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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富貴雙收變額壽險(V2)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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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富貴雙收變額壽險(V2)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完全失能保
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105.03.04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0243 號函備查
105.12.12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3802 號函備查
106.08.24 富壽商精字 1060002220 號函備查
107.09.14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9.01.01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109.01.01 108.12.03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38386 號函修正
109.07.01 富壽商精字 1090002146 號函備查
109.09.01 109.07.08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3012 號函修正
110.01.01 109.09.24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8381 號函修正
110.07.01 富壽商精字第 1100001337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契約分甲、乙二型,要保人應於要保書中擇一投保,所投保之型別並將載明於本契約保單首頁。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
且須符合第九條第二項約定。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基本保
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之保險型態,按下列方式所計算之金額:
()甲型: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乙型:基本保額。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
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
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
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躉繳保險費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障及投資需求。
五、「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
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
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六、「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條
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七、「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
五)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體況及淨危險保額
計算,並依第十條約定時點扣除。
八、「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
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九、「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
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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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實際入帳的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保單生效日當月保管銀行之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年
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十二、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配置於投資標的之日期。本公司以第四條
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日之後的第二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
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
投資標的。
十三「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二「投
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十四、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計算投資標的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且同時為下列條件
成立之本公司所在地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
(一)投資標的之相關股市、計價與交易中心未休市。
(二)無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資訊傳輸系統中斷外匯交易)導致基金淨值無法順利評價。
十五、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
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貨幣帳戶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以該貨幣帳戶幣別壹元計算。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如為指數股票型基金者,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則改以本公司於網站上公告
之收盤價為準。前述收盤價係參考該投資標的之報價市場收盤價、證券交易所公告收盤價或交
易收盤價定之。
十六、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
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七、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
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一款方式計算至計算
日之金額。
十八、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
該月之末日。
十九、「本公司」:係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總公司。
二十、保單帳戶」係指本公司為本契約所設立之專屬且獨立於本公司一般帳戶外之分離帳戶,以記
錄要保人之投資標的及帳戶餘額之最新狀況。
二十一「評價時點:分為買入評價時點、贖回評價時點及轉換評價時點三種,各評價時點淨值及匯
率之規範如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二十二「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係指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或本公司收到代收機構帳款資料,且保險費實
際到達本公司指定帳戶之日。
二十三「基準日」係指本契約用以計算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中買入、贖回及轉換評價時點之
日期,若該日非為本公司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本公司之下一個營業日。
二十四「保管銀行: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設定專設帳簿之保管機構。前述保管銀行可於本公司網頁
http://www.fubon.com 查詢。
二十五、「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機構。
二十六「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標的之一(
稱「全委」)其發行條件及提解約定詳該全委之投資標的說明。
二十七、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應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
投資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日。
二十八「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首次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所繳交用以參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之「首
次投資配置金額,但利息繼續加計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一日止之金額。
費,本公司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依約定方式扣除之。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若募集不成立,本公司應將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且最遲不得逾全權委託
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翌日起之三十日。前述應退還之保險費,係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
利息繼續加計至本公司實際還款日之前一日為止之金額,再加計募集期間本公司已依約定先
自要保人繳交參與募集之保險費中扣除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二十九「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手續費」:係指依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所載,
申購指數股票型基金(含本契約約定之投資、投資標的轉換或其他應申購投資標的之情形)
而需交付予交易機構、當地交易所及當地主管機關之費用,此費用應由要保人負擔。若交易
機構或該指數股票型基金所在地之法規調整或變更應收取之相關費用致超過附表二「投資機
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所載比例公司得依其變動幅度調整之並儘速通知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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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指數股票型基金時除依本契約約定扣除保費費用外每次均應一併扣除申購手續費
就餘額依本契約約定方式辦理。
三十、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係指依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所載,每月
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所計算的保單帳
戶價值自指數股票型基金中扣除之管理費用。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於保單帳戶中扣除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後,再按月自指數股票型基金帳
戶中扣除相當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之單位數。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本契約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本契約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同時參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者,若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募集不成立,本契約自始
無效。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並依約定將保險費退還要保人。但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以前,若
發生本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者,視為契約有效,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而不退還保險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
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
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與投保當時相同之躉繳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停效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停效前、復效日至次一保單週
月日所應繳未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與投保當時相同之躉繳保險費於扣除保費費用
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以「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
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
投資於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七條
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要保人應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但其未償還
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
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
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
要保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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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
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
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
次一日為基準日,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
淨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且已收齊第三十條或第
三十二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
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保險費交付及基本保額變更的限制】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
繳交該次保險費
投保甲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較大值
但訂立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
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值,且不得為負值。
二、投保乙型者:該金額係指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兩者之和。但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為基本保額。
本契約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變更基本保額:
一、投保甲型者:該金額係指變更後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較大值。但訂立本契約時,以
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
