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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真安心防癌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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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C 1/9
富邦人壽真安心防癌保險
(給付項目:患癌症保險、癌症住院醫保險、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全殘廢保險、滿期保險
(癌症等待期間:
60
日)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營業登記:
台保字第 001
備查文號: 96.05.31(96)富壽商發字第 151
96.12.31(96)富壽商發字第 368
97.05.29(97)富壽商發字第 172
97.09.01(97)富壽商發字第 254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
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
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約所稱「醫師」係指合法醫師證書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團法人醫院。
約所稱「癌症」係經由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檢查診斷確定之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性細胞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
對身體組織構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性腫瘤或原位癌即按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標準』之下
編號所稱疾病(如附表一):
一、自編號一四○號起至二○八號止之性腫瘤。
二、自編號二三○號起至二三四號止之原位癌。
約所稱「特定癌症」係指『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標準』之下號所稱疾病:
一、編號一七三號中之皮膚性腫瘤。
二、編號一八五號中之前腫瘤。
三、編號一八八號中之膀胱的微乳癌。
四、編號一九三號中之甲腺的微乳頭癌。
五、編號二○一號中之第一期何杰病。
、編號二○四號中之慢性巴細胞性白血病。
七、編號二三○號至二三四號之原位癌。
約所稱「其他癌症」係指前項所稱特定癌症以外之癌症,但
「特定癌症」有巴結或遠側器官轉移時視同「其他癌症」。
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者。
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突發事故。
約所稱「應繳保險費總額」,係指按「已經過之保險期間依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全殘廢最後之繳費方式換算所得的繳費
」乘以「要保人於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全殘廢前最後繳費方式之表定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
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約約定給付「身故保或喪葬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全殘廢等級程之一者,本公司依本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自本約生效日起第一日或效日起第十一日開始,經病理切片檢驗報告診斷第一次患癌症或因此癌症引起併發症
時,本公司依本約約定給付各項癌症相關之保險
被保險人如在本約生效日或日後第十日()內,曾因理切片檢驗報告診斷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已收的保險費,本
約效終止。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約約定給付「滿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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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撤銷權
第五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效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
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交付
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
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第七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
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
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
約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但要保人自應償付
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
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額。保
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本約效停止。
約效的恢
第八條: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恢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
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第九條:
要保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
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
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明,通知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人。
約的終止
第十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
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歷年解約表如附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失蹤處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
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約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
費用保險如要保人或受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
準,依約給付身故保險喪葬費用保險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
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其他保險情事
者,仍依約給付。
患癌症保險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第三項約定「特定癌症」者,本公司依其投保「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的15倍
付「患癌症保險」,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時,符合第四條第三項約定「其他癌症者,本公司依其投保「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的100倍給付
患癌症保險」,以給付一次為限,但應扣除本公司依第一項因「特定癌症」已給付之「患癌症保險」部份。
本「患癌症保險」給付上限為「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的100倍。
本公司給付「患癌症保險」後,本約保單價值準備、解約改依領罹患癌症保險後之額計算。
本公司給付完「患癌症保險」後即得變為「展期定期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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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住院醫保險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第三項約定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住院接受癌症相關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住院治
之日起,依其投保之「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乘以實際住院醫(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癌症住院保險,但同一保
年度住院期間,最多以十日為限,且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治時,該日得重覆計入住院醫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其應繳保險費總額給付「身故保險」,約效終止另被保險人於身故當時
約有非壽險部份解約時則予以退還。
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七月十一日(含)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
總和限本公司)
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
分之所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公司之保險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全殘廢保險的給付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全殘廢等級程之一者,本公司按其應繳保險費總額給付「全殘廢保險」,約效
終止。另被保險人於全殘廢當時本約有非壽險部份解約時則予以退還。
滿期保險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仍生存者,按保險費繳費方式給付滿期保險,給付完「滿期保險」後,約效終止
