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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富邦人壽富貴保本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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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富貴保本終身壽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二級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以避免權益受損。
90.07.25 台財保字第 0900706840 號函核准
90.08.01 台財保字第 0900706509 號函修訂
91.01.10 安忠精字第 91004 號函備查
91.05.06 安忠精字第 91026 號函核備
91.12.31 安忠精字第 91063 號函備查
92.12.31 安忠精字第 92049 號函修訂
94.12.23 安耀精字第 94107 號函備查
95.01.06 金管保三字第 09402133930 號函
95.09.29 安俊精字第 95082 號函備查
95.09.14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訂
96.01.12 安俊精字第 96001 號函備查
96.08.10 安俊精字第 96063 號函備查
96.08.31 安俊精字第 96039 號函備查
97.03.11 安俊精字第 97016 號函備查
98.04.27金管保三字第09802546540號
98.06.01富壽商品字第098002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 0809-000550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
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完全殘廢」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永久殘廢之一者。
「二級殘廢」係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永久殘廢之一者。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五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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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
第 六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
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保險附約(以下簡稱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
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總和(以下簡稱本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
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
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契約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
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餘額。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包含本契約及附約之保險費總和)
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七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 八 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失蹤,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
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 九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以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請
詳見保單面頁之解約金表。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但如書面通知上載明終止日者
以該終止日零時為準。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 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
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
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
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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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範圍與給付】
第十二條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及「二級殘廢保險
金」三種,按照下列規定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並無息退還本契約(不
包含其他附約)按年繳繳費方式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計算已經過保單年度(未滿一年者以
一年計算)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但本契約訂定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四足歲,或心神喪失或
精神耗弱,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
一日(含)以後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
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
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前二目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1、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2、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臺幣貳佰萬元。
3、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三目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
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
任。
二、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
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並無息退還本契約(不包含其他附約)按年繳繳費方式依保險事
故發生時之保險金額計算已經過保單年度(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應繳保險費總額。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殘廢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付「完全殘
廢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三、二級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二級殘廢情事之一,並經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九十給付「二級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二級殘廢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二級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有完全殘廢及二級殘廢時,本公司只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本契約若有已繳付而尚未到期
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之。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後,本項即不再
適用。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請】
第十三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及二級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二級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或二級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
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亦不得申請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或二級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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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或二級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或二級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