之值,且不得為負值。
二、投保乙型者﹕該金額係指變更後之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但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
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
前二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九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六十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四十
四、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五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二十
五、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
六、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九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零二
七、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九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
第一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下列時點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一、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時:以本公司收到要保人繳交保險費之申請時。
二、變更基本保額:以要保人申請送達本公司時
本契約保險費繳交之金額限制,不得超過本公司所規定之上下限範圍。
【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契約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
本公司以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依第二項之順序分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計算的保單帳戶價值,優先自同保單幣別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若
有不足時,則依比例自其他貨幣帳戶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如仍不足時,再由保單帳戶中所餘其他投
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等比例扣除。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依第二條
第十一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第十一條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退還已繳保險費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全委提解、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投資標的之計價貨幣非為新臺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投資: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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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UNB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三、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之扣除:除有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註
解中所約定之時序交易情形外,將以保單週月日為基準日,按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之保管銀
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若轉換前後之投資標的為不同之計價貨幣時,其匯率之計算分別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轉換評價時點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五、給付收益分配或全委提解:本契約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全委提解金額,依附表三「評價時點
一覽表」所約定匯率資產評價日之匯率計算。
前項之匯率係以保管銀行為匯率參考機構,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第十二條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整
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前項選擇。
變更之配置比例須為百分之五以上的整數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因發生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情事而無法繼續投資之比例,於變更投資配置時,該次變更受影響之
投資標的,不受前項須為百分之五以上比例的限制。但變更後各投資標的之配置百分比例仍須為整數
且總和應等於百分之一百。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或全委提解的運作】
第十三條 若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有收益分配或全委提解金額者,本公司應於收益或全委提解實際分配日起算
十五日內以現金給付方式匯入要保人之個人帳戶。但有下列情形者,則依下列約定方式辦理
一、每次應給付之收益分配或全委提解金額低於新臺幣貳仟元者,改配置於該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
戶,若本契約當時無該幣別之貨幣帳戶時,則改配置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且不計入第二
十條第三項但書之轉換次數。
二、非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本公司無法成功匯款時,改以開立支票方式寄送。
前項現金給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按時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本公司當時公
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第一項情形,給付之收益或提解金額如依法應先扣繳稅捐者,本公司於扣繳後給付之。不同投資標的
之收益或全委提解金額於同一日到達本公司者,本公司將合併計算應給付之金額。
本條情形,本契約已於收益或提解實際分配日前終止或停效者,本公司依相關稅法規定,將扣繳稅捐
後之餘額,於十五日內返還要保人或給付予受益人
【投資標的轉換】
第十四條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
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及比
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
價時點的轉出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自保單帳戶中扣除減少之單位數,並以
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轉移金額。
依前項計算得轉移金額後,本公司將先扣除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再就扣除後之餘額依附表三「評
價時點一覽表」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入評價時點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轉換後的
投資標的之投資單位數。
前項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十五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
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
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
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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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
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
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下列方式處理,此處理方式亦載於該通知中,並將於本公
司網站公布:
一、本公司得將該投資標的清算之投資標的價值或取消分配之保險費配置數額,按要保人目前保險費
之配置,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至各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一併變
更保險費配置。
二、若要保人目前有配置該投資標的之保險費,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
而現有帳戶價值中仍保有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以要保人現有帳戶價值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
投資標的重新計算之比例,分配保單帳戶價值及一併變更保險費配置。
三、若要保人目前保險費配置剔除已終止及關閉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的,且現有帳戶價值中
亦無其他投資標的者,本公司將剩餘之帳戶價值改分配於同原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中,若本
契約當時無該幣別之貨幣帳戶時,則改分配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
次數。
【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
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依第二項約定辦理: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本契約投資標的有前項情形時,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且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買
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投資單位數。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或部分提領及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
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該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並自
該資產評價日起三十日內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或保單帳戶價值。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
以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之日為基準日分別依附表「評價時點一覽表」
之轉換評價時點的轉出及轉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辦理投資標
的轉換。
四、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時:
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待特殊情事終止
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
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
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
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第十七條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
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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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契約的終止】
第十八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的保單帳
戶價值,將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及解約費用後之餘額加計已收取而未到期之保險成本計算解約金,並
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第十九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
但每次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陸仟元,且部分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
幣陸仟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淨
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並以該資產評價日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為基準,計算剩餘之投資單位及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及部
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之作業費及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甲型適用: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本公司將自動調整本契約基本保額,其方式如下:
一、若申請當時基本保額大於或等於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時,則調整後基本保額為申請當時基本保
額扣除申請減少金額之餘額。
二、若申請當時基本保額小於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時,則調整後基本保額為下列金額之較小者:
()申請當時基本保額。
()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扣除申請減少金額之餘額。
乙型適用: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者,本契約之基本保額不受影響。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若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且未償還本金金額對應剩餘保單帳戶價值之
比率,已逾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範圍者,本公司將再依序扣除保險單借款利息及本金至符合前述所
定範圍後,就餘額給付要保人。
【部分提領及轉換投資標的之作業費】
第二十條 自第二保單年度起,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壹仟元之作業
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部分提領累計未超過四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情形,要保人若僅就貨幣帳戶申請部分提領者,不收取部分提領之作業費亦不計入累計次數。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本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
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收取之轉換投資標的作業費用,依各投資標的轉出之價值比例計算後扣除。但轉出之投資標的幣
別非新臺幣時,則以本公司當時最近一次公布的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相當之金額後扣除。
若因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至四款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本公司不收取該次轉換之作業費,且
亦不計入第三項但書約定之六次轉換次數中。
【指數股票型基金無法完成交易時之處理】
第二十一條 指數股票型基金如因市場交易量低迷或有突發狀況,致生本公司下單後無法完成該指數股票型基金
