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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日額型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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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日額型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富邦人壽日額型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富邦人壽日額型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富邦人壽日額型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門診手
意外傷害門診意外傷害門診
意外傷害門診
術醫療保險金
術醫療保險金術醫療保險金
術醫療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並無紅利給付項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惟為確保權益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
審慎選審慎選
審慎選
保險商
保險商保險商
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列於保單條款列於保單條款
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時效時效
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
100.08.01 富壽商精字第 1000001706 號函備查
101.04.16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0493 號函備查
101.08.31 富壽商精字第 1010002055 號函備查
104.08.04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 一 本富邦人壽日額型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
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二、「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三、「醫院」:係依照醫法規定領有開業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財團法人醫院。
「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且非要保本人或被險人本人。
五、「住院」:被保險經醫師診斷其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住院手並確實在醫院
受診療者。
六、「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係指主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本附約保險金額,倘日後本附約保險金額
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辦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並經批註之金額為準。
七、「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附約撤銷權】
第 三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使
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
約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四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 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間及附約效力停止
第 六 分期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年繳者,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寬限期間;月繳者,則不自保險單所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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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寬限期間。
約定以轉帳其他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項約定受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期間日起停止力。如在寬限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繳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期間終了前以書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寬限間仍未
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附約及所依附之主契約當時的保價值金(如有保險款者,以扣除
款本息後額)以下簡稱本保單金)動墊繳主契約及所附加之附約應繳的保險
費及利息,使其續有效。但要保人繳日前以書公司險費的自動墊繳。
繳保險費的利息,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之保險款利計算,並應
日後之翌日開利息;但要保人自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已逾一年而經催告
仍未付者,本公司得其利息繳保險費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明墊繳之本息及本保
價值額。本保單價值額不足一日的保險費(包含契約及所附加附約之
險費總和)且經催告達後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主契停止效力時,本附約效力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日起二年內,申請
效。但保險期間滿或主契約未同時申請效者,本附約不得申請效。
要保人力之日起六個月前項效申請,並經要保人保險費扣除期間的
險費後額及按本公司當時公保險單款利算之利息後,自翌日時起,開始恢復
效力。
要保人力之日起六個月第一項之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申請送達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提供被保險人之保證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公司要求
保證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度有重大變更拒絕承保者,本公司得拒絕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內要求要保人供可,或於十五日內不為
視為同意效,並經要保人清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效者同項後第四項之情形外,於齊可保證並清第二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附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者,除復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保險本息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不得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約
之保險單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滿時,本附約效力終止,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而要保人未申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時,本公司應主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金。
告知與本附約的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項應說明,如有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本公司者,本公司得解本附
約,且無須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同。但險的發生說明的事
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約權,自本公司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或自本附約訂立後,經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本附約時,如要保人住所通知送達時,本公司將該
送達主契約之故保險金受人。
【附約的終止
第 十 條 本附約有下情形之一時,其效力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附約時。本附約之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通知,開始
生效。
二、主契約有撤銷、解約者。
三、被保險人故、(一或保險期間滿
主契約終止或經申請變更為定期保險時,保人同時辦理本附約之外,本附約仍續有
效至繳保險費期滿後終止本附約繳費期滿者,本附約不因此終止
要保人保險付足達一年或繳累積達有保金而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
後一個月付解約金。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附約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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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表請詳閱保險單之解約金額表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一要保人或人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本公司,並於通知儘速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前項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在前定期內為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保險範圍: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 本附外傷
內,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該次
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續治療者
人若被保險人之治療與意外傷害事故關係者,不此限
前項住院治療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其給付日數不得超十日。如被保險院後,
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日不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其未住院
分本公司按骨折所訂日數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
計給付日數以骨折訂日數為。如同時蒙受項以上骨時,付一較高等級
保險金。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2掌骨、指 14
3蹠骨趾骨 14
齒槽醫療 20
5肋骨 20
6鎖骨 28
7橈骨尺骨 28
8膝蓋骨 28
9肩胛骨 34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尾骨 40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12頭蓋骨 50
13臂骨 40
14橈骨尺骨 40
15腕骨(一手或 40
16脛骨腓骨 40
17踝骨(一足或 40
18股骨 50
19脛骨腓骨 50
20大腿骨頸 60
前項所折是骨骼完全如係完全骨折,按全骨數二分之一給付;如骨骼
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
【保險範圍:意外傷害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 本附外傷
內,於醫院之加病房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依前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
