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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終身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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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市敦化南一段 108 /網址:www.fubonlife.com.tw
TEL.:(028771-6699/免費服務專線:0800-060-000
富邦人壽終身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患癌症癌症門診醫癌症住院醫、癌癌症化學醫癌症放射線醫、癌
症住院手術醫、癌症骨髓移植手術、癌症義乳重建手術及豁免保險費)
(本險因費計算考慮脫退致本險無解)
(本公司對本附約患癌症應負的保險責任,自附約生效日起第九十一日或效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營業登記: 台保字第 001
備查文號: 96.08.2296)富壽商發字第 227
96.12.3196)富壽商發字第 368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
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
算十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富邦人壽終身防癌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的申請,附加於主終身保險約(以下簡稱主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醫師證書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本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團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或其子且已記載於保險單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主被保險人本人於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附約所稱「子」,係指主被保險人本人戶籍登記之親生子或養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第九十一日或效日起第九十一日
開始,經由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檢查診斷確定之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性細胞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身體組織構成侵
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性腫瘤或原位癌即按政院衛生署刊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標準ICD-9)』之 編號所稱疾病(如
附表一):
一、自編號一四○號起至二○八號止之性腫瘤。
二、自編號二三○號起至二三四號止之原位癌。
本附約所稱「特定癌症」係指『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標準(ICD-9)』之下編號所稱疾病:
一、編號一七三號中之皮膚性腫瘤。
二、編號一八五號中之前腫瘤。
三、編號一八八號中之膀胱的微乳癌。
四、編號一九三號中之甲腺的微乳頭癌。
五、編號二○一號中之第一期何杰氏病。
、編號二○四號中之慢性巴細胞性白血病。
七、編號二三○號至二三四號之原位癌。
本附約所稱「其他癌症」係指前項所稱特定癌症以外之癌症,但「特定癌症」有巴結或遠側器官轉移時視同「其他癌症」。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者。
本附約所稱「住院日」係指被保險人因癌症疾病入院治之日至出院日之天,但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治時,不論
原因為何,該日得重覆計入住院
本附約所稱「投保單位」係指本附約保單首頁所載之投保單位,要保人申請投保單位變,以變後之投保單位為準。
本附約所稱「最高限額」係指本附約「投保單位」乘上壹佰捌萬元。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附約生效日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但要保人在本公司簽
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者,以該交費日為生效日。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生效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
本附約如係要保人在主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加保者,本公司對該加保附約應負的責任,比照前三項規定辦
保險範圍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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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第九十一日或效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經病理切片檢驗報告診斷第一次患癌症或因此癌症引起併發症時,
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癌症相關之保險
本附約之給付項目暨給付額表詳如附表二。
被保險人如在本附約生效日後九十()內,曾理切片檢驗報告顯示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收的保險費本附約對該被保險
人之效終止。
被保險人如在本附約效日後九十()內,曾理切片檢驗報告顯示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收的保險費本附約對該被保險
人之效終止。
附約撤銷權
第五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的停止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
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約如為終身險者,於主約繳費期滿或辦減額繳清保險後,本附約保險費以當時之繳費方式繼續交付。
本附約效的恢
第七條:
約停止效時,本附約效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但主、附約皆停效時,主
未申請效者,本附約亦得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翌日上午時起本附約始能恢
但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之癌症及其併發症,本公司
負保險責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
第八條:
要保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
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被保險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
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
事實時,在此限。
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該被保險人附約效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明,通知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附約的終止(一
第九條:
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內,有下情形之一時,其效終止:
一、要保人終止本附約時。
二、主約終止或因其他原因消滅時。但主約因符合全殘廢並賠「全殘廢保險」而終止時,在此限。
三、主約經變為展期定期保險。
四、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前的保險期間,經醫院診斷確定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本附約該被保險人已收受之保險費。
五、被保險人所申之各項保險所有保單年度累計總額達「最高限額」時,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之效終止
