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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工地工程人員平安保險
(意外身故、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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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員工;要保時未提供名冊者,以該工程工地簽到簿所記載的人員自動更迭為
被保險人。
本契約所稱「要保單位」係指代要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契約之業者。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要保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員工」係指要保單位所聘雇,於保險單所記載的工程工地實際從事施工之工作人員,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單位所約定之條件
者。
前項工程工地,係指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建築基地,或工程合約書上所記載施工地點之實際施工部份。
本契約所稱「社會保險」,係指依據法令,由政府機關或政府委託之機構,所承辦的各種健康保險。但不包括學生保險。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全民健康保險所指定住診醫院。
本契約所稱「診所」係指合法設立並具備開業登記之公、私立診所。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照,合法執業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的保險期間內,於本保險單所記載的工程工地工作中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
傷害。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保險範圍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的有效保險期間內,於本保險單所記載的工程工地工作中因遭受第二條之「傷害」事故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契約
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四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五條:
要保單位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
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 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傷害」事故,並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給付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
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樣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
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契約的終止
第八條:
要保單位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
還要保單位。短期費率表如附件。
營業登記:
台保字第 001 號
核准文號:
台財保第 841553012 號
修訂文號:
台財保第 852370068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