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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美利高升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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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FXWC
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美高升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給付項目:生存保險、所繳保險費加計息的退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完全
殘廢保險、祝壽保險
【本險為外幣保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美元計價,且得與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
理契約轉換】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99.08.06富壽商品字第099151號函備查
99.09.01依99.06.03管保品字第09902077400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額」:係指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額,倘日後保險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或辦
減額繳清,則以變或減額繳清後之額為「保險額」。
二、「當年度保險額」:係指「保額」乘上附表二之「當年度保險額係」所得之額。
「保險額」有所變,則以變後之「保險額」計算之。
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額」,乘以本保險繳方式
之保險費費,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者以一計算)後所得之額。
四、「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期或被保險人身故、致成完全殘廢之保年度二者較早
屆至者為準。
五、「保險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
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齡。
、「所繳保險費」:
(一)係指本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則以變後並經批註之額為準。
(二)約變「減額繳清保險則係指變「減額繳清保險」當時依第二十條約定
所計算之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七、「所繳保險費加計息」:
(一)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4%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之方式加計息,計
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額。
(二)約依第二十五條之約定減少保險則係指減少保險額後之「所繳保險費」依4%
年利率,溯約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利年之方式加計計算至被保險人發
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額。
(三)約變「減額繳清保險」,則係指變「減額繳清保險」後之「所繳保險費」
4%之年利率,自「減額繳清保險」之日起以日單利年之方式加計計算至
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額。
八、「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款銀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受款銀
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之轉匯費用本項費用以匯款銀
受款銀與國外中間於匯
款當時規定之額為準。
九、「匯款銀」: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
十、「國外中間」:係指匯款銀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要保人或受人所指定的受款銀,而需透
過匯款銀與受款銀以外的第三家轉匯或再轉匯之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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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FXWC
十一、「受款銀」: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
十二、「境內銀」:係指在臺灣、澎湖、門及馬祖等地區登記成之本國銀與外國銀
十三、「外國銀」:係指依照外國法組織登記之銀,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依
公司法及銀法登記營業之分
十四、「境外銀」: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門及馬祖等地區登記之本國銀與外國銀
【貨幣單位之約定】
第 三 條 本約為外幣保單,本公司保險費之收取及給付各項保險、保險單借款、解約與返還保單價值準
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之貨幣單位均為美元。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四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幣存款帳戶。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所產生
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三十條之約定辦
【保險範圍】
第四條之一 於本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三條至第十條約定給付保
約撤銷權】
第 五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
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
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
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幣存
帳戶,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所產生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保單條款第三十條之約定辦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
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約效的停止】
第 七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
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及附加於本約之保險附約(以下簡稱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
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總和(以下簡稱本保單價值準備)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
息,使約及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
墊繳保險費的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約辦保單借款的利率算,並
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仍
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保單價
值準備之餘額。本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包含本約及附約之保險費總和)
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交付時,本
約效停止。
【本約效的恢
第 八 條 本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得申請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內提出前項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約辦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之息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之日起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效之申請。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之危險程有重大變已達拒絕承保程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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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FXWC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
所約定之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其效
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而申請效者,除效程序依前項約定辦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息,其未償餘額合計得逾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約定
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約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 九 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
且無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前項解除
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約訂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住所明,通知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
達受人。
約的終止】
第 十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歷年解約
表請詳閱保險單之解約額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息」或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或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或給付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
後,如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人應將該筆已之「所繳保險費加計」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
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給付保險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
予以扣除。
【保險範圍:生存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保險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以前(含保險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於第二
保單週日及以後每到達一保單週日,仍生存且未致成完全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給
付「生存保險」:
保單週 給付
2-3 保險額乘以百分之三
4-6 保險額乘以百分之
7- 保險額乘以百分之十二
【保險範圍:所繳保險費加計息的退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約效終止。本公司按下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身故保險」: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計算的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三倍。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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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約效終止。本公司按下三者之最大
值給付「身故保險」: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計算的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三倍。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
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額」。
約時,以實際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
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如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保險齡到達十歲前身故者,本公
司改以下方式處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息」給付「身故保險
」。
被保險人於實際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息」退還予要保人。
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能辨為或欠缺依其辨為之能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
