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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OHR
富邦人壽海外突發疾病暨意外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海外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門
診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海外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1.04.02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0475 號函備查
103.05.01 依 103.01.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104.08.04 依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5.07.27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2466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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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富邦人壽海外突發疾病暨意外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
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海外」: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二、「海外停留保障期間」:係指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自被保險人每次經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
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同一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每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間」最高日數以
出境日起算一百八十日為限。
三、「突發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每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間之始日前一百八十日以內未曾接受診療且需
即時在醫療機構治療始能避免損害身體健康之疾病。
四、「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五、「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六、「醫療機構」:指依法令規定核准開業,並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療機構。
但不包括專供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
療機構。
七、「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八、「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本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九、「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突發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療機構診療時,經正式辦理
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療機構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
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十、「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係指主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本附約單位數乘上新臺幣伍佰元後所得之金
額,倘爾後該單位數有所變更致該保險金額異動者,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單位數計算「住
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保險期間及續保】
第 三 條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以主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且交付續保契約之保險費者,得逐
年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
前項續保保險費,應以續保時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為基準,按當時主管機關核可的保險費率計算。倘
要保人不同意該項保險費且未交付續保契約之保險費,本附約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本附約最高可續保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七十五歲時之該保險期間屆滿。
【保險範圍】
第 四 條 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本公司依第五條至第九條約定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