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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美利吉順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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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富邦人壽美利吉順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
壽險
【給付項目: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失能保險
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本公司所收付之
款項均以美元計價,且不得與任何外幣
或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
轉換】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
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送審編號:
109-IL-022
檔案名稱:
C521091221.
doc
中華民國 109
7 1
第一次送審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條款來
現行示範條款
說明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
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本保險為利
率變動型
保險商品,
故係參照
金管會民
國(下同)
10812
30 日金管
保壽字第
108043973
1 號函修正
2
解釋為原則。
「利率變
動型人壽
保險單示
範條款」
(以下簡
「示範條
款」 104
02 16
日金管保
壽字第
103021320
01 號函之
保險金分
期給付(
期給付型)
條款示範
內容條文
(下稱「分
期給付示
範條款」)
撰寫訂定。
本條同示範
條款。
條款。
表示因應本
保險特性修
訂之條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
契約
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
需求並參考示
範條款及分期
約定本條。
3
之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計之值。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
總之值。滿
撤銷者,應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本契約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
基本
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本契約所稱「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
值。
4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
於每月
當月
利率。該利率參考○○○
訂定之。
值」係指本契約保單週年日當月(不
含)起算往前推算十二個月之宣告
率為準。
5
(分期給付示範條款)
名詞定義
第○條
者,名詞定義如下:
指定保險金指符合本契約○○
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
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
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
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
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
6
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
據。
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指本
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
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
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
本公司
利率為準。
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
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
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
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
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
日(不得高於十五日)。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指依
間,該期間最短為○○年最長
為○○年
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
單之期間為準。
性,約定本條
7
性,約定本條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一期
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收相當於
始。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款並因應本
保險
單之特性新增
4 項。
8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使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
退繳保險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
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規定負保險責任。
約定本條僅酌
予調整文字。
第五條
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本公司指定地點交付
由本公司交付
公司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
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
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
保險
單之特性酌予
修訂。
9
○○(不
得低於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
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投保網頁)
約定方式
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使
○○○○○○(不得超
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
本條參考示
範條款及
因應本保
險特性修
訂之。
二、本保險未開
網路投
保作業
刪除投保
網頁
定。
207 條第 1
項但書之
規定約定
未付利息
已逾一年
以上而經
催告後仍
未償付者,
得將其利
息滾入墊
10
契約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繳保險費
後再行計
息。
第七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效日起○○年內(不得低於二年)
滿
申請復效。
費後之餘額及按○○○○○○計算
之利息
單借款之利率)自翌日上午零時
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之日起○○日(不得超過五日)內要
要保人如未於○○日(不得低於十
之。
11
日)
退
申請。
其復效。
保證明後○○日(不得高於十五日)
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
力。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得逾依第二十三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滿前個月(),將以
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
使
滿
12
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
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完成前項之通知。
滿
退
金。
第八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司要保書書面(或投保網頁)詢問的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
在此限。
使
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一、參考示範
條款並依
據實務作
業需求約
定本條。
二、本保險
開放網路
投保作業
刪除投
保網頁之
約定。
三、被保險人
對其自身
健康狀況
知之最深
故將之
入誠實告
知義務之
規範主體
並載明於
本條款
符合保險
13
契約之法
理。
四、依保險法
25 條規
定增列第
一項有關
不退還保
險費之約
以示明
確並杜爭
議。
五、為避免要
保人死亡
失蹤或住
所不明
解約通知
無法送達
影響契約
當事人及
受益人之
權益故約
定本條第
3 項。
第九條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條款約定本條
另依「人身保險
意事項」 180
條附表文字
避免混淆。
14
○○○○利率
率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
對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
第十條
增額繳清保險金額的計算
第十條
本公司每一
保單,按
均值(百分
)差值,乘以期保單價值
第十
三條約定辦理。
滿○○(
足歲)前,依前項計算之增額繳清保
滿○○(不得
低於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滿
退
保單年度宣告利率計算之利息。
一、 因應本保
險有增值
回饋分享
金之特
性、參考
示範條款
及依人身
保險商品
審查應注
意事項第
40 點之 2
規定,約
定本條。
二、 因本商品
未開放十
五歲以下
之被保險
人投保,
故不適用
示範條款
關於被保
險人未滿
十五足歲
之相關規
定。
15
16
第十一
第十一條
○○
少於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給付保險金。
○○
(不得高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
分加計利息給付。
調
整。
第十二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
十三退
十三退
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因應本保險
有增值回
饋分享金
之設計特
並參考
示範條款
約定本條。
本商品未開
故删除所繳
息之內容。
17
前項情形退
息)或
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扣除。
第十三
保單
年度
給付金額
16
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
付:
一、
金額。
準備金乘上當時保險
年齡對應附表之給
付比率所得之數額。
7
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
付:
一、
金額。
準備金
年齡對應附表之給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
第十三條
一、依 108
1224
金管保壽
字第
108049607
41 號令
「人壽保
險商品死
亡給付對
保單價值
準備金(保
單帳戶價
值)之最低
比率規範」
規定因應
本保險特
並參考
示範條款
約定本條
二、因本保險
之最低投
保年齡為
16 歲,故
無示範條
款第 1
18
付比率所得之數額。
三、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
滿
滿
滿
退
險費(並加計利息)
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基礎,以○○利率(不高於本保險單
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依
○○方式()
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
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
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
退
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
