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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
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
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
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
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前述重大燒燙傷需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中歸類為重大
燒燙傷者,內容詳如附表二。
如同一事故造成同一部位符合重大燒燙傷及殘廢等級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百分比的保險金,且依本契約及其他包含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
付之保險契約,所得申請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傷殘補償保險金的給付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自確定殘廢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後如其殘廢狀態持續存在者,本公司開始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按月給付傷殘補償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其給付期間依殘廢程
度不同,第一級殘廢給付一百個月,第二級殘廢給付九十個月,第三級殘廢給付八十個月,第四級殘廢給付七十個月,第五級殘廢給付
六十個月,第六級殘廢給付五十個月。但合計給付期間最高以一百個月為限。如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其未支領之餘
額,按月給付於被保險人之身故受益人。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中不同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較嚴重的傷殘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一至六級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傷殘補償保險金
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傷殘補償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
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傷殘補償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及重大燒燙傷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之申領條
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重大燒燙傷、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級之約定分別申
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除外責任(原因)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
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契約的無效
第十二條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三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
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事實
時,不
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的終止
第十四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或被保險人非因本契約第五條所載之保險事故身故時,如有未滿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