交易之情形者,本公司不再續行該筆申購、贖回或轉換之作業,改依下列約定方式辦理,並應儘速
通知要保人:
一、申購:將用以申購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金額(含投資標的轉換時由其他投資標的事先贖回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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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計回已扣除之申購手續費後,改配置於同投資標的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二、贖回:將應贖回之該指數股票型基金單位數,計回本契約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中。
前項情形,本公司得於網站上公告停止受理該指數股票型基金申購、贖回或轉換作業之申請。但同
一次申請中如包含其他投資標的之申購、贖回或轉換者,其他不涉及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部分不受
影響。
要保人於本公司公告停止受理該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後,仍提出申請且繳交保險費予本公司者,
本公司將保險費中申購該指數股票型基金部分之金額,改配置於同保單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指數股票型基金稅法上之特別約定及配息或退稅之處理】
第二十二條 依指數股票型基金交易所在地之法律規定,其配息有應徵收之稅金時,其稅金徵收方式依當地法令
規定方式辦理,且本公司不負提供稅金扣繳證明之責。
指數股票型基金如有配息,或依當地法令規定而有退稅時,本公司於本契約保管銀行收到該筆配息
或退稅金額後,將依第十三條之約定辦理。
前項情形,本公司保管銀行實際收到配息或退稅時,本契約已經終止或停效者,本公司收到配息或
退稅之金額後,應於三十日內返還予要保人或給付予受益人。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
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失蹤處理】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
準,並依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
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
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二十六條約定返還保
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前項情形,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
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保單帳戶價值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數歸還本公
司,本契約於實際收到全數歸還金額後恢復效力,並以收到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
覽表」買入評價時點所約定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將所收到之金額,投資於要
保人重新指定之投資標的中。
【保險範圍: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仍生存者,本公司以當日為基準日,依附表
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的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保單帳戶
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時應加計利息,一併給付予受益人,其利息計算方式應按存放於原投資標的
計價幣別之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台北富邦銀行各月第一個營業日之活期存款利率,自本公司收到投資
機構交付金額之日起,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給付日之前一日。
【保險範圍: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
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
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如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大於或等於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者,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從
其約定,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二、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小於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者應加計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得領取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
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過部分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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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二項及第四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及第四被保險人於民國
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
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三項及第六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
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
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三項及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
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三十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三條所約定之時效
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
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依本條約定應給付保單帳戶價值者,均以受益人檢齊依第三十條約定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險金之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的淨
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完全失能度表」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
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三十二條約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三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
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
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的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
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約定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十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所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第三十一條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失能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
能診斷書。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三十二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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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UNB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完全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三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除外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
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
準日,依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贖回評價時點所約定的淨值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
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要保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第三十四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
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已繳保險費收益分配或全委提解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
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基本保額變更的申請】
第三十六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
前項變更,須符合第九條第二項約定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三十七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
50%。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公司收到借款書面通知當日獲致最新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
所計算之數額。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90%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
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
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
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
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
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單】
第三十八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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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已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及保單借款本息。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繳保
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保險
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
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
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
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
利息按本契約辦理保單借款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大值之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四十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祝壽保險金受益人,於得申領祝壽保險金前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就該受益人得受領保險金之部分另
指定外,以被保險人為該部分祝壽保險金之受益人
倘被保險人身故前尚有未受領之保險(不論已否申請)本公司將給付予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四十一條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
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
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
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
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
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變更住所】
第四十二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四十三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四十四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約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四十五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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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200 (不含)以內:保險費的 5%
200 ()~未滿 500 萬:保險費的 4%
500 ()~未滿 1000 萬:保險費的 3%
1000 ()以上:保險費的 2%
二、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 100 元。
約有所繳除部300
萬元者,當月免收保單管理費。
2.保險成本
係指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率表
如附五)。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險人的性別扣款當時
保險年齡、體況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三、投資相關費
1.申購手續費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指數票型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請詳附表二投資機構收之相關費
收取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受委管理之投信業者如有將類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該投信業者經之基
時,則該部分帳戶資產之經理費不得計入年度委託報酬。
3.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贖回費用
開放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但若投資標的有規定,且反映於贖
時之單位淨值者,不在此限。
指數票型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請詳附表二投資機構收之相關費
收取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
作業費
要保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公司得分別取新臺幣
佰元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的累計未超六次者,
所為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6.
