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以避免權益受損。
95.07.11 安俊精字第 95056 號函備查
95.09.14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訂
96.08.31 安俊精字第 96039 號函備查
97.05.30 安俊精字第 97028 號函備查
97.07.04 安俊精字第 97064 號函備查
98.03.16 安泰精字第 980013 號函備查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2 號函備查
99.04.30 富壽商品字第 099086 號函備查
107.09.14 依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 0809-000550
茲經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同意附加下列條款:
【附加條款的適用】
第 一 條 本富邦人壽「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附加條款(丙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保險單上附
有本附加條款之人身保險主契約及所附加之定期壽險附約及定期重大疾病保險附約(以下簡稱人身保險
主附約)。詳見「適用本附加條款的商品表」。
【申請條件】
第 二 條 被保險人於所投保之人身保險主附約的有效期間內,經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
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診斷,且並經本公司醫務顧問確認,無法再生存超過六個月以上時,得依
本附加條款規定,申請提前一次給付部份保險金,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後,給付予被保險人。
【給付內容】
第 三 條 本「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的額度為該人身保險主附約診斷確定當時「身故保險金」的百分之七十。
不論同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持有多少適用「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附加條款」之保單或有效保額,本
公司對同一被保險人的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限,但本公司得依當時之生活及醫療
費用水準調整本上限。
【申請文件】
第 四 條 被保險人申請「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要保人的同意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診斷證明書及相關病理切片報告或診斷性報告,但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如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作本診斷之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檢驗費用由本公司
負擔。
【給付保險金時應扣除的金額】
第 五 條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保險金時,應扣除下列金額:
一、有保單貸款者,保單貸款的本息。
二、有墊繳保險費者,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三、有欠繳保險費者,所欠繳之原應繳保險費金額。
【給付保險金後原保單保險金額的計算】
第 六 條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保險金後,各該人身保險主附約當時的保險金額,應按已領取提前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