一、保險費採分期繳者:
未曾給付癌症相關保險
者,本公司按其應繳保險費總額
.05倍給付「滿期保險」。
曾經給付過癌症相關保險者,本公司按其應繳保險費總額給付「滿期保」。
二、保險費採躉繳者:
未曾給付癌症相關保險者,本公司按其應繳保險費總額總額的1.1倍給付「滿期保險」。
曾經給付過癌症相關保險者,本公司按其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5倍給付「滿期保險」。
身故或全殘廢後診斷生前或未全殘廢時患癌症的給付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全殘廢且於身故或全殘廢後方確定符合第四條第三項約定之患癌症者本公司除依照第十五
或第十條約定給付保險外,並依照第十三條約定給付患癌症保險」。
患癌症保險的申
第十九條:
人申患癌症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癌症診斷書及病檢查報告。
人申患癌症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受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且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癌症住院醫保險的申
第二十條:
人申「癌症住院醫症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癌症住院醫證明。
人申「癌症住院醫保險,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且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為醫師時,得為被保險人出具住院醫證明。
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申
第二十一條:
人申「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的申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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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申「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全殘廢保險時,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要時並得經受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
用由本公司負擔。
滿期保險的申
第二十三條:
人申「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或自成殘廢但自約訂效之日起二後故意自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
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人之受
第二十五條:
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而致無受人受保險額時其保險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人者喪失受
之受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受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
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癌症住院醫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低於本約最
低承保「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約終止之約定處
應繳保險費總額則依減少後之「癌症住院醫保險
日額」所對應的保險費計算之。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本公司申請改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減額繳清保險」後,必再繼
續繳保險費,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約同,「癌症住院保險日額」以減額繳清「癌症住院保險日額」為準,
應繳保險費總額則依減額繳清後之「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所對應的保險費計算之。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
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者較小者為限。
約改為減額繳清保險後,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十條有關「應繳保險費總額」「被保險人身故前或診斷確定全殘廢前最後繳
方式所適用之保險費費之保險費」則依「減額繳清保額」與「保險」之比換算。
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九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扣除營業費用後的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本公司申請改為無「患癌症保險「癌症住院醫保險
「滿期保險「展期定期保險」「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
保險之給付額改為申請當時應繳保險費總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
延期間如附表,但得超過原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
約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
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
第一、三項營業費用以原「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與其解約之差額,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
第三十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
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投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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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
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而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本保險單辦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人的指定及變
第三十二條:
患癌症保險」、「癌症住院保險」及「全殘廢保險」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變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定指定或變: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
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身故保險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身故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住所
第三十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四條: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五條: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
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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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癌症」部份統計分
( )
140149 唇、口腔、及喉之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性腫瘤
170175 骨、締結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性腫
173:皮膚性腫瘤
所有皮膚癌包括表皮角化症基底細胞癌
細胞癌和用 Breslow 組織學法檢查證實的厚
小於 1.5mm 的黑色素細胞瘤(已發生轉移的
黑色素細胞瘤除外)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性腫瘤
185:前性腫瘤
188:膀胱的微乳頭癌(Papillary
Micro-Carcinoma of the Bladder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性腫瘤
193:甲腺的微乳頭
Papillary Micro-Carcinoma of the Thyroid
200208 巴及造血組織之性腫瘤
201:第一期何杰氏病
204:慢性巴細胞性白血病
230234 原位癌 230234:原位癌
註:「特定癌症」有巴結或遠側器官轉移時視同「其他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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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全殘廢程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終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
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動,除質食物外,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中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始末、
穿脫衣服、起居、步、入浴等),全須他人扶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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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富邦人壽真安心防癌保險
20 單位:/每百元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
