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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祥瑞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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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祥瑞終身壽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營業登記:台保字001號
備查文號:94.10.18(94)富壽商發字第166
修訂文號:95.01.03(95)富壽商發字第004
95.09.14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3770號
96.12.03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610號
96.12.28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號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5.25(98)富壽商發字第658號函備查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1號函備查
98.08.01富壽商品字第098067號函備查
99.05.12依99.02.10金管保品字第09902522154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壽險主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所變更,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第一保單年度內係指基本保險金額;於第二保單年度內,係指基本
保險金額的二倍;於第三保單年度內,係指基本保險金額的四倍;於第四保單年度內,係指基本保險
金額的六倍;於第五保單年度內,係指基本保險金額的八倍;自第六保單年度起,係指基本保險金額
的十倍。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已經過之保險期間依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殘廢前,
最後之繳費方式換算所得的繳費期數」乘以「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或診斷確定殘廢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
乘以「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之保險費費率」所計算之值。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殘廢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
故前最後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於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係指要保人於辦理繳清保險前最後一次繳交之
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展期保險年齡」,係指被保險人以其投保年齡加計本契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之,
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
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
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2
第 五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第 六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
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
本契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
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
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七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
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八 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 九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
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
例表如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 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
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
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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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一、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
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依本契約第二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
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所繳保險費總和。
三、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依本契約第二十條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者,本公司按其展期定期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
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全殘廢等級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
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七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
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4
【減少保險金額】
第十八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
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十九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基本保險金額以
附表所示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要保人依本條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仍可按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
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除不得辦理第十八條減少保險
金額外,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改為以辦理展期定期保
險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
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展期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展期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
歲之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
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金」,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
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
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
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第二十二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
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
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保險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四條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
對抗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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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
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變更住所】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七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
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6
附表:全殘廢程度表
項別 殘 廢 程 度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
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
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7
附表
富邦人壽祥瑞終身壽險
年繳 3 年期
單位
:元/每萬保險金額
投保 性別 男性 性別
女性
年齡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生存保險金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生存保險金
50 1 至滿期日 1363 1 至滿期日 2190
50 2 至滿期日 8101 2 至滿期日 8989
65 1 22 年 210 天 0 1 30 年 352 天 0
65 2 至滿期日 2753 2 至滿期日 5335
76 1 10 年 39 天 0 1 14 年 359 天 0
76 2 15 年 91 天 0 2 24 年 230 天 0
富邦人壽祥瑞終身壽險
年繳 8 年期 單位:元/每萬保險金額
投保 性別 男性 性別 女性
年齡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生存保險金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生存保險金
50 1 28 年 312 天 0 1 34 年 296 天 0
50 2 至滿期日 673 2 至滿期日 666
50 3 33 年 358 天 0 3 39 年 14 天 0
