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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新定期壽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以避免權益受損。
89.11.21 安昌精字第 89061 號函備查
90.08.01 台財保字第 0900706509 號函修訂
90.08.17 安忠精字第 90037 號函備查
91.12.31 安忠精字第 91063 號函備查
92.03.06 安忠精字第 92008 號函備查
92.12.31 安忠精字第 92049 號函修訂
94.12.23 安耀精字第 94107 號函備查
95.01.06 金管保三字第 09402133930號函
95.09.14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訂
96.01.12 安俊精字第 96001 號函備查
96.08.31 安俊精字第 96039 號函備查
97.03.11 安俊精字第 97016 號函備查
98.04.27 金管保三字第 09802546540 號
98.06.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02 號函備查
98.08.01 富壽商品字第 098046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富邦人壽新定期壽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人壽保險或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
主契約)要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以主契約之被保險人為本附約之被保險人,附加於主契約訂定
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二 條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附約撤銷權】
第 三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本附約係由其他種類人壽保險契約變更而來者,不得再行使本條款之附約撤銷權。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 四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