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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添財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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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添財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商品特性摘要說明
繳費規定
繳費方式: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名詞定義
宣告利率:於契約生效日及其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公佈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
網頁 http://www.fubonlife.com.tw);該利率不得低於以台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等四行庫上月月初(第一
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且不得高於四行庫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
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 1.5%
保費費用:
保險費年度
保險年期 保費類別
1 2 3 4 5 6 7
8~繳費期
滿
基本保險費
30.0% 8.0% 8.0% 8.0% 8.0% 4.0% 4.0% 4.0%
10~19
所繳保費超過基本保險費部分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基本保險費
45.0% 19.0% 19.0% 19.0% 19.0% 8.0% 8.0% 4.0%
20 年以
所繳保費超過基本保險費部分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保險金額:保險單上所載之投保金額。
基本保險費:依據保險金額、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年齡、性別、預定利率、預定死亡率、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繳費期間及預定保障年
期所決定的保險費。
保險成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後每月相當日扣除,並用以提供被保險人每月壽險保障所需之成本。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計
第一保單月份:
一、已收取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
二、扣除當月份之保險成本。
三、扣除要保人申請減少之金額。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日單利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月份及以後:
一、保單月份初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加計當期已收取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
三、扣除當月份之保險成本。
四、扣除要保人申請減少之金額。
五、每日依前四款之淨額加計以宣告利率以日單利計算之金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減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每次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 伍仟元,
且減少後剩餘之保單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貳仟元。
依前項約定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申請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且減少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則保險金額維持不變。
二、申請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但減少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金額等於減少後的保單價值準
備金餘額。
三、申請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金額等於原保險金額減去所申請減少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商品內容
給付內容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以身故日為基準按下列三項金額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已繳保險費。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身故日後有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給付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一級殘廢程度者,以殘廢診斷確定日為基準按下列三項金額較高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已繳保險費。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有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按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滿期保險金」。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
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各保單年度利率以本險各保單年度宣告利率加 1%年複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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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添財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
(本保險單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利率變動型商品,其保單價值準備金依宣告利率變動)
免費保戶服務暨申訴電話:
0800-060-000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載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
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惟不得超過本公司約定之最高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險費」係指依據保險金額、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年齡、性別、預定利率、預定死亡率、預定附加費用率、預定繳費
期間及預定保障年期所決定的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保費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相關費用。本契約保費費用計算方式如附表。
本契約所稱「四行庫」係指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及中央信託局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利率(公佈於總公
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http://www.fubonlife.com.tw);該利率不得低於以四行庫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
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且不得高於四行庫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加1•
5%。
本契約所稱「保險成本」係指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及其後每月相當日扣除,並用以提供被保險人每月壽險保障所需之成本。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
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費,但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險報財政部最高保險費,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
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當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當月份保險成本與保費費用總和之情形發生時,本公司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
險費,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保險費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第七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營業登記: 台保字第
001
核准文號:
93.04.12
台財保字第
09307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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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通知與計算
第八條:
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月份:
一、已收取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
二、扣除當月份之保險成本。
三、扣除要保人依第二十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四、每日依前三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日單利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月份及以後:
一、保單月份初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加計當期已收取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
三、扣除當月份之保險成本。
四、扣除要保人依第二十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五、每日依前四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日單利計算之金額。
本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為負數,且其數值為零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計算方式如附表。
本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
不負擔利息。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
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
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其在失蹤期間若有發生符合本契約其
他應給付情事者,本公司仍依約定給付。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身故日為基準按下列三項金額較高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已繳保險費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身故日後有依第二十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一級殘廢程度者,本公司以殘廢診斷確定日為基準按下列三項金額較高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金」
一、已繳保險費
二、保險金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有依第二十條約定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本公司將扣除所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
止。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4/8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於本契約符合第十四條給付要件時,本公司主動給付受益人滿期保險金。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事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九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
後給付。
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二十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每次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
,且減少後剩餘之保單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貳仟元。
依前項約定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申請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且減少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則保險金額維持不變。
二、申請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但減少後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金額等於減少後的保單價值準
備金餘額。
三、申請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金額等於原保險金額減去所申請減少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保險單借款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
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各保單年度利率以本險各保單年度宣告利率加1%年複利計算。
保險單紅利
第二十二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
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扣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扣部份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
者,本公司按原扣保險成本與應扣保險成本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扣保險成本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扣保險成本與應扣保險成本
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的保險年齡,於第一保單年度為依前項計算所得之投保年齡,第二保單年度以後,則較前一保單年度之保險年齡增加一歲。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成本,其利息按契約生效日當月四行庫牌告二年
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平均值年複利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
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5/8
時效
第二十六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七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四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
管轄法院。
6/8
附表:殘廢程度表
等級 項別 殘 廢 程
雙目失明。(註 1 )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
永久完全喪失語言(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
他人扶助。(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的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
(1)指構成言語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保費費用計算方式附表】
保費費用率表:
保險費年度
保險年期 保費類別
1 2 3 4 5 6 7
8~繳費期
滿
基本保險費
30.0% 8.0% 8.0% 8.0% 8.0% 4.0% 4.0% 4.0%
10~19
所繳保費超過基本保險費部分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基本保險費
45.0% 19.0% 19.0% 19.0% 19.0% 8.0% 8.0% 4.0%
20 年以上
所繳保費超過基本保險費部分
3.0% 3.0% 3.0% 3.0% 3.0% 3.0% 3.0% 3.0%
保費費用:係將每筆所繳保費拆分為基本保險費與超過基本保險費部分,並分別乘以上表各保險費年度所列保費費用率後加總而得;且每
筆所繳保費僅收取一次保費費用。
【解約金計算方式附表】
解約金=當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
()
t
1 α
解約費用率表:
年度 t
1 2 3 4 5 6
7 以後
t
α
7.2% 6.0% 4.8% 3.6% 2.4% 1.2% 0%
7/8
保險成本費率表
(每月)
單位:元/每萬危險保額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14 0.44 0.25
--- --- ---
15 0.63 0.29
--- --- ---
16 0.85 0.33 56 8.28 4.05
17 1.05 0.36 57 9.03 4.44
18 1.07 0.40 58 9.87 4.91
19 1.09 0.43 59 10.79 5.46
20 1.09 0.44 60 11.80 6.08
21 1.10 0.45 61 12.91 6.75
22 1.09 0.44 62 14.12 7.47
23 1.09 0.44 63 15.44 8.24
24 1.08 0.43 64 16.88 9.06
25 1.08 0.42 65 18.46 9.95
26 1.08 0.42 66 20.19 10.94
27 1.09 0.43 67 22.09 12.04
28 1.10 0.44 68 24.16 13.28
29 1.13 0.46 69 26.43 14.66
30 1.16 0.49 70 28.92 16.19
31 1.21 0.53 71 31.64 17.90
32 1.28 0.57 72 34.61 19.79
33 1.36 0.62 73 37.86 21.87
34 1.46 0.67 74 41.42 24.18
35 1.57 0.72 75 45.30 26.73
36 1.70 0.78 76 49.55 29.56
37 1.83 0.83 77 54.18 32.67
38 1.98 0.90 78 59.23 36.11
39 2.13 0.96 79 64.74 39.91
40 2.30 1.03 80 70.74 44.11
41 2.48 1.11 81 77.28 48.74
42 2.68 1.20 82 84.39 53.85
43 2.90 1.31 83 92.12 59.46
44 3.14 1.42 84 100.51 65.65
45 3.40 1.56 85 109.61 72.46
46 3.68 1.71 86 119.48 79.94
47 3.99 1.88 87 130.16 88.15
48 4.31 2.08 88 141.69 97.16
49 4.66 2.29 89 154.14 107.02
50 5.05 2.51 90 167.55 117.80
51 5.47 2.75
52 5.92 2.98
53 6.43 3.21
54 6.98 3.45
55 7.60 3.72