保險金或二級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十六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
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
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七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
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第十八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金額,其減少部份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十九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請詳閱保單
面頁之減額繳清保險保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
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或「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取其
較小者。
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本公司不接受保險金額變更亦不適用第六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展期定期保險】
第 廿 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
延期間請詳閱保單面頁之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被保險人於展延期間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時本公司給付保險金上述保險金額之
計算如下:
一、申請變更時之保險金額,加上
以申請變更時之保險金額及本契約之原生效年度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計算至變更時(未滿一年者
以一年計算)之應繳保險費總額,並扣除
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
如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款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
需的躉繳保險費時,本契約採限期繳費者,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
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請詳閱保單面頁的展期定期保險之繳清生存保險保額
表。本契約如為終身繳費者,則超過款額將於變更生效後退還要保人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
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後辦理。
本條所稱「營業費用」,其金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或「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取其
較小者。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本公司不接受保險金額變更亦不適用第六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更約】
第廿一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周年日得經本公司同意申請將本契約變更為當時本公司仍繼續銷售之個人人壽保險
契約。
前項變更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對該險種的最低承保金額且變更後契約當時之危險保額亦不得
高於本契約變更當時的危險保額若變更當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四足歲時且變更後契約於被保
險人實際年齡達十四足歲前的喪葬費用給付以法令規定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為限超過之部分視為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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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前項危險保額係指變更當時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險金額減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要保人行使「更約」時,其費率仍依被保險人原投保年齡計算,但變更前後兩險種間有解約金差額時,
要保人或本公司應就差額補繳或退還之。
【保險金額增加的申請】
第廿二條 本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體位係標準體且以標準費率承保者倘本契約有下列二款情形之一時要保人得
於一個月內向本公司申請增加本契約之保險金額所增加之保險金額以未超過原始訂約時之保險金額的
百分之二十五為限。如申請增加當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十四歲足歲者除前述約定外,加計當次
加之保險金額亦不得逾主管機關所訂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度上限:
一、 於本契約每屆滿五周年時。
二、 被保險人結婚或其子女出生後之第一個本契約周年日。
要保人為前項之申請時無須檢具健康聲明書且免體檢其增加保險金額之保險費仍按被保險人原投保
年齡計算之,但應補交已經過年度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要保人為第一項之申請時,其增加後之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加保當時本契約所訂之最高投保金額為限。
【保險單借款】
第廿三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
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
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不分紅保單】
第廿四條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廿五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
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
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契約
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廿六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及二級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倘被保險
人身故前尚有未受領之保險金(不論已否申請)本公司將給付予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
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廿七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廿八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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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註】
第廿九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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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完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
項目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1. 雙目均失明者。(註1)
2.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6.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7.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1: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註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不能構音者。
註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
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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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二級殘廢程度表
二級殘廢指下列四項殘廢程度之一: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註 1)
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註 2)