依第一項第一、五款原因終止時,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
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依第一項第二、三款原因終止時,約效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但本附約該被保險人部份已屬繳費期滿者(或已達豁免
保險費者)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該被保險人受第一項第二、三款之限制,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
附約的終止(二
第十條:
約被保險人身故時,其所附加之本附約的效終止。但其配偶或所附加之本附約本公司予終止。
約被保險人因前項原因終止效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本附約被保險人身故時,就該被保險人之部份本附約效終止。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
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給付。
患癌症保險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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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約定且未曾患癌症,經診斷確定第一次「特定癌症」且於本附約有效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
壹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後計得額,給付「患癌症保險」,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約定,經診斷確定第一次患「其他癌症」且本附約有效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伍萬元乘以約定投
保單位後計得之額,給付「患癌症保險」,以給付一次為限,但應扣除本公司依第一項因「特定癌症」已給付之「患癌症保險
」部份。
癌症住院醫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約定經診斷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住院治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壹仟貳
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後計得之額為準,乘以「住院日」,給付「癌症住院醫保險」。
癌症出院養保險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約定經診斷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住院醫,其出院後養,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佰元乘以約定
投保單位後計得之額為準,乘以「住院日」,給付「癌症出院養保險」。
癌症門診醫保險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約定經診斷患癌症,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住院,而於被保險人入院(含)前二週
及出院(含)後二週期間,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癌症或因其併發症之門診治者,每日門診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五佰元乘以約
定投保單位後計得之額,給付「癌症門診醫保險」。但同一日期,以給付一次為限。
癌症化學醫保險的給付
第十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約定經診斷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化學治(不論住院或門診)每次化學治
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壹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後計得之(不論其每日接受化學治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次計),給
症化學醫保險」。
癌症放射線醫保險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約定經診斷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放射線治(不論住院或門診)每次放射線治
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壹仟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後計得之(不論其每日接受放射線治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次計),給
付「癌症放射線醫保險」。
癌症住院手術醫保險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約定經診斷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手術治時,每次住院手術治本公司按
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貳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後計得之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醫
保險」。
前項所稱住院手術係指接受以腫瘤為目的之外科除手術。
但接受癌症骨髓移植手術或癌症義乳重建手術時,給付本項保險
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的給付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約定經診斷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骨髓移植治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
幣壹貳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後計得之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以給付一次為限。
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的給付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約定經診斷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乳房除手術,並進而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
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貳萬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後計得之額,給付「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以給付一次為限。
保險給付之限制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給付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各項保險,其所有保單年度累計最高以所投保之「投保單位」乘上壹佰捌元為限,被保險人所申
之各項保險所有保單年度累總額達其所投保之「投保單位」乘上壹佰捌萬元時,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之效終止。
豁免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屆滿前,自本附約生效日(或效日)起第九十一日後患第二條約定之「其他癌症」者,要保人得檢
具第二十四條約定之文件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附約未到期(包含當期已繳但未經過)的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保險的申
第二十三條:
人申本附約各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癌症診斷書。
四、病檢查報告。
人申各項保險時,除應檢具上述文件外,另應依申之保險目,分別檢具下文件:
一、申「癌症門診醫保險」時,應另檢具癌症門診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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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癌症住院醫保險」或「癌症出院養保險」時,應另檢具癌症住院醫證明書。
三、申「癌症化學醫保險」時,應另檢具癌症化學證明書。
四、申「癌症放射線醫保險」時,應另檢具癌症放射線醫證明書。
五、申「癌症住院手術醫保險」時,應另檢具癌症住院手術證明書。
、申「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時,應另檢具癌症骨髓移植手術證明書。
七、申「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時,應另檢具癌症義乳重建手術證明書。
豁免保險費的申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文件:
一、豁免保險費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癌症診斷書。
四、病檢查報告。
附約內容的變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減少後的投保單位得低於本附約最低承保的投保單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附約。
本附約投保單位減少後,給付總額上限依減少後之投保單位計算,但須等扣除減少投保單位前本公司已給付之各項保險總額。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或退還未到期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
額。
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零數超過個月者加
算一歲。如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保險費有溢繳或短繳情事者,本公司與要保人應就其差額返還或補繳,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人的指定及變
第二十八條:
本附約各項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及變
住所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一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二條: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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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癌症」部份統計分
( )
140149 唇、口腔、及喉之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性腫瘤
170175 骨、締結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性腫
173:皮膚性腫瘤
所有皮膚癌包括表皮角化症、基底細胞癌、鱗狀
細胞癌和用Breslow組織學法檢查證實的厚小於
1.5mm 的黑色素細胞瘤(已發生轉移的黑色素細胞
瘤除外)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性腫瘤
185:前性腫瘤
188:膀胱的微乳頭
(Papillary Micro-Carcinoma of the Bladder)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性腫瘤
193:甲腺的微乳頭
(Papillary Micro-Carcinoma of the Thyroid)
200208 巴及造血組織之性腫瘤
201:第一期何杰氏病
204:慢性巴細胞性白血病
230234 原位癌 230234:原位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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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給付項目、給付額暨給付總額上限表
單位:新台幣(元)/每一投保單位
給付項目 給付 備註
特定癌症
$10,000
給付一次為限
患癌症
保險
其他癌症
$50,000
給付一次為限;
須扣除特定癌症已給付部份
癌症住院醫保險 $1,200/每日
癌症出院養保險 $600/每日 依住院日給付
癌症門診醫保險 $500/每日
入院前週及出院後週未住院
而接受門診治者,依
癌症化學醫保險 $1,000/每次 以每日一次為限
癌症放射線醫保險 $1,000/每次 以每日一次為限
癌症住院手術醫保險 $20,000/每次
接受癌症骨髓移植手術或癌症義
乳重建手術時給付本項保險
癌症骨髓移植手術保險 $120,000/每次 給付一次為限
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 $20,000/每次 給付一次為限
豁免保險費
「其他癌症」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附約未
到期的保險費
給付總額上限(最高限額) 180
【附件三】
繳費
單位:
/
每一投保單位
繳費
齡 \ 性別 男性 性男
0 3360 3400 2576 2603
1 3411 3458 2613 2645
2 3466 3521 2654 2693
3 3527 3587 2700 2743
4 3591 3660 2749 2798
5 3655 3741 2799 2860
6 3728 3825 2855 2924
7 3807 3911 2915 2991
8 3889 4002 2979 3061
9 3975 4096 3045 3134
10 4062 4192 3113 3209
11 4153 4293 3184 3287
12 4251 4396 3260 3367
13 4348 4503 3336 3451
14 4449 4611 3415 3536
15 4550 4723 3494 3624
16 4655 4838 3577 3716
17 4756 4947 3656 3803
18 4858 5060 3738 3894
19 4967 5178 3825 3989
20 5076 5300 3913 4088
21 5123 5354 3953 4137
22 5236 5481 4045 4242
23 5355 5614 4142 4352
24 5478 5753 4244 4468
25 5607 5897 4351 4590
26 5743 6043 4465 4714
27 5884 6194 4584 4842
28 6028 6351 4706 4978
29 6181 6516 4837 5120
30 6340 6680 4974 5263
31 6500 6847 5112 5408
32 6655 7002 5249 5545
33 6818 7165 5393 5689
34 6983 7328 5541 5835
35 7155 7493 5696 5982
36 7327 7660 5853 6131
37 7507 7832 6018 6286
38 7685 7999 6183 6437
39 7870 8165 6355 6587
40 8064 8327 6539 6736
41 8152 8378 6638 6795
42 8347 8534 6826 6940
43 8549 8685 7022 7083
44 8760 8829 7230 7221
45 8976 8972 7444 7359
46 9201 9099 7669 7486
47 9430 9233 7902 7620
48 9662 9365 8141 7755
49 9897 9494 8385 7890
50 10136 9621 8637 8025
51 10389 9751 8905 8165
52 10642 9886 9177 8312
53 10899 10032 9458 8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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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半繳費繳費 ±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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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終身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CWR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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