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且其投
至第 3
之適用。
三、因應本保
險為外幣
保單之特
新增第
5 項及第 6
項約定。
19
責任。
保單
年度
給付金額
16
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
付:
108 12
24 日金管保壽
字第
10804960741
號令訂定「人壽
值準備金(保單
帳戶價值)之最
低比率規範」
定,因應本保險
有完全失能
20
一、
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之總保單價值備金
乘上當時保險齡對
應附表一之給付比率
所得之數額。
7
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
付:
一、
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之總保單價值備金
乘上當時保險齡對
應附表一之給付比率
所得之數額。
之總保險金額。
險金之設計
定本條。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第○條
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月、季、
半年年)○(初、末)應給付之金額
滿
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特性修訂之。
祝壽
21
條。
計特性約定本
條。
終止及其限制
第○條
如低於○○元或每○(半年
)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
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本契約
借款。
特性修訂之。
22
本契約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第○條
險金以第
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響。
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特性修訂之。
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保險無給付
給付項目故無
規定
之適用。
第十五
第十五條
約定本條。
23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喪葬
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
條之一
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
第十五條之一
退
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籍謄本。
三、申請書。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被保險人投保
用。
第十六
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付項目並參考
本條。
24
調
資料
擔。
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果
第○條
每年
件。
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明。
定。
文件後○○()
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
特性修訂之。
25
於約定之給付日給付之。
利一分。
條。
第十七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
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
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之責任。
越獄致死或失能。
十八
險人失能
定給付失能保險金。
一、參考示範
條款約定
本條。
二、
息之內容。
26
金予應得之人。
滿
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八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十八條
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
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調
整。
第十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九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
退
(加計利息)
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
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並參考示範
條款約定本條
27
第二十
減少保險金額
第二十條
條契
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並參考示範
條款約定本條
第二十
一條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一條
基本
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如附
「減額繳清保險」不必再繼續繳
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
基本保險
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
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基本
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基本
之百分之一」「原基本保險金額所
本條參考示
範條款及
因應本保
險特性修
訂之。
本商品未開放
利息之內容。
28
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滿
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
退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算。
第二十
二條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二條
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
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
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一、本條參考
示範條款
108
1224
金管保壽
字第
108049607
41 號令訂
「人壽保
險商品死
亡給付對
保單價值
準備金(保
單帳戶價
值)之最低
比率規範」
規定
應本保險
特性修訂
之。
本商品未開放
29
滿
購買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繳
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
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
額辦理。
基本
之百分之一」「原基本保險金額所
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滿
歲前身故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定
退
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利息之內容。
30
算。
第二十
三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三條
○○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次日起停止。
條款
特性修訂酌將
規定改為約定
第二十
四條
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四條
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調
整。
性約定本條。
31
32
第二十
五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
一歲。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
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
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
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
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
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
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
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
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
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
之。
33
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
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
退
○○○○○○
利率
其大之值)。
第二十
六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六條
失能
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
意指定受益人。
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
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
一、 本條參考
示範條款
及因應本
保險特性
修訂之。
二、 為避免發
生保險金
受益人同
時或先於
被保險人
本人身故
而產生給
付保險金
爭議之情
故增列
第五項。
三、 參考本保
險特性及
「人身保
險商品審
查應注意
事項」第
190 點規
故增列
第一項但
書。
34
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
七條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七條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本條示範條
調
整。
第二十
八條
時效
第二十八條
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調
整。
35
第二十
九條
批註
第二十九條
增刪除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
定方式
或發給批註書。
條款酌將規定
修改為約定。
第三十
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
○○○○
用。
調
整。
36
附表一:給付比率表:
保險年齡
16-30
31-40
41-50
51-60
61-70
71-90
91 歲以上
給付比率
190%
160%
140%
120%
110%
102%
100%
附表二:完全失能程度
完全失能指下列七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項目
1.
雙目均失明者。( 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
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37
附表三:保險單借款上限表
商品名稱
繳別
繳費
年期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以上
富邦人壽美利吉順外幣利
率變動型終身壽
分期繳
6
70%
70%
70%
70%
70%
80%
85%
85%
85%
85%
繳費年期:6年期
單位:美元/每萬美元保額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16 688 616
17 701 626
18 712 636
19 724 647
20 736 658
21 748 669
22 760 680
23 772 693
24 784 704
25 798 716
26 810 728
27 824 741
28 836 753
29 850 766
30 864 778
31 876 791
32 890 804
33 905 817
34 919 832
35 934 845
36 947 859
37 961 872
38 975 886
39 990 901
40 1005 915
41 1020 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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