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註 3)
4.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註 4)
註1
1-1. 「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對於永久影響日常生活活動狀態及需他人扶助之
況依下列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審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等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資料
為依據。
(1)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
(2)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入浴等。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
腦萎縮、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如因言語
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
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
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4.「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
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2
2-1. 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心囊、主動脈、氣管及支氣管、肺臟、胸膜、食道等。
(2)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腎、輸尿管、膀胱及尿道等。
(4)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等。
2-2. 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
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註3
3-1.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3-2.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
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3-3.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註4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註5機能永久喪失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
定者不在此限。
9
附件一 富邦人壽富貴保本終身壽險
總保險費率(每萬元保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721 585 388 314 314 252 244 190 157 116
1 723 585 389 314 316 252 244 189 158 116
2 742 599 400 322 325 258 250 194 164 120
3 762 615 411 330 335 266 258 199 170 124
4 784 631 423 339 345 273 265 204 176 128
5 807 649 435 349 356 281 274 210 183 133
6 831 667 449 359 368 290 282 216 190 138
7 856 686 463 369 380 299 291 223 198 143
8 882 706 477 380 393 308 301 230 206 149
9 910 727 492 392 406 318 311 237 215 155
10 938 749 508 404 420 328 321 244 224 161
11 968 771 525 416 435 339 333 252 234 167
12 1000 795 542 429 451 350 344 260 244 174
13 1032 819 560 442 467 362 356 269 255 181
14 1066 844 579 456 484 374 369 277 266 188
15 1101 870 599 470 501 387 382 286 278 196
16 1136 897 618 485 487 377 395 296 291 204
17 1172 925 638 501 504 390 409 306 304 213
18 1209 954 659 517 521 403 423 316 317 222
19 1247 983 681 533 539 417 438 327 331 232
20 1287 1015 703 551 559 431 454 338 346 242
21 1329 1047 727 569 579 446 470 349 362 252
22 1373 1081 752 588 601 462 488 362 380 264
23 1419 1116 779 608 624 479 506 375 398 276
24 1468 1154 806 629 648 496 526 388 418 289
25 1520 1193 836 651 674 515 547 403 439 302
26 1574 1234 867 674 702 534 569 418 461 317
27 1631 1277 900 698 731 555 593 434 486 332
28 1692 1322 935 724 762 577 618 451 512 349
29 1756 1369 972 751 796 600 646 470 540 367
30 1824 1419 1012 779 831 625 674 489 570 385
31 1896 1471 1053 809 869 651 705 509 602 405
32 1972 1526 1098 840 910 679 739 530 637 427
33 2052 1584 1145 873 954 708 774 553 675 450
34 2137 1645 1195 909 1001 739 812 577 716 475
35 2227 1709 1248 946 1051 773 853 603 760 501
36 2323 1777 1305 985 1106 808 897 630 808 529
37 2424 1848 1365 1026 1164 846 945 660 860 560
38 2532 1924 1430 1070 1228 886 995 691 915 593
39 2647 2004 1499 1117 1296 930 1051 725 977 628
40 2769 2089 1573 1167 1371 977 1111 761 1043 667
41 2900 2179 1653 1221 1452 1027 1185 805 1129 715
42 3040 2275 1738 1277 1540 1082 1267 852 1224 768
43 3190 2376 1831 1338 1637 1140 1358 904 1331 826
44 3351 2485 1930 1403 1744 1204 1460 961 1451 890
45 3524 2601 2038 1473 1862 1274 1573 1024 1586 962
46 3710 2725 2155 1548 1992 1349 1700 1093 1740 1042
47 3911 2858 2283 1629 2137 1432 1844 1169 1915 1131
48 4129 3000 2422 1716 2299 1522 2007 1253 2116 1230
49 4366 3152 2575 1810 2481 1622 2194 1347 2349 1342
50 4624 3316 2743 1912 2686 1732 2409 1452 2620 1469
51 4906 3493 2928 2023 2920 1853 2658 1571 2939 1613
52 5215 3685 3133 2144 3187 1989 2951 1704 3317 1778
53 5554 3892 3360 2276 3495 2141 3296 1857 3772 1967
54 5929 4119 3614 2422 3852 2312 3710 2031 4325 2187
55 6344 4366 3899 2582 4272 2506 4211 2233 5008 2444
56 6806 4638 4221 2760 4769 2727 4829 2468 5871 2747
57 7321 4937 4585 2957 5365 2980 5605 2744 6986 3108
58 7900 5266 5000 3177 6090 3273 6603 3073 8472 3543
59 8553 5629 5476 3422 6989 3614 7925 3467 10537 4075
60 9294 6031 6028 3698 8125 4015 9746 3946 13576 4734
61 10142 6479 6671 4010 9599 4492
62 11117 6979 7428 4364 11579 5066
63 12251 7542 8331 4768 14358 5769
64 13582 8180 9423 5236 18512 6644
65 15163 8907 10762 5779 25330 7762
111@ 歲滿期繳費
年齡
5 年期繳費 10 年期繳費 15 年期繳費 20 年期繳費
請問富邦人壽富貴保本終身壽險(20年)的保障內容有哪些?
想請問富邦人壽富貴保本終身壽險(20年)的保障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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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富邦人壽保本終身保險加附約
