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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祥瑞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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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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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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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
富邦人壽祥瑞終身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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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祥瑞終身壽險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喪葬費用保險金)、
)、)、
)、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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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
審慎選擇審慎選擇
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
保險商品保險商品
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保險契約各項權利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
營業登記:台保字001號
備查文號:94.10.18(94)富壽商發字第166號
修訂文號:95.01.03(95)富壽商發字第004號
95.09.14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3770號
96.12.03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610號
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5.25(98)富壽商發字第658號函備查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1號函備查
98.08.01富壽商品字第098067號函備查
99.05.12依99.02.10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2154號函修
99.09.01依99.06.03金管保品字第09902077400號函修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契約所稱「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第一保單年度內係指基本保險金額;於第二保單年度內,係指基
保險金額的二倍;於第三保單年度內,係指基本保險金額的四倍;於第四保單年度內,係指基本保
金額的六倍;於第五保單年度內,係指基本保險金額的八倍;自第六保單年度起,係指基本保險金
的十倍。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經過之保險期間依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殘廢前
最後之繳費方式換算所得的繳費期數乘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或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
乘以「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之保險費費率」所計算之值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
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係指要保人於辦理繳清保險前最後一次繳交
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展期保險年齡」,係指被保險人以其投保年齡加計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
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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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使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
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五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終止】
第 六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
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
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
本契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
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七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
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保險契約約定計算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約
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八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 九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
後一個月內償付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例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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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
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二條約定給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
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以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保險範圍: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一、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
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依本契約第二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各要保書所載之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上保險公司之保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
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
三、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依本契約第二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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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應給付之
期限。
【除外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
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七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
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十八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
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十九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險金額
附表所示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要保人依本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仍可按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除不得辦理第十八條減少保
金額外,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改為以辦理展期定期
險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
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展期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展期保險年齡達一百一
歲之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
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金」,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一條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
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比請詳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二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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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
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本
保險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四條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
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變更住所】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七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八條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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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全殘廢程
全殘廢程全殘廢程
全殘廢程
度表度表
度表
項別
殘 廢 程 度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
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
失明的認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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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富邦人壽祥瑞終身
富邦人壽祥瑞終身富邦人壽祥瑞終身
富邦人壽祥瑞終身
年繳 3 年期
單位
:元/每萬保險金額
投保 性別 男性 性別
女性
年齡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生存保險金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生存保險金
50 1 至滿期日 1363 1 至滿期日 2190
50 2 至滿期日 8101 2 至滿期日 8989
65 1 22 年 210 天 0 1 30 年 352 天
0
65 2 至滿期日 2753 2 至滿期日 5335
76 1 10 年 39 天 0 1 14 年 359 天
0
76 2 15 年 91 天 0 2 24 年 230 天
0
富邦人壽祥瑞終身壽險
富邦人壽祥瑞終身壽險富邦人壽祥瑞終身壽險
富邦人壽祥瑞終身壽險
年繳 8 年期
單位:元/每萬保險金額
投保 性別 男性 性別 女性
年齡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清生存保險金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生存保險金
50 1 28 年 312 天
0 1 34 年 296 天
0
50 2 至滿期日 673 2 滿期日 666
50 3 33 年 358 天
0 3 39 年 14 天
0
50 4 30 年 194 天
0 4 35 年 241 天
0
50 5 28 年 133 天
0 5 33 年 184 天
0
50 6 26 年 236 天
0 6 31 年 281 天
0
65 1 11 年 339 天
0 1 18 年 30 天
0
65 2 20 年 90 天
0 2 27 年 352 天
0
65 3 20 年 93 天
0 3 24 年 246 天
0
65 4 17 年 230 天
0 4 21 年 291 天
0
65 5 15 年 331 天
0 5 19 年 338 天
0
65 6 14 年 190 天
0 6 18 年 152 天
0
71 1 6 年 323 天 0 1 11 年 248 天
0
71 2 13 年 251 天
0 2 19 年 231 天
0
71 3 16 年 160 天
0 3 19 年 74 天
0
71 4 15 年 248 天
0 4 16 年 267 天
0
71 5 13 年 341 天
0 5 15 年 27 天
0
71 6 12 年 209 天
0 6 13 年 262 天
0
年繳費率表 單位:/每萬保險金額
3年期 8年期 3年期 8年期
35
6748
6031
36
6865
6136
37
6983
6242
38
7103
6351
39
7225
6461
40
7348
6574
41
7467
6691
42
7588
6810
43
7711
6931
44
7834
7053
45
7958
7177
46
8096
7304
47
8236
7433
48
8377
7562
49
8518
7693
50 21983 8661 20044 7826
51 22310 8807 20372 7961
52 22652 8954 20703 8097
53 22995 9101 21037 8236
54 23336 9249 21372 8375
55 23682 9397 21721 8516
56 24036 9566 22071 8685
57 24388 9735 22420 8854
58 24747 9905 22768 9025
59 25109 10075 23125 9195
60 25468 10246 23486 9366
61 25846 10480 23857 9570
62 26221 10716 24225 9776
63 26591 10955 24602 9983
64 26978 11196 24980 10194
65 27374 11440 25365 10406
66 27781 11663 25758 10604
67 28186 11887 26146 10804
68 28604 12112 26552 11004
69 29039 12339 26967 11204
70 29483 12625 27382 11405
71 29950 13416 27814 11696
72 30422 28245
73 30930 28699
74 31463 29162
75 32022 29635
76 32620 30138
77
78
79
80
富邦人壽祥瑞終身壽險(OIW)
投保
年齡
男性 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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