50 4 30 年 194 天 0 4 35 年 241 天 0
50 5 28 年 133 天 0 5 33 年 184 天 0
50 6 26 年 236 天 0 6 31 年 281 天 0
65 1 11 年 339 天 0 1 18 年 30 天 0
65 2 20 年 90 天 0 2 27 年 352 天 0
65 3 20 年 93 天 0 3 24 年 246 天 0
65 4 17 年 230 天 0 4 21 年 291 天 0
65 5 15 年 331 天 0 5 19 年 338 天 0
65 6 14 年 190 天 0 6 18 年 152 天 0
71 1 6 年 323 天 0 1 11 年 248 天 0
71 2 13 年 251 天 0 2 19 年 231 天 0
71 3 16 年 160 天 0 3 19 年 74 天 0
71 4 15 年 248 天 0 4 16 年 267 天 0
71 5 13 年 341 天 0 5 15 年 27 天 0
71 6 12 年 209 天 0 6 13 年 262 天 0
年繳費率表 單位:/每萬保險金額
3年期 8年期 3年期 8年期
35
6748
6031
36
6865
6136
37
6983
6242
38
7103
6351
39
7225
6461
40
7348
6574
41
7467
6691
42
7588
6810
43
7711
6931
44
7834
7053
45
7958
7177
46
8096
7304
47
8236
7433
48
8377
7562
49
8518
7693
50 21983 8661 20044 7826
51 22310 8807 20372 7961
52 22652 8954 20703 8097
53 22995 9101 21037 8236
54 23336 9249 21372 8375
55 23682 9397 21721 8516
56 24036 9566 22071 8685
57 24388 9735 22420 8854
58 24747 9905 22768 9025
59 25109 10075 23125 9195
60 25468 10246 23486 9366
61 25846 10480 23857 9570
62 26221 10716 24225 9776
63 26591 10955 24602 9983
64 26978 11196 24980 10194
65 27374 11440 25365 10406
66 27781 11663 25758 10604
67 28186 11887 26146 10804
68 28604 12112 26552 11004
69 29039 12339 26967 11204
70 29483 12625 27382 11405
71 29950 13416 27814 11696
72 30422 28245
73 30930 28699
74 31463 29162
75 32022 29635
76 32620 3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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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祥瑞終身壽險(O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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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 女性
對「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5)」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5)」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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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投保
有無富邦人壽人員可以提供保單檢視單富邦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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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富邦人壽安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壽險 (XLJ)
各位專業保險同仁好:請教前幾年保的保單   富邦人壽安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壽險 (XLJ),為何本網站的「每月扶助生活保險金」依照失能等級分成不同金額呢?是網頁顯示錯誤嗎?網址:https://finfo.tw/products/XLJ-%E5%AF%8C%E9%82%A6%E4%BA%BA%E5%A3%BD%E5%AE%89%E5%BA%B7%E4%B9%85%E4%B9%85%E6%AE%98%E5%BB%A2%E7%85%A7%E8%AD%B7%E7%B5%82%E8%BA%AB%E5%A3%BD%E9%9A%AA-2015-08-04因我查看法規第十六條【保險範圍: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似乎未提到生活扶助金會依照失能等級而不同,我是否有誤會哪部分呢?感謝解答!【保險範圍: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殘廢診斷確定日起之每一週月日按確診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共給付一百八十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若被保險人發生殘廢等級加重或因不同事故再次符合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上述給付期間不重新計算。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 2.25%。第一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依第一項計算方式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若被保險人發生殘廢等級加重或因不同事故再次符合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上述給付期間不重新計算。本契約如有第八條第八項、第十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約定之情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本公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 2.25%。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殘廢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殘廢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和,合併各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於初次殘廢診斷確定日之每一週月日一同給付,其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較嚴重項目的「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應扣除之。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和,合併各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於初次殘廢診斷確定日之每一週月日一同給付,其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本公司累計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六佰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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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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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 台南 富邦人壽 500萬定期壽險
1. 年齡/性別: 39 歲 / 男 (非吸菸標準體) 2. 需求險種: 富邦人壽 20 年期定期壽險 3. 保額: 500 萬 4. 所在地區: 台南市5. 狀況說明與備註: 目前已有同業純定期壽險 500 萬(無意更動),此次為純粹新增額度,總壽險保額將達 1000 萬。 **【來信請務必回覆】**因總額度達千萬門檻,請在信中簡述您過去處理「高額度財務核保」及「同業通算」的實務經驗與做法,並說明台南在地配合的特約體檢安排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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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富邦人壽富貴保本終身壽險(20年)的保障內容有哪些?
想請問富邦人壽富貴保本終身壽險(20年)的保障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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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附加合約
想幫小朋友加上富邦人壽平安寶意外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ADE)不知道有沒有針對這一項的相關妥善率因為想請教保了這一張是不是就等同於保了一年一約的意外險產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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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富邦人壽(SWB5)(SWR)
想請問,富邦人壽欣真心關懷重大疾病暨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SWB5,可以搭配醫卡GO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SWR嗎?金額應設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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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 欣平安福
請問一下53歲男性沒有保險 有朋友推薦購買富邦人壽「鑫平安福」保本終身保險網路上查詢目前只有「欣平安福」請問這兩張差在哪裡呢?要在附加什麼保障?年預算二萬多.....有沒有更好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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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富邦人壽保本終身保險加附約
想詢問如果已經有買富邦的金長富保本終身意外險,於繳費期間是否可以再加附約?目前僅有一張國泰終身失能險,身上未有購買任何醫療險;如果可行,會比較建議搭配富邦實支實付的哪個醫療險商品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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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福氣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 (XMI)這保單好嗎?
