運動)原因及程度明主動運動運動
8
程度不明時,則由被動運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者,應考慮之程度,作定。
9-5.上下稱如
10
1010
10:
10-1.「手指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指,手指或指間關喪失生理範圍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各指,手指喪失生理運動二分之一以上者。
3或其各指末節切二分之一以上者。
11
1111
11:
11-1.肢縮短定,自前上與內度,定其程度。
12
1212
12:
12-1.「足趾缺」係指:自節切趾全缺損者。
13
1313
13:
13-1.「一下及足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廢用,如下列情者:
1)一下三大關均完全強直完全麻,以及一足趾均喪機能者。
2)一下三大關均完全強直完全麻者。
13-2.之機害「喪失機能」、「著運動害」或「運動害」之各該項定。
14
1414
14:
14-1.「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合下列情者:
1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運動範圍喪失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
上者。
2)在第,自以上者,或第一節喪失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在第三、四、五,係指第一節均完全者。
15
1515
15:
15-1.機能永久喪失顯著障害之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月治後的果為
定。但者。
富邦人壽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附加條款費率表
本附加條款不另收取保費,故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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