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XWC1000701 7/10
商品代號:FXWC
【減額繳清保
險】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
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
請詳閱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
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前項所稱一次
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將改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
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其金額為原「『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
與解約金之差額」,取其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適用第二十五條之約定。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後,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生存保
險金」之「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及「祝壽
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當時本契約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計算之金額扣
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請詳閱保
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
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本契約第十三條所約定之「生存保險金」,其給付
金額按原約定生存保險金乘上一定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比例如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若仍
有餘額時,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例表請詳閱保險單之展
期定期保險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
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不適用第二十五條之約定。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2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
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九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第三十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受益人依第十二條歸還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予本公司時,應將保險費或歸還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全額匯達本公司,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並
由本公司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由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
帳戶,並以自動轉帳方式繳納或歸還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述約定。
二、本公司給付要保人或受益人各項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
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本公司返還要保人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解約金或要保人辦理保險單借款時,由本公司
負擔匯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受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
用。
前項第二、三款,如受款銀行為本公司指定銀行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款銀行所收取之
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