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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因而需接受治療時,本公
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六 條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
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計算】
第 七 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投保單位數總和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投保單位數
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退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之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
等級、投保單位數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投保單位數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的交付與寬限期間】
第 八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
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九 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
退還所繳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之相關文件(如健康聲明書等)書面詢問的告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
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份之保險契約效力,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及保險生效日】
第 十 條 於本契約生效日在職從事正常工作之員工,均取得參加本保險之資格;嗣後始成為員工者或因故於
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之員工,自其從事正常工作時起,取得參加本保險之資格。
員工之投保應自取得參加資格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逾期申請參加者,須提供健康聲明書
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加入本契約。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該員工正式報到並從事正常工作之
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家屬之資格限制及契約生效日】
第 十一 條 家屬自本契約生效日取得參加本保險之資格,嗣後始成為員工之家屬者,於成為家屬之日具有參加
資格。
家屬之投保應自取得參加資格後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提供健康聲明書,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加入本
契約。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家屬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若其與該員工同時加保者,本公
司同意承保後,其保險效力自該員工正式報到並從事正常工作之翌日零時起開始,如通知起保日期
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員工及其家屬的退保】
第 十二 條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停止正常工作或所屬員工之家屬喪失家屬身份而退保時,
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該員工最後正常工作(家屬自喪失家屬身份)之翌日零
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