想詢問如果已經有買富邦的金長富保本終身意外險,於繳費期間是否可以再加附約?目前僅有一張國泰終身失能險,身上未有購買任何醫療險;如果可行,會比較建議搭配富邦實支實付的哪個醫療險商品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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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5)」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新平準終身壽險 (XWS5)」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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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富邦人壽安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壽險 (XLJ)
各位專業保險同仁好:請教前幾年保的保單   富邦人壽安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壽險 (XLJ),為何本網站的「每月扶助生活保險金」依照失能等級分成不同金額呢?是網頁顯示錯誤嗎?網址:https://finfo.tw/products/XLJ-%E5%AF%8C%E9%82%A6%E4%BA%BA%E5%A3%BD%E5%AE%89%E5%BA%B7%E4%B9%85%E4%B9%85%E6%AE%98%E5%BB%A2%E7%85%A7%E8%AD%B7%E7%B5%82%E8%BA%AB%E5%A3%BD%E9%9A%AA-2015-08-04因我查看法規第十六條【保險範圍: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似乎未提到生活扶助金會依照失能等級而不同,我是否有誤會哪部分呢?感謝解答!【保險範圍: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於殘廢診斷確定日起之每一週月日按確診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共給付一百八十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若被保險人發生殘廢等級加重或因不同事故再次符合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上述給付期間不重新計算。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 2.25%。第一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該週年日當時之保險金額依第一項計算方式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若被保險人發生殘廢等級加重或因不同事故再次符合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上述給付期間不重新計算。本契約如有第八條第八項、第十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約定之情形時,倘仍有應給付而未給付之「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本公司將以貼現值一次給付,其計算貼現值之貼現年利率為 2.25%。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殘廢診斷確定日之週年日或週月日,係指殘廢診斷確定日起每隔一年或一月的相當日,如該年或該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週年日或週月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和,合併各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於初次殘廢診斷確定日之每一週月日一同給付,其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一至六級較嚴重項目的「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應扣除之。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一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之和,合併各項「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於初次殘廢診斷確定日之每一週月日一同給付,其每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本公司累計給付「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六佰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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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保本111終身壽險附約是否取消
請問已經有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SPAR,保費1280也有雙實支實付保險因為小時候的保單國泰保本111有加附約如下附:溫心住院日額附約,保費1680附:平安附約-每次醫療限額,保費300附:平安附約-死殘,保費1115附:平安附約-住院,保費1133請問是否建議把國泰的這些附約取消掉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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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人壽還本終身壽險(85) 20LESA
目前小弟有一個困擾的點..民國87年媽媽有幫我保了以下保單主約:安泰人壽還本終身壽險(85) 20LESA  保額50萬附約:安泰人壽重大疾病終身保險 PDR 保額50萬--------------------------------------------------------------------有兩個問題1.第一研究了一下主約安泰還本終身壽險(85) 20LESA  其中裡面可以增加保額☆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繳費期滿之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 之二十給付「生存保險金」;以後每屆滿三週年而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 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生存保險金」 ☆ 本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體位係標準體者,倘本契約有下列二款情形之一時,要保人得於一 個月內向本公司申請增加本契約之保險金額,所增加之保險金額未超過原始訂約時保險金 額的百分之二十者,無須檢具健康聲明書且免體檢: 一、於本契約第五周年日或嗣後每屆滿五周年時。 二、被保險人結婚或其子女出生後之第一個本契約周年日。 今年我剛好適逢結婚生子及保單屆滿五周年,可以增加【60%】的保額,請問是不是要加好加滿?2.第二安泰人壽重大疾病終身保險 PDR,讓我比較頭疼...這張保險業務說跟主約還本終身壽險一樣可以增加【60%】的保額 ,保額從50萬>>>80萬,增加30萬,需要繳費42,000元(繳一次而已),請問值得增加嗎?我知道這張是重大疾病險而非目前主流的『重大傷病險』,所以一直猶豫到底要不要花四萬多塊去增加30萬的重大疾病額度,還望專業人士幫我分析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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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or減額繳清 富邦保本終身保險
最近在幫家人審視保單家人有一張富邦金安康保本終身保險從100年12月30日開始繳到現在保額80萬 當初是選月繳方式應該已經差不多繳到12年度第6還7期想請教現在辦理解約可以拿回多少錢?若辦理減額繳清,等20年滿期後可以拿回多少呢?想知道要及時停損的話,建議解約還是減額繳清QQ非常感謝各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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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 年年發還本終生保險(XWA1) 10年期繳10年
對「(舊版)富邦人壽年年發還本終身保險 (XWA1)」有興趣繳完10 年退保 會退多少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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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保的"富邦人壽鑫美利外幣增額終身壽險(美元3萬)能怎麼處理?
已停保的"富邦人壽鑫美利外幣增額終身壽險(美元3萬)能怎麼處理?103年幫二個孩子買了這張保單.但是只繳了2年就沒繳.當初保險員建議停保即可.不要解約.想請問我現在還能復保嗎?或是直接解約退回解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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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健檢 - 安泰喬壽還本終身壽險(20年)
/ 目前的保單只有三張 /其一是小時候媽媽買的安泰喬壽還本終身壽險(20年)並且加保了一些附約(如圖)其他兩張是幾年前買的6年的美金儲蓄險:1. 南山人壽-美利雙鑫美元利率變動型還本終身險2. 國泰人壽-樂齡享退利變美元因為前幾年才開始學習投資,所以不喜歡儲蓄險~但這兩張還要2&4年會繳完,請問若繳完後,會建議解約嗎?現況:女,30歲,懷孕中平常是騎車通勤的辦公室上班族懷孕後是老公開車載上下班沒有疾病史,但有房貸與之後小孩的費用壓力不知道這樣還有其他建議可以保的保險嗎?例如醫療險.意外險的實支實付(副本)等等想補足不足的部分~先謝謝各位保險專業人員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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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我有一份安泰保本終身壽險LPLB請問能增加附約嗎?