自第保單年度起,保人申請部提領時,就每一次申請,本司得分別
收取臺幣壹仟元之作業費。但同一保單年度內請部分提領計未超過
次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形,要保人若僅就貨幣帳戶申請部分提領,不收取部提領之作
費亦不計入累計次數。
7.帳戶管理費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每月收取 0.1%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8.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
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1 :1%、第 2 年起:0%
2.部分提領費
1 :1%、第 2 年起:0%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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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收取(
http://www.fubon.com
基金
投資標的
計價
幣別
經理費
保管費
贖回費用
型態
(委託戶之產撥機制可能
為本金) ( 1)
美元
已由淨值中
扣除
已由淨值中
扣除
本公司未另
外收取
(撥回制來源可
為本金) ( 2)
美元
(委託戶之產撥機制可能
為本金) ( 3)
美元
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
為本金)( 4)
美元
富邦委託邦投-目標富利組合
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金撥回)(全權
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來源可能為本金)
( 5)
美元
富邦委託邦投-目標富利組合
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位數撥回)(全
金)( 6)
美元
( 7)
新臺幣貨幣帳戶
新臺
已反映於宣
告利率
已反映於宣
告利率
由本公司支
美元貨幣帳戶
美元
歐元貨幣帳戶
歐元
澳幣貨幣帳戶
澳幣
本公司委託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
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受委託管理之投信業者如有將類全委帳戶資產投資於該投信業者經理之基金時,則該部分帳戶資產之經理費
得計入年度委託報酬。
1.「富邦人壽月月富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2 11 05 日至 102 12 10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2 12 31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3 2 10 日。
(4)提解方式:
自民國 103 2 10 日起以下列方式於每月提解本投資帳戶的委託投資資產以分配予投資人但本
資帳戶並無報酬率與波動度的相關保證:
(a)每年 1245781011 月份以每單位 0.0417 元提解委託投資資產
(b)每年 36912 月為季度加碼提解將依據 3 10 號、6 10 號、9 10 號、12 10 號之(若遇
本合約定義之非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營業日)委託投資帳戶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以下簡稱淨值),進行
其季度加碼機制評估與計算,此評估與計算機制如:
若每年 36912 月季度加碼提解計算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小於 10.15 美元者:當月份每單位提
解金額為 0.0417 美元
若每年 36912 月季度加碼提解計算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等於或大於 10.15 美元,且每單位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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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小於 10.60 美元者:當月份每單位提解金額為 0.0459 美元
若每年 36912 月季度加碼提解計算基準日之每單位淨值大於或等於 10.60 美元者:當月份每
單位提解金額為 0.0584 美元
每月提解委託投資資產之計算基準日:以每月 10 (若遇非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定義之營業日則順延至下
一營業日)帳戶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營業日:係指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地之銀行營業日但本委託投資資產之報
價貨幣市場或投資於同一註冊地之子基金總金額達本委託投資資產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比例時,該子
基金報價貨幣市場或註冊地所在國/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例假日休市或有停止報價之情事者則以施
羅德總公營業在縣市之營業日且基金報幣市或註所在國/之證交易
市場有提供報價之日為營業日。
本投資帳戶每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託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5)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年度委任報(保管費),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
管理費施羅德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年度委任報酬由保管銀行收取;
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不需另行支付
(6)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2.「富邦人壽月月收益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2 11 05 日至 102 12 10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2 12 31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3 2 10 日。
(4)提解方式:
自民國 103 2 10 日起以下列方式於每月提解本投資帳戶的委託投資資產以分配予投資人但本投
資帳戶並無報酬率與波動度的相關保證:
(a) 每年 1245781011 月份以每單位 0.0417 美元固定提解委託投資資產;
(b) 每年 36912 月份加計季度加碼提解,此加碼提解計算機制說明如:
季度加碼提解條
每單位提解金額
值級距
每年 36912 月份季度加碼提
解機制
每單位提解 0.0417
NAV<=10.2
每單位提解 0.0459
10.2<NAV<=10.5
每單位提解 0.0584
NAV>10.5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第 10 個日(若該日為非屬本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營業日)如該
日為非屬本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營業日:係指蘭克林華美證投資信託股份限公司總司營業所在地之銀行營業日美國道富
State Street 所提供之年度行事曆之交易營業日。
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託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5)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年度委任報酬(保管費),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
管理費,由富蘭克林華美投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年度委任報酬由保管銀行收取;上述各項費用
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不需另行支付
(6)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3.「富邦人壽月月豐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3 11 17 日至 103 12 8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4 1 5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4 2 10 日。
(4)提解方式:
a.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如該日為非屬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
業日。
b.每月以每單位 0.0459 美元固定提解委託投資資產,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c.每年 36912 份加計季度加碼提解,此加碼提解計算機制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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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加碼提解條
每單位提解金額
提解基準日參考單位
淨值級距
每年 36912 月份
季度加碼提解機
每單位提解 0.0459 美元
NAV<=10.5
每單位提解 0.05 美元
10.5<NAV<=11.0
每單位提解 0.06 美元
NAV>11.0
d.營業日:係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所定之營業日但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同一註冊地之子基金總額達委託