想問一下相較其他失能這保單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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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hsn與hsv選擇
本身沒有醫療實支實付,只有國泰人壽的新安心保住院醫療終身保險最近想買,目前考慮富邦hsn(c計畫,6月有送件),和富邦人壽hsv,請問各位前輩高手,會較推間我買哪一個?hsnh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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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
對「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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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富邦人壽台中業務員
目前對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 有興趣如有富邦台中地區業務員再歡迎留下聯繫方式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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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富邦人壽e定幸福定期壽險 (ETC/ETD)」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e定幸福定期壽險 (ETC/ETD)」有興趣線上商品 "富邦人壽e定幸福定期壽險" 產品特色有寫到 [二十年期定期壽險,保費不隨年齡增長,為打拼族作完整保障規劃。]  這樣不是表示保險費用是平準費率嗎?  但是在常見問題又寫到此商品是採自然費率,Q5「富邦人壽e定幸福定期壽險」有保證續保嗎?[本商品為定期商品,採自然費率計算,5年期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年齡66歲),20年期 (無續保)、至70 歲屆滿 (無續保)。]這樣此產品是依照年齡每年繳費金額都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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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HKR2、遠雄HS5
大家好,想請問以下兩個保險商品富邦人壽享安心住院醫療定額健康保險附約 (HKR2) 的保費會隨著年齡增長而變動嗎?遠雄人壽愛無懼防癌保本終身保險 (HS5) 罹患初期癌症假設給付,那轉重度癌症會扣掉初期癌症的理賠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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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長青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若已有投保"富邦產物「EASY GO +」個人傷害險專案 | 專案, 一年期, 計畫一"主約,是否能直接投保"富邦人壽長青健康保險附約 HRI, 計劃A",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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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花漾年華外幣分紅終身保險
以下為這支商品的「生存保險金」敘述: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九十八歲以前(不含保險年齡屆滿九十八歲),於要保人指定之特定保險年齡的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及其後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仍生存且未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及未生命末期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於要保人指定之特定保險年齡的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及其後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按當年度保險金額之 80%給付生存保險金。假設被保險人為6歲,繳費年期為6年期,特定保險年齡為20歲,1. 請問這支商品的生存金最多是給付到97歲嗎?2. 請問他的生存金是從19歲開始給付還是20歲開始給付呢?3. 另外,若他的生存金是從20歲開始給付,生存金是要用19歲的當年度保險金額*0.8開始計算,還是用20歲的當年度保險金額*0.8開始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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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投保「富邦人壽喜轉樂活終身健康保險 (XDP)」嗎?
對「富邦人壽喜轉樂活終身健康保險 (XDP)」有興趣,不過看起來好像這張保單只能拿來給舊壽險保單轉換用,但不能新投保,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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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便宜主約
想加保實支實付請問富邦有限定要成為第一家實支實付嗎另外因為要加赴約的關西請問有沒有便宜的主約可以搭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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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富邦人壽業務員
大家好本身有在富邦人壽保險,最近想要換業務員不知道有沒有人可以推薦,業務員要是在高雄地區如果有麻煩留下相關資訊,感謝。另外想問,遠雄的醫療實支(不限舊制或新制),在有限制227的情況下,理賠門診手術的風氣如何呢?歡迎分享案例,是不是有打折理賠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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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的實支實付比較
富邦人壽長青健康保險(HRI)計劃C和富邦人壽新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 (HS)計劃C,他的理賠金額是一樣但一年所繳的的保費不一樣?到底差別在哪?我的保險員是賣我HS己繳了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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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 新生兒61.5萬 規定請益
1.富邦XWS5 壽險 5萬HSN 計畫CADE 100萬OMR 10萬AHI 1000元2.全球DCE 20萬XDE 80萬XHB 計畫2XTK 61.5萬3.新安東京 計畫B*以上61.5萬的喪葬規定,主要想了解富邦人壽附加意外失能ADE、意外實支OMR,是否其他家總額有61.5萬即可?或是可以不用61.5萬? 可以直接出單?有富邦人壽業務員告知,一定要富邦自己家(同業不可以) 搭配ALA,達到61.5萬才可以出單?有人說,同業總額61.5萬,盡快送件即可。也有人說,富邦完全不需要61.5萬? 沒有相關規定,直接送件即可?*OMR 額度規定可以到10萬嗎?有沒有相關規定,版上多看到建議書是設定 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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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找桃園富邦人壽的業務
想找桃園富邦人壽的業務,我想規劃一年一期的意外險,再報價給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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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
富邦人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有WP、WPA、WPF1,請較請較專業的大家有建議規劃哪個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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