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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海外旅行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1.01.03 富壽商精字第 1000003064 號函備查
109.01.01 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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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條款之訂定】
第 一 條 本團體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得經「富邦人壽海外旅行團體傷害保險」(以下
簡稱本契約)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契約保險單,並成為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加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療機構」:指依法令規定核准開業,並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療機構。
二、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療機構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
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
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契約保險單或批註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
額」。
因被保險人身故致本附加條款效力終止時,若有已繳付而尚未滿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天數將保
費差額返還要保人。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 四 條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五、被保險人事故當時有效之護照影本及出入境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因本契約約定之除外責任之原因及不保事項之活動蒙受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第 六 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
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未約定之事項】
第 七 條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之事項,適用本契約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