投資資產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時,該子基金註冊地所在國或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
時,不在此限。前述所稱「一定比例」係指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同一註冊地之子基金總額達委託投
資產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
e.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f.委託投資資產之提解機制可能由委託投資資產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委託投資資產本金支出
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富邦
投信與公司收取,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上述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扣除,不需另
行支付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費時,需經本公司與富邦投信雙方面同意後始得
為之。
4.「富邦人壽月月享利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4 6 8 日至 104 7 5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4 8 3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4 9 10 日。
(4)提解方式:
A.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B.每月(除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之外)自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金額為每單位美金 0.0459 元。
C.本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年度的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金額將依
下列之季度資產提解機制及季度資產提解機制級距表,進行資產提解﹕
a.季度資產提解機: 本委託投資帳戶於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決定適用之
每單位淨值級距及每單位資產提解金額。
b.季度資產提解機制級距表:
季度提解條件適用月份
每單位資產提解金額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
(每單位淨值級距)
每年 36912 月份
每單位提解 0.0459 美元
NAV<10.2
每單位提解 0.05 美元
10.2NAV<10.5
每單位提解 0.06 美元
NAV10.5
D.營業日:係指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惟本投資帳戶之委託投資資產所投資之子標的或國外有價證券或相
關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因買賣有價證券衍生之外匯交易)有超過本委託投資帳戶資產價值百分之四
(含)以上未提供價格、或所投資子標的之報價市場、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交易市場因假日停止交
時,該日為非營業日。
E.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可能由本投資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之部份,可能導致原
始投資金額減損。本投資帳戶資產提解金額不代表本投資帳戶之報酬率,且過去資產提解金額不代
未來資產提解金額,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F.本委託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委託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
下波動,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後,本委託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
響下降。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聯博
投信與本公司收取,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除,不需
行支付;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需經本公司與聯博投信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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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富邦人壽委託富邦投信-目標收益富利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現金撥回)」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5 11 14 日至 105 12 09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6 01 03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6 02 10 日。
(4)提解方式:
A.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號,如該日為非屬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
營業日。
B.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
C.每月提解規則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每單位金額如下表:
每單位提解金額
提解基準日參考單位淨值級距
每單位提解 0.03 美元
NAV< 9
每單位提解 0.0417 美元
9<=NAV<=10.5
每單位提解 0.05 美元
NAV>10.5
D.營業日:係指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但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同
一註冊地之子基金總額達委託投資資產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時該子基金註冊地所在國或區之證券交
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該日為非營業日。前述所稱「一定比例」係指委託投資資產投資
同一註冊地之子基金總額達委託投資資產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
E.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金額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F.委託託投事業與管委託戶之可能
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全權委
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富邦
投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
除,不需另行支付;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富邦投
信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6.「富邦人壽委託富邦投信-目標收益富利組合月提解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單位數撥回)」相關要件如下:
(1)募集期間:民國 105 11 14 日至 105 12 09 日。
(2)投資起始日:民國 106 01 03 日。
(3)首次提解日:民國 106 02 10 日。
(4)提解方式:
A.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每月 10 號,如該日為非屬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訂之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
營業日。
B.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
C.每月提解規則
a.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基準日時,確認委託投資資產單位數之總數,將依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b.委託投資提解單位總額 = 託投資產提解日之位總 × 委託資資
提解每單位金額 /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之計算生效日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c.每月委託投資資產提解每單位金額如下表
每單位提解金額
提解基準日參考單位淨值級距
每單位提解 0.03 美元
NAV< 9
每單位提解 0.0417 美元
9<=NAV<=10.5
每單位提解 0.05 美元
NAV>10.5
D.營業日:係指中華民國主管機關依銀行法規定公告之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但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同
一註冊地之子基金總額達委託投資資產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時,該子基金註冊地所在國或區之證券交
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該日為非營業日。前述所稱「一定比例」係指委託投資資產投資
