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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富邦人壽豐碩即期終身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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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PB10/PB15/PB20
富邦人壽豐碩即期終身年金保險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但分紅方式係依據保險單條款第十二條約定計算應分配紅利不適用其
他分紅保險單相關規範)
【給付項目:年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99.04.13 富壽商品字第 099068 號函備查
101.07.01富壽商精字第1010001016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依要保人於要保書中之指定,分別為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且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即加算一
歲之年齡,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本契約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
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契約的終止及保險單借款之限制】
第 五 條 本契約生效後,即進入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申請保險單借款。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
第 六 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
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且不適用第九條第二
項之規定。
【失蹤處理】
第 七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金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
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
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年金的給付及契約的終止】
第 八 條 本契約的年金給付開始日為契約生效後第一保單年度末當日,並記載於保單首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末當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約給付年金,至被保險人保險
年齡達一百一十歲前一日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證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將「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給付予本契約之身故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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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PB10/PB15/PB20
人或其他應得
之人至「保證期間」屆滿為止,本契約於保證期間屆滿時終止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
屆滿後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年金之責。
【年金的申領】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於生存期間每年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內不
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 1.75%。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 十 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八十歲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
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保險計算年金金額
之預定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一條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身故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無請求年金餘額之權,本公司給付年金予其他身故受益人,若無
其他身故受益人,則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
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十二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規定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以本保險單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
(1.75%)為基礎,按本公司訂定的應分配保單紅利計算公式(如附件)計算保單紅利。
前項保單紅利,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若未按時給付時,應依第二款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以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三銀行月初(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利率平均值計算,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
司主動一併給付。
本契約生效後,如前項三銀行有所異動時,其利率依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後所核准之參考行庫為準。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本條第二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保單紅利之給付方式,本契約之保單紅利即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變更住所】
第十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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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PB10/PB15/PB20
【時效】
第十四條 由本契約所
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十五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件: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終了應分配之保單紅利計算公式如下:
「該保單年度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三銀行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值減去計算保險費之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七五)之差」
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
說明:每一保單年度之保單紅利不得為負值。
保證期間10年 單位:元/每萬年金金額
投保年齡 躉繳 投保年齡 躉繳
45 295,594 45 320,364
46 291,283 46 316,047
47 286,937 47 311,675
48 282,558 48 307,247
49 278,147 49 302,767
50 273,705 50 298,235
51 269,235 51 293,654
52 264,737 52 289,027
53 260,212 53 284,353
54 255,663 54 279,634
55 251,092 55 274,871
56 246,502 56 270,062
57 241,895 57 265,211
58 237,274 58 260,322
59 232,642 59 255,398
60 228,003 60 250,446
61 223,364 61 245,470
62 218,726 62 240,473
63 214,094 63 235,459
64 209,472 64 230,432
65 204,864 65 225,394
66 200,275 66 220,350
67 195,716 67 215,304
68 191,193 68 210,261
69 186,715 69 205,226
70 182,287 70 200,201
71 177,914 71 195,192
72 173,598 72 190,203
73 169,343 73 185,241
74 165,154 74 180,314
75 161,034 75 175,431
男性 女性
富邦人壽豐碩即期終身年金保險
保證期間15年 單位:元/每萬年金金額
投保年齡 躉繳 投保年齡 躉繳
45 297,349 45 321,065
46 293,158 46 316,811
47 288,941 47 312,507
48 284,699 48 308,155
49 280,433 49 303,758
50 276,147 50 299,318
51 271,842 51 294,837
52 267,520 52 290,320
53 263,185 53 285,767
54 258,840 54 281,180
55 254,488 55 276,561
56 250,135 56 271,911
57 245,785 57 267,233
58 241,441 58 262,532
59 237,108 59 257,813
60 232,792 60 253,081
61 228,497 61 248,341
62 224,227 62 243,599
63 219,989 63 238,860
64 215,786 64 234,127
65 211,625 65 229,406
66 207,512 66 224,704
67 203,455 67 220,028
68 199,463 68 215,384
69 195,543 69 210,779
70 191,702 70 206,223
71 187,944 71 201,725
72 184,276 72 197,293
73 180,701 73 192,936
74 177,226 74 188,664
75 173,856 75 184,488
男性 女性
富邦人壽豐碩即期終身年金保險
保證期間20年 單位:元/每萬年金金額
投保年齡 躉繳 投保年齡 躉繳
45 300,024 45 322,219
46 296,014 46 318,071
47 291,990 47 313,884
48 287,953 48 309,661
49 283,907 49 305,404
50 279,858 50 301,117
51 275,807 51 296,803
52 271,760 52 292,467
53 267,721 53 288,110
54 263,693 54 283,735
55 259,682 55 279,345
56 255,692 56 274,944
57 251,729 57 270,535
58 247,798 58 266,124
59 243,904 59 261,718
60 240,052 60 257,323
61 236,250 61 252,947
62 232,502 62 248,596
63 228,815 63 244,278
64 225,194 64 240,000
65 221,646 65 235,772
66 218,177 66 231,603
67 214,797 67 227,503
68 211,512 68 223,481
69 208,331 69 219,547
70 205,260 70 215,709
71 202,304 71 211,978
72 199,467 72 208,362
73 196,755 73 204,873
74 194,172 74 201,520
75 191,720 75 19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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