投保 性別 男性 性別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生存保險 經過年度 展期期間 繳清生存保險
5 1 至滿期日 876 1 至滿期日 1043
5 2 至滿期日 1935 2 至滿期日 2229
5 3 至滿期日 2966 3 至滿期日 3385
5 4 至滿期日 3970 4 至滿期日 4508
5 5 至滿期日 4946 5 至滿期日 5603
5 6 至滿期日 5894 6 至滿期日 6667
5 9 至滿期日 8593 9 至滿期日 9693
5 12 至滿期日 11081 12 至滿期日 12484
5 15 至滿期日 13370 15 至滿期日 15054
5 18 至滿期日 15480 18 至滿期日 17420
35 1 至滿期日 1223 1 至滿期日 1654
35 2 至滿期日 3318 2 至滿期日 4161
35 3 至滿期日 5344 3 至滿期日 6591
35 4 至滿期日 7307 4 至滿期日 8942
35 5 至滿期日 9206 5 至滿期日 11218
35 6 至滿期日 11042 6 至滿期日 13423
35 9 至滿期日 16199 9 至滿期日 19627
35 12 至滿期日 20862 12 至滿期日 25275
35 15 至滿期日 25085 15 至滿期日 30439
35 18 至滿期日 28940 18 至滿期日 35210
55 1 至滿期日 246 1 至滿期日 1665
55 2 至滿期日 6423 2 至滿期日 7089
55 3 至滿期日 12334 3 至滿期日 12338
55 4 至滿期日 17992 4 至滿期日 17416
55 5 至滿期日 23412 5 至滿期日 22333
55 6 至滿期日 28619 6 至滿期日 27094
55 9 至滿期日 43052 9 至滿期日 40498
55 12 至滿期日 56059 12 至滿期日 52722
55 15 至滿期日 68049 15 至滿期日 63922
55 18 至滿期日 79141 18 至滿期日 74265
NRC 9/9
富邦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營業登記: 0 0 1
核准文號:
民國 8 4 5 2 3
台財保第 841507215 號函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
第一條:
本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各種終身保險、養保險及其他經本公司核定適用該批註條款
之富邦人壽保險(以下簡稱本),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約保險單後,始發生效
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
第二條:
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定義
第三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醫院」,係指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醫設備之公、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
似之醫處所。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之保險額」係指依被保險人提出申請當時,「身故保險額的給付」條款內所規定身故
保險百分之五十之額為被保險人得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但最高以新台幣伍百萬元為限要保人得依當時之生活
費用水準,經本公司同意調整該上限。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診斷及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依目前醫技術無法治癒且
根據醫學及床診斷其存活期在個月以下。
前項「生命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專任「專科醫師」與本公司核保醫師認定一致時本公司得請具公信
之公醫院或教學醫院
之專任「專科醫師」認定之。
本批註條款所稱專科醫師」係指有專科醫師證書與營業執照之醫師但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得開
具「生命末期」診斷書。
保險範圍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生命末期」者,可向本公司申請「生前需求給付保險」。
本批註條款的終止
第五條: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批註條款。
使之限制條件
條:
本批註條款於下情形之一時,得適用之:
一、本約已變為展期保險。
二、本約為停效約。
約之效及剩餘最低保額
第七條:
約保額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額部份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保險時起該申請給付部份之約效終止其餘
未申請給付部份其權及義務仍依約規定辦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被保險人使本批註條款給付後,有剩餘之保險額,其額須符合本約最低保險額限制。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之計算方式
第八條: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生命末期」條件時,其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依下方式計算:
一、被保險人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額」的現值。加上
二、申請時預估半內可取紅之現值。扣除
三、申請時預估半內尚須支付保費之現值。扣除
四、處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台幣伍百元為限。
前項計算現值之折現利率依財政部當時核定之保單紅利利率計算。
同一保險額所計算出之生前需求給付保險低於其保單價值準備,本公司按保單價值準備給付生前需求給付保險
約保單貸款、墊繳保險費、任何欠繳保險費及其息應自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中扣除。
申請手續
第九條:
人申請生命需求提前給付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本約及本批註條款之保險單及保險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
三、受人之印鑑證明。
本公司將依申請生命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額,計算出生命需求提前給付保,請其確認是否使此項申請,再進行理賠作業。
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請求被保險人接受本公司指定醫師之身體檢查,此項費用由公司支付。
人之指定與變
第十條: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
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其指定或變未申請給付部份之受人依本約規定辦受本
批註條款影響。
被保險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前身故時要保人或本約受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
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給付予本約受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身故通知前已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本公司僅就
約剩餘之保險給付予本約受人。
年繳費率表 單位:
/
每百元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性別
年齡 20年期_躉繳 20年期_分期繳 20年期_躉繳 20年期_分期繳
0 12960 800 14400 900
1 12960 800 14400 900
2 12960 800 14400 900
3 12960 800 14400 900
4 12960 800 14400 900
5 12960 800 14400 900
6 12960 800 14400 900
7 12960 800 14400 900
8 12960 800 14400 900
9 12960 800 14400 900
10 12960 800 14400 900
11 12960 800 14400 900
12 12960 800 14400 900
13 12960 800 14400 900
14 12960 800 14400 900
15 13610 830 15070 930
16 14100 860 15550 960
17 14430 880 15880 980
18 14920 910 16520 1020
19 15250 930 17250 1065
20 15580 950 17820 1100
21 16800 1000 18860 1150
22 17470 1040 19520 1190
23 18140 1080 20500 1250
24 18650 1110 20990 1280
25 19320 1150 21810 1330
26 20400 1200 23520 1400
27 21080 1240 24530 1460
28 21420 1260 25450 1515
29 21930 1290 26710 1590
30 22440 1320 27640 1645
31 23220 1350 28730 1690
32 23740 1380 29240 1720
33 24250 1410 29920 1760
34 24940 1450 30600 1800
35 25800 1500 31110 1830
36 27980 1590 32680 1900
37 29570 1680 34060 1980
38 31500 1790 36120 2100
39 33440 1900 38180 2220
40 35200 2000 40250 2340
41 37380 2100 42150 2395
42 41830 2350 44180 2510
43 44500 2500 45940 2610
44 47700 2680 47870 2720
45 49840 2800 49280 2800
46 53100 2950 52510 2950
47 55800 3100 55710 3130
48 58500 3250 58380 3280
49 61200 3400 60700 3410
50 64800 3600 63190 3550
51 67160 3690 64980 3610
52 69160 3800 66060 3670
53 71340 3920 67320 3740
54 73350 4030 68760 3820
55 76080 4180 70200 3900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5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3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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