同一註冊地之子基金總額達委託投資資產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
E.本投資帳戶每月提解予投資人並不代表其報酬率,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委託
投資資產提解後,本投資帳戶淨值可能受到影響下降,保單帳戶價值也可能受到影響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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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UNB
F.委託全權投資管理代為運用理之全權投資帳戶解機制可
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全權委
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5)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本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需收取經理費及保管費,經理費包含年度委託報酬與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由富邦
投信與本投資帳戶委託人收取,保管費由保管銀行收取;上述各項費用已自本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中扣
除,不需另行支付;若欲調整年度委託報酬或年度投資帳戶管理費時,需經本投資帳戶委託人與富邦投
信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7【貨幣帳戶說明】
一、新臺幣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貨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
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美元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歐元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四、澳幣貨幣帳戶說明:
1.貨幣帳戶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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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代號:UNB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投資標的之一亦作為資金停泊之專設帳戶幣帳戶係以宣告利率方式依日單利月複
利計算該貨幣帳戶應有之收益給付。貨幣帳戶之設立及所有投資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接受保險法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2.貨幣帳戶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該貨幣帳戶之收益給付,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
告利率不得為負
3.投資工具及標的
銀行存款
4.貨幣帳戶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已反映於宣告利率,不另外收取。
5.貨幣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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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評價時點一覽表
1.基金部分
項目
投資標的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買入
評價時點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基準日
(保管銀行收盤
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贖回
評價時點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入匯率)
轉換
評價時點
新臺幣計價轉換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四資產評價日
新臺幣計價轉換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四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轉換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入匯率)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轉換
外幣計價
(相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日
外幣計價
轉換
外幣計價
(不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入匯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三資產評價日
UNBX1100701 20/23
商品代號:UNB
2.貨幣帳戶
項目
投資標的
贖回/轉出
買入/轉入
淨值
匯率
匯率
淨值
買入
評價時點
新臺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保管銀行收盤
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贖回
評價時點
新臺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外幣
貨幣帳戶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入匯率)
轉換
評價時點
新臺幣貨幣帳戶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新臺幣貨幣帳戶
外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貨幣帳戶轉
新臺幣計價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入匯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貨幣帳戶轉
外幣計價
(相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外幣貨幣帳戶轉
外幣計價
(不同外幣)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入匯率)
基準日
次一資產評價日
(保管銀行收盤
賣出匯率)
基準日
次二資產評價日
註1:投資標的之買入、贖回及轉換交易,將依本公司受理之先後順序逐步進行(遇每月扣除保險成本、保單管
理費指數股票型基金帳戶管理費之贖回交易時,應依時序加入該項交易),且需待前一項交易完成後,
UNBX1100701 21/23
商品代號:UNB
始得開始進行下一項交易。
註2:若基準日非本公司營業日時,則順延至本公司下一個營業日。
註3本契約連結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或全委提解金額給付者,其匯率評價時點依各檔標的於本公司實際發
放日前一日保管銀行收盤買入匯率計算。
註4:遇台股封關,國內外 ETF 交易評價時點將順延。
註5:屬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投資標的者(簡稱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依下列方式評價
(1) 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投入者,匯率評價時點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前 1
營業日,淨值評價時點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當日。
(2) 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起始日後投入者匯率及淨值適用日同上述評價時點一覽表基金部之外幣計
價基金及其附註
註6:「保管銀行」係指替本契約之共同基金保管資產並處分資產的銀行。每檔基金的資產在保管機構均是一個
獨立的帳戶。保管銀行只負責保管並依照基金經理公司的指示付款,並無實際操作基金的權利。
註7要保人或受益人的結匯金額,須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
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若結匯金額超過相關法規之限制,以本公司取得外匯主管機關書面核准為基準
日並依條款約定之評價時點一覽表的匯率及淨值適用之。
註8:本公司得依實際交易需要,適時修訂本評價時點一覽表。
【舉例說明】:本公司於 106 8 1 日受理某甲申請轉換投資標的
1.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計價轉換外幣計價,但為相同幣別,作業流程如下:
8/1
8/2
8/3
8/4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轉出淨值
轉入淨值
2.若要保人選擇外幣計價轉換外幣計價,但為不同幣別,作業流程如下:
8/1
8/2
8/3
8/4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
轉出淨值
轉出匯率及轉入匯率
轉入淨值
※要保人應知悉:
(1)保險單遇有交易執行中時,不得申請終止該項交易。
(2)二項(含)以上交易待執行時,後續交易之基準日及評價時點將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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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完全失能程度表
完全失能指下列七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項目
1.
