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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第 六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門診治療時,本公
司就其實際發生之門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且其每日門診醫療保險金最高
以本契約保險單或批註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五為限,惟已獲得全民健康保
險給付之部份,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但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最高給付次數以二十次為限。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
第 七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急診治療時,本公
司就其實際發生之急診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且其每日急診醫療保險金最高
以本契約保險單或批註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五為限,惟已獲得全民健康保
險給付之部份,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但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最高給付次數以二十次為限。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之給付】
第 八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於海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蒙受燒燙傷之傷
害,於具備治療燒燙傷設備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
診斷符合下列重大燒燙傷範圍者,以本契約保險單或批註所載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金額的百
分之百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本項給付於每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一、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的 20%(詳附表一)。
二、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的 10%(詳附表一)。
三、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詳附表一)。
各年齡層身體各部分所佔身體表面積之比例不同,就其上限比例列載於附表二。
第一項所稱之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之調整】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於附表三所列海外特定地區發生第四條、第六
條或第七條之治療行為者,其保險金之限額應乘以附表三調整比例調整之。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 十 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門(急)診診
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機構住院、門(急)診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
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的百分之百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
之限額為限。
【除外責任】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本契約除外責任之原因及不保事項之活動所致之重大燒燙傷傷害,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
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或門(急)診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突發疾病的各項醫療
或補償保險金的責任:
一、因本契約除外責任之原因及不保事項之活動致成之疾病。
二、任何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
三、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四、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五、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門(急)診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突發疾病的各項醫療或補償保險
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