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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附加條款(丙型)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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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附加條款(丙型)
給付項目: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以避免權益受損。
95.07.11 安俊精字第 95056 號函備查
95.09.14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3770號函修訂
96.08.31 安俊精字第 96039 號函備查
97.05.30 安俊精字第 97028 號函備查
97.07.04 安俊精字第 97064 號函備查
98.03.16 安泰精字第 980013 號函備查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2 號函備查
99.04.30 富壽商品字第 099086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 0809-000550
茲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同意附加下列條款:
【附加條款的適用】
第 一 條 本富邦人壽「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附加條款(丙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保險單上附
有本附加條款之人身保險主契約及所附加之定期壽險附約及定期重大疾病保險附約(以下簡稱人身保險
主附約)。詳見「適用本附加條款的商品表」
【申請條件】
第 二 條 被保險人於所投保之人身保險主附約的有效期間內經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
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診斷且並經本公司醫務顧問確認法再生存超過六個月以上時得依
本附加條款規定,申請提前一次給付部份保險金,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給付予被保險人。
【給付內容】
第 三 條 本「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的額度為該人身保險主附約診斷確定當「身故保險金」的百分之七十。
不論同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持有多少適用「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附加條款」之保單或有效保額
公司對同一被保險人的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限但本公司得依當時之生活及醫療
費用水準調整本上限。
【申請文件】
第 四 條 被保險人申請「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要保人的同意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診斷證明書及相關病理切片報告或診斷性報告但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如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作本診斷之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檢驗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給付保險金時應扣除的金額】
第 五 條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保險金時,應扣除下列金額:
一、有保單貸款者,保單貸款的本息
二、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三、有欠繳保險費者,所欠繳之原應繳保險費金額。
【給付保險金後原保單保險金額的計算】
第 六 條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保險金後,各該人身保險主附約當時的保險金應按已領取提前給付保險金
額之百分比比例減少之,其減少部份自本公司給付保險金後,視為終止契約;而其續期保險費保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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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準備金及解約金亦均按減少後的保險金額計算。前述保險契約所指定的各種保險金受益人,其後受
領保險金時,僅得按減少後的保險金額計算。
【已提出申請之撤銷】
第 七 條 被保險人得經要保人的書面同意,在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保險金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撤銷已提出
之「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申請
【被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前身故】
第 八 條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保險金時,以被保險人仍生存者為限。
若被保險人於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保險金前已死亡或符合所附加之人身保險主附約所約定完全殘
廢之情形,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險金受益人得檢附死亡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保險金,
而該次給付保險金的申請即視為無效但若本公司於收到前述書面通知或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保險
金申請書前,已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將僅就該人身保險主附約比例減額後之保險金,給付予身故或完
全殘廢保險金受益人。
若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保險金前,已收到該申請人身保險主附約的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申請書
有關本附加條款的保險金申請即行作廢本公司僅依該人身保險主附約條款給付身故或完全殘廢保
險金。
【本附加條款適用的限制】
第 九 條 有下列情形時,不得適用本附加條款:
一、致成被保險人「生命末期」的原因,係為該人身保險主附約的「除外責任」之一者。
二、該人身保險主附約已申請變更為展期保險者。
三、被保險人於該人身保險主附約曾依本附加條款領取保險金者。
四、申請日距保險期間屆滿已不足二年之定期壽險、定期壽險附約或定期重大疾病保險附約。
五、該人身保險主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算未滿二年者,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或契約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受益人的規定】
第 十 條 被保險人依本附加條款規定向本公司申「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其檢附之要保人同意書
視同要保人指定「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適用本附加條款的商品表:
保險商品中文名稱
富邦人壽新生活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富邦人壽得意一生分紅還本終身保險
富邦人壽新豐富養老保險
富邦人壽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附加條款(丙型)
費率表
本附加條款提供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之給付並於條款約定給付該保險金後
原保單保險金額之計算但無收取保險費相關成本由本公司負擔無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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