雙目均失明者。(註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
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UNBX1100701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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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標準體之費率表
富邦人壽富貴雙收變額壽險(V2)
(每月) 單位:/每萬危險保額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年齡\性別
男性
女性
0
0.27
0.21
-
-
-
1
0.16
0.12
56
4.51
1.92
2
0.14
0.10
57
4.84
2.06
3
0.12
0.09
58
5.19
2.22
4
0.10
0.08
59
5.57
2.41
5
0.10
0.07
60
6.22
2.77
6
0.09
0.07
61
6.67
3.00
7
0.09
0.07
62
7.18
3.27
8
0.10
0.06
63
7.74
3.57
9
0.10
0.06
64
8.37
3.91
10
0.10
0.06
65
9.39
4.67
11
0.11
0.06
66
10.19
5.12
12
0.13
0.06
67
11.12
5.66
13
0.15
0.07
68
12.18
6.27
14
0.19
0.08
69
13.36
6.97
15
0.25
0.11
70
15.42
8.10
16
0.28
0.12
71
16.86
9.00
17
0.32
0.13
72
18.43
10.04
18
0.34
0.14
73
20.14
11.21
19
0.36
0.15
74
22.02
12.54
20
0.36
0.15
75
23.90
13.61
21
0.37
0.16
76
26.17
15.26
22
0.38
0.16
77
28.66
17.12
23
0.39
0.17
78
31.41
19.18
24
0.39
0.17
79
34.40
21.47
25
0.41
0.20
80
37.65
23.99
26
0.42
0.21
81
41.15
26.76
27
0.43
0.22
82
44.93
29.82
28
0.45
0.23
83
49.04
33.22
29
0.47
0.24
84
53.53
37.01
30
0.55
0.26
85
58.46
41.28
31
0.58
0.28
86
63.90
46.09
32
0.62
0.30
87
69.89
51.51
33
0.67
0.32
88
76.25
57.60
34
0.73
0.34
89
82.96
64.40
35
0.81
0.37
90
90.68
71.99
36
0.89
0.40
91
99.60
80.42
37
0.97
0.43
92
108.45
89.76
38
1.06
0.46
93
118.10
100.11
39
1.16
0.50
94
128.61
111.53
40
1.27
0.55
95
140.07
124.14
41
1.39
0.59
96
152.57
138.04
42
1.51
0.64
97
166.19
153.31
43
1.64
0.69
98
181.04
170.05
44
1.78
0.74
99
197.23
188.36
45
2.01
0.85
100
214.87
208.32
46
2.17
0.91
101
233.56
229.99
47
2.34
0.98
102
252.82
253.43
48
2.52
1.05
103
273.28
278.66
49
2.71
1.13
104
294.95
305.67
50
2.89
1.19
105
317.80
334.39
51
3.10
1.27
106
352.52
374.03
52
3.32
1.37
107
390.26
415.61
53
3.56
1.46
108
427.12
463.77
54
3.82
1.56
109
465.49
516.22
55
4.22
1.80
110
833.33
833.33
1
富邦人壽富貴雙收變額壽險(V2)保險費用說明
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收費標準及費用
一、保費費用
200 (不含)以內:保險費的 5%
200 ()~未滿 500 萬:保險費的 4%
500 ()~未滿 1000 萬:保險費的 3%
1000 ()以上:保險費的 2%
二、保險相關費
1.保單管理費
每月新臺幣 100 元。
本契約有效期間要保人所繳交之保險費扣除部分提領金額後總額300
元者,當月免收保單管理費。
2.保險成本
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
附表五)。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扣款當時之保險
年齡、體況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三、投資相關費
1.申購手續費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指數股票型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請詳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
取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經理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受委管理之投信業如有將全委戶資產投資該投信業者經之基
時,則該部分帳戶資產之經理費不得計入年度委託報酬。
3.保管費
已反應於投資標的淨值中
4.贖回費用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但若投資標的另有規定且已反映於贖回時
之單位淨值者,不在此限。
指數股票型基金由投資機構收取請詳附表二「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
取表」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
作業費
要保人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時就每一次之轉換公司得分別收取新臺幣伍佰
元之作業費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轉換投資標的累計未超過六次者就所為
之轉換,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6.