得超過訂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個保險(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前項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本條喪葬費用保險額之換算基準日以本約要保書中投保之「申請日期」當月份之前一月之匯
均值計算。
【保險範圍:完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等級之一者,本約效
止。本公司按下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計算的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三倍。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繳費期滿後致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等級程之一者,本約效
終止。本公司按下
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計算的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三倍。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
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保險齡十歲前致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等級程一者,本公司改以
「所繳保險費加計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的給付】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仍生存者,本約效終止。本公
司按下三者之最大值給付「祝壽保」:
一、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計算的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三倍。
二、保險齡到達一百一十歲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
三、保險齡到達一百一十歲時之「年度保險額」。
【生存保險的申
第十七條 受人申「生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
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十八條 受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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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二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時,應檢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二十條 受人申「完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完全殘廢之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人同意
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
給付之期限。
【祝壽保險的申
第二十一條 受人申「祝壽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
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
準備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實際齡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
費加計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人受權之喪失】
第二十三條 受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權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
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息」時,如要
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
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額之減少】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保險最
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終止之約定處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額」
請詳閱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保險
額表。要保人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必再繼續繳保
費,本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約同,但「保險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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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FXWC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前項所稱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將改以保單價值準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
後的淨額辦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其額為原「『保險額』的百分之一」或「變當時本約保單價值準備
與解約之差額」,取其較小者為限
約經變為「減額繳清保險」後適用第二十五條之約定。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保險齡到達十歲後,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以當
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存保
」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完全殘廢保險」及「祝壽
保險」之給付額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本約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條計算之額扣
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請詳閱保
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但得超過原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
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本約第十三條所約定之「生存保險」,其給付
額按原約定生存保險乘上一定之給付比計算,給付比如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
有餘額時,購買於本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
表請詳閱保險單之展
期定期保險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額』的百分之一」或「變當時約保單價值準備與解約
之差額」,者較小者為限。
約經變為「展期定期保險」後適用第二十五條之約定。
【保險單借款及約效的停止】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 2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約效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約之效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九條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第三十條 本約相關款項之往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下方式處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受人依第十二條歸還該筆已之「所繳保險費加計息」或身故保險
喪葬費用保險予本公司時,應將保險費或歸還之「所繳保險費加計息」、身故保險或喪葬
費用保險全額匯達本公司,要保人或受人須負擔匯款銀
及國外中間收取之相關費用,並
由本公司負擔受款銀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如要保人或受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之外匯存款
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納或歸還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適用前述約定。
本公司給付要保人或受人各項保險(所繳保險費加計息的退還身故保或喪葬費用保險
完全殘廢保險、生存保、祝壽保險)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及國外中間收取之
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受款銀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本公司返還要保人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給付解約或要保人辦保險單借款時,由本公司
負擔匯款銀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受款銀及國外中間收取之相關費
用。
前項第二、三款,如受款銀為本公司指定銀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帳戶者。境外銀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款銀所收取之
費用。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三十一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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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保險
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少保險額,而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息按「本
保險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人的指定及變
第三十二條 完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
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此項保險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生存或祝壽保險之受人,於得申生存或祝壽保險前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就該受人得受
保險之部份另有指定外,以被保險人為該部份保險之受人。
【變住所】
第三十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四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五條 本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匯兌風險】
第三十七條 本約為外幣計價的保單,各項保險給付及所繳保險費皆以同一外幣幣別計價,要保人或受人在
兌換成新臺幣時,將會因時間、同,而產生匯兌上的差
FXWC0990901 8/9
商品代號:FXWC
附表一:完全殘廢程
完全殘廢指下七項完全殘廢程之一:
項別 殘 廢 程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
工作,經常需醫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
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入浴等。
FXWC0990901 9/9
商品代號:FXWC
附表二:當年度保險額係
「富邦人壽美高升外幣增額還本終身保險」
保單
年度
年度保險
保單
年度
年度保險
保單
年度
年度保險
1 1.0 41 5.0 81 9.0
2 1.0 42 5.0 82 9.0
3 1.0 43 5.0 83 9.0
4 1.0 44 5.0 84 9.0
5 1.0 45 5.0 85 9.0
6 1.0 46 5.0 86 9.0
7 1.0 47 5.0 87 9.0
8 1.0 48 5.0 88 9.0
9 1.0 49 5.0 89 9.0
10 1.0 50 5.0 90 9.0
11 2.0 51 6.0 91 10.0
12 2.0 52 6.0 92 10.0
13 2.0 53 6.0 93 10.0
14 2.0 54 6.0 94 10.0
15 2.0 55 6.0 95 10.0
16 2.0 56 6.0 96 10.0
17 2.0 57 6.0 97 10.0
18 2.0 58 6.0 98 10.0
19 2.0 59 6.0 99 10.0
20 2.0 60 6.0 100 10.0
21 3.0 61 7.0 101 11.0
22 3.0 62 7.0 102 11.0
23 3.0 63 7.0 103 11.0
24 3.0 64 7.0 104 11.0
25 3.0 65 7.0 105 11.0
26 3.0 66 7.0 106 11.0
27 3.0 67 7.0 107 11.0
28 3.0 68 7.0 108 11.0
29 3.0 69 7.0 109 11.0
30 3.0 70 7.0 110 11.0
31
4.0 71 8.0 111 12.0
32 4.0 72 8.0 --- ---
33 4.0 73 8.0 --- ---
34 4.0 74 8.0 --- ---
35 4.0 75 8.0 --- ---
36
4.0 76 8.0 --- ---
37 4.0 77 8.0 --- ---
38 4.0 78 8.0 --- ---
39 4.0 79 8.0 --- ---
40 4.0 80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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