按其入住房日數(入、病房當日)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傷害醫療保
險金日額給付「意外傷害加房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百八治療者,受人若
被保險人之治療與意外傷害事故有因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住院治療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如被保險房後
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加病房治療時,日不得計入加病房住院醫療日數。
【保險範圍:意外傷害診手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 本附外傷
內,而診接受手治療已施行手者,本公司按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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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意外傷害診手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續治療者,被保險人之
治療與意外傷害事故有因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得申領之「意外傷害診手醫療保險金」以一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人申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應檢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提供意外傷害事故
四、受人如係因被保險人骨折而申領本保險金時,須檢附載被保險人拍攝時間之骨折 X
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其同調被保險人醫相關其一費用由本
公司負。但不因此延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
【意外傷害加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受人申領「意外傷害加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應檢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須列明病房之日期;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
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其同調被保險人醫相關,其用由
公司負。但不因此延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
【意外傷害診手療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人申領「意外傷害診手醫療保險金」時應檢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本。
三、醫療診斷書,須名稱及;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
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其同調被保險人醫相關,其用由
公司負。但不因此延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
外責任】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原因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其吐氣血液含酒超過道路法令規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否)、內其他類似。但本附約有約定者不此限
五、因原或核子能裝所引起的灼熱污染。但本附約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十條 被保險人事下列活動成傷害時,附約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摔跤跆拳拳擊特技競賽或表
二、被保險人機車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
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本公司給項保險金、解約金或還保價值時,如要保人有保險費(包括本公司
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上述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額。
【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之減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減額後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
不得於本保險最低保金額,其減依第十條附終止之約定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二條保人繳足保險達有保單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價值扣除業費用後的
數額作為一清的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保同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傷害醫療
險金日額請詳閱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再繼續繳
保險費,本附約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附約同,但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以減額繳清傷害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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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金日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險款或繳、繳保險費的情形,前項所稱一
繳清繳保險費保單價值繳保險費或本息保險費本息及
用後的額辦理。
本條業費用以原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一或變更當時本附約保價值金與解約金之
額,者為
本附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用第二十一條之約定。
【保險單款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三條保人繳足保險達有保單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款,其金額
款當日保單價值金之 75,未還之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金時,本附約效力
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要保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還者,本附約之效力自三十日之日起停止
【不分保險單】
第二十四條 本保險為不分保單,利分,並無給付項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理】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保險人年月日在要保書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錯誤時,依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公司保險所載齡為者,本附約無效,其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
險金
額,而不退還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保險費 要保人得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的真實年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且其錯誤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要求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錯誤原因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其利息按「本
公司當時公之保險單款利」與法第二零三條法定年利者取其者計算。
【受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六條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約定保險金的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
險人故時,前保險金如未給付或未付者,則以主契約保險金用保險金
人為部分保險金之受人。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本公司之通知,得以主契約所載要保人之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年不行使而
【批註】
第二十附約的變更,載事項的增刪二十六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雙方面或
其他約定式同意,並由本公司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 因本附約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外時,
以本公公司所在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但不者保法第四十七條訴訟
法第四三十六條之訴訟管轄法院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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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程度表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指下七項全殘廢程度之一:
1. 失明者。(註
2. 節缺者或節缺者。
3. 及一下節缺者。
4. 失明及一節缺者或一失明及一下節缺者。
5. 永久喪咀嚼( 2)(註 3機能者。
6. 機能永久完全者。( 4)
7. 中樞神系統機能遺害或臟器機能遺存極終身能從事任何工
醫療理或專人周密者。( 5)
1失明
(1)視力的定,依萬國式視力表兩眼正視力之。
(2)失明係指視力萬國式視力表零零二以下而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無法原之,不在此限
2機能係指器質障害或害,以咀嚼運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失言機能係指構成口唇音舌音之四種語音機能,有三
者。
4、所永久完全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完全者。
5、因害,要之日活動須他者。必要之日
活活動」係指食物小便穿脫衣服行、入
富邦人壽日額型意外傷害保險附約AHJ、AHJA
年繳總保費費率表
單位:新台幣元/每百元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
繳費年期
保障年期
總保費
單位:新台幣元/每百元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
繳費年期
保障年期
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
15足歲 106 106
16 106 106
17 106 106
18 106 106
19 106 106
20 101 101
21 101 101
22 101 101
23 101 101
24 101 101
25 96 96
26 96 96
27 96 96
28 96 96
29 96 96
30 88 88
31 88 88
32 88 88
33 88 88
34 88 88
35 83 83
36 83 83
37 83 83
38 83 83
39 83 83
40 76 76
41 76 76
42 76 76
43 76 76
44 76 76
45 68 68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20年期
總保費
10 ~ 20年期
75歲滿期
同繳費年期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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