自第二保單年度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就每一次申公司得分別收
取新幣壹仟元之作費。但一保年度內申請分提領累計未過四
者,本公司不收取前述之作業費。
前項情形要保人若僅就貨幣帳戶申請部分提領者不收取部分提領之作業費
亦不計入累計次數。
7.帳戶管理費
開放型基金: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每月收取 0.1%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8.其他費用
四、解約及部分
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1 :1%、第 2 年起:0%
2.部分提領費
1 :1%、第 2 年起:0%
五、其他費用(詳列費用項目
2
標準體之費率表
富邦人壽富貴雙收變額壽險(V2)
(每月) 單位:/每萬危險保額
年齡\性別
女性
年齡\性別
男性
0
0.27
0.21
-
-
-
1
0.16
0.12
56
4.51
1.92
2
0.14
0.10
57
4.84
2.06
3
0.12
0.09
58
5.19
2.22
4
0.10
0.08
59
5.57
2.41
5
0.10
0.07
60
6.22
2.77
6
0.09
0.07
61
6.67
3.00
7
0.09
0.07
62
7.18
3.27
8
0.10
0.06
63
7.74
3.57
9
0.10
0.06
64
8.37
3.91
10
0.10
0.06
65
9.39
4.67
11
0.11
0.06
66
10.19
5.12
12
0.13
0.06
67
11.12
5.66
13
0.15
0.07
68
12.18
6.27
14
0.19
0.08
69
13.36
6.97
15
0.25
0.11
70
15.42
8.10
16
0.28
0.12
71
16.86
9.00
17
0.32
0.13
72
18.43
10.04
18
0.34
0.14
73
20.14
11.21
19
0.36
0.15
74
22.02
12.54
20
0.36
0.15
75
23.90
13.61
21
0.37
0.16
76
26.17
15.26
22
0.38
0.16
77
28.66
17.12
23
0.39
0.17
78
31.41
19.18
24
0.39
0.17
79
34.40
21.47
25
0.41
0.20
80
37.65
23.99
26
0.42
0.21
81
41.15
26.76
27
0.43
0.22
82
44.93
29.82
28
0.45
0.23
83
49.04
33.22
29
0.47
0.24
84
53.53
37.01
30
0.55
0.26
85
58.46
41.28
31
0.58
0.28
86
63.90
46.09
32
0.62
0.30
87
69.89
51.51
33
0.67
0.32
88
76.25
57.60
34
0.73
0.34
89
82.96
64.40
35
0.81
0.37
90
90.68
71.99
36
0.89
0.40
91
99.60
80.42
37
0.97
0.43
92
108.45
89.76
38
1.06
0.46
93
118.10
100.11
39
1.16
0.50
94
128.61
111.53
40
1.27
0.55
95
140.07
124.14
41
1.39
0.59
96
152.57
138.04
42
1.51
0.64
97
166.19
153.31
43
1.64
0.69
98
181.04
170.05
44
1.78
0.74
99
197.23
188.36
45
2.01
0.85
100
214.87
208.32
46
2.17
0.91
101
233.56
229.99
47
2.34
0.98
102
252.82
253.43
48
2.52
1.05
103
273.28
278.66
49
2.71
1.13
104
294.95
305.67
50
2.89
1.19
105
317.80
334.39
51
3.10
1.27
106
352.52
374.03
52
3.32
1.37
107
390.26
415.61
53
3.56
1.46
108
427.12
463.77
54
3.82
1.56
109
465.49
516.22
55
4.22
1.80
110
833.33
8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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