危險保額=身故保險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最大值(保險金額,已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有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已繳保險費」亦應扣除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金額」的計算請詳見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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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營業登記: 0 0 1
核准文號: 84.5.23 台財保第 841507215 號函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
第一條:
本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各種終身保險、養老保險及其他經本公司核定適用該批註條款之
富邦人壽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契約保險單後,始發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
第二條: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定義
第三條:
本批註條款所稱「醫院」,係指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醫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類似
之醫療處所。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之保險金額」,係指依被保險人提出申請當時,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的給付」條款內所規定身故保
險金百分之五十之額度內,為被保險人得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額,但最高以新台幣伍百萬元為限。要保人得依當時之生活及醫療
費用水準,經本公司同意調整該上限。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命末期」,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診斷及本公司指定醫師認定,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
據醫學及臨床診斷其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
前項「生命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專任「專科醫師」與本公司核保醫師認定不一致時,本公司得請具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
專任「專科醫師」認定之。
本批註條款所稱「專科醫師」係指有專科醫師證書與營業執照之醫師。但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不得開具
「生命末期」診斷書。
保險範圍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生命末期」者,可向本公司申請「生前需求給付保險金」。
本批註條款的終止
第五條: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批註條款。
行使之限制條件
第六條:
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保險。
二、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契約之效力及剩餘最低保額
第七條:
本契約保額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額部份,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保險金時起,該申請給付部份之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其餘未
申請給付部份其權利及義務仍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被保險人行使本批註條款給付後,若有剩餘之保險金額,其金額須符合本契約最低保險金額限制。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第八條: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生命末期」條件時,其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被保險人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額」的現值。加上
二、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
三、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尚須支付保費之現值。扣除
四、處理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台幣伍百元為限。
前項計算現值之折現利率依財政部當時核定之保單紅利利率計算。
同一保險金額所計算出來之生前需求給付保險金低於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公司按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生前需求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保單貸款、墊繳保險費、任何欠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應自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中扣除。
申請手續
第九條:
受益人申請生命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本契約及本批註條款之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診斷證明書。
三、受益人之印鑑證明。
本公司將依申請生命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額,計算出生命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請其確認是否行使此項申請,再進行理賠作業。
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請求被保險人接受本公司指定醫師之身體檢查,此項費用由公司支付。
受益人之指定與變更
第十條: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未申請給付部份之受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
註條款影響。
被保險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身故時,要保人或本契約受益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本
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身故通知前已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契約
剩餘之保險金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
每月
保險成本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危險保額
性別 男性 性別 女性 性別 男性 性別 女性
年齡 每月 年齡 每月 年齡 每月 年齡 每月
14 0.44 14 0.25 56 8.28 56 4.05
15 0.63 15 0.29 57 9.03 57 4.44
16 0.85 16 0.33 58 9.87 58 4.91
17 1.05 17 0.36 59 10.79 59 5.46
18 1.07 18 0.40 60 11.80 60 6.08
19 1.09 19 0.43 61 12.91 61 6.75
20 1.09 20 0.44 62 14.12 62 7.47
21 1.10 21 0.45 63 15.44 63 8.24
22 1.09 22 0.44 64 16.88 64 9.06
23 1.09 23 0.44 65 18.46 65 9.95
24 1.08 24 0.43 66 20.19 66 10.94
25 1.08 25 0.42 67 22.09 67 12.04
26 1.08 26 0.42 68 24.16 68 13.28
27 1.09 27 0.43 69 26.43 69 14.66
28 1.10 28 0.44 70 28.92 70 16.19
29 1.13 29 0.46 71 31.64 71 17.90
30 1.16 30 0.49 72 34.61 72 19.79
31 1.21 31 0.53 73 37.86 73 21.87
32 1.28 32 0.57 74 41.42 74 24.18
33 1.36 33 0.62 75 45.30 75 26.73
34 1.46 34 0.67 76 49.55 76 29.56
35 1.57 35 0.72 77 54.18 77 32.67
36 1.70 36 0.78 78 59.23 78 36.11
37 1.83 37 0.83 79 64.74 79 39.91
38 1.98 38 0.90 80 70.74 80 44.11
39 2.13 39 0.96 81 77.28 81 48.74
40 2.30 40 1.03 82 84.39 82 53.85
41 2.48 41 1.11 83 92.12 83 59.46
42 2.68 42 1.20 84 100.51 84 65.65
43 2.90 43 1.31 85 109.61 85 72.46
44 3.14 44 1.42 86 119.48 86 79.94
45 3.40 45 1.56 87 130.16 87 88.15
46 3.68 46 1.71 88 141.69 88 97.16
47 3.99 47 1.88 89 154.14 89 107.02
48 4.31 48 2.08 90 167.55 90 117.80
49 4.66 49 2.29
50 5.05 50 2.51
註︰
51 5.47 51 2.75
52 5.92 52 2.98
53 6.43 53 3.21
54 6.98 54 3.45
55 7.60 55 3.72
富邦人壽添財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保險成本費率表
危險保額最大值保險金額,已繳保險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若有申請減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已繳保險
費」亦應扣除減少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
金額」的計算請詳見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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