我有一份安泰保本終身壽險LPLB(現為富邦)但是是89年投保已經繳完了因為預算上的限制,所以想增加附約,請問我還能增加附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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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花漾年華外幣分紅終身保險
以下為這支商品的「生存保險金」敘述: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九十八歲以前(不含保險年齡屆滿九十八歲),於要保人指定之特定保險年齡的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及其後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仍生存且未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及未生命末期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於要保人指定之特定保險年齡的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及其後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按當年度保險金額之 80%給付生存保險金。假設被保險人為6歲,繳費年期為6年期,特定保險年齡為20歲,1. 請問這支商品的生存金最多是給付到97歲嗎?2. 請問他的生存金是從19歲開始給付還是20歲開始給付呢?3. 另外,若他的生存金是從20歲開始給付,生存金是要用19歲的當年度保險金額*0.8開始計算,還是用20歲的當年度保險金額*0.8開始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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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福氣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 (XMI)這保單好嗎?
想問一下相較其他失能這保單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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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
對「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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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投保「富邦人壽喜轉樂活終身健康保險 (XDP)」嗎?
對「富邦人壽喜轉樂活終身健康保險 (XDP)」有興趣,不過看起來好像這張保單只能拿來給舊壽險保單轉換用,但不能新投保,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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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樂實在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HAA)
對這張的門診手術有興趣,請問這張保險的實支啟動時間會因為太晚而不划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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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保富通定期壽險保額
因為最近有加保台壽的優體壽險,想利用新保富通拉高壽險額度。但實際網路投保時,會一直顯示(很抱歉,依您本次申請投保的資料,已超過本公司(含同業)該類商品(含壽險及傷害險)之累計保額規範,無法進行網路投保,敬請見諒。 )但我對他投保金額的解讀是這個限制應該僅顯於網路投保吧,但是我並沒有網路投保過這款壽險,別家同業也沒有,因此不確定這邊無法網路投保的原因,還是說台壽自己實體投保的額度也算在內? 想請教大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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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8F0)
想請問如果以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8F0)20年期保額10萬,作為主約,是否可以不受滿萬元才可出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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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想補足醫療險、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43歲、女性、小家庭、學校內勤,家人幫忙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繳費都已期滿,知道有些還是不OK的終生險,想補足醫療險(含門診手術..等)、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想從全球、南山人壽、台北富邦.、台壽、國泰壽...等保險中,找出最自己最合適的保險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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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壽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想請問這張保單可以做減額繳清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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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
想以這個為主約搭配附約防癌,這個主約是可以領回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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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I0) 減額繳清
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I0) ,若選擇20年期10萬元保額,附加HNRC計畫3以及YCD100萬元,是否可以在保單滿周年之後選擇減額繳清,就不再繼續繳主約的保險費用呢?減額繳清之後,是否可以繼續調降附約的保險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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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主約詢問
近期在規劃台壽保險 (癌症險跟實支實付)主約預計要使用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8F0)  會選擇20年期 10萬但其保單內容有 增值回饋分享金部分1.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2. 現金給付3. 儲存生息看內容2跟3都是保單屆滿6年後,方可執行有些問題想請教:1. 通常會選擇哪個方式?2. 若我選擇20年期,應該就要滿20年才可執行2跟3?此外,如果重點是附約內容,主約進行減額繳清是否有建議或其他問題?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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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8f0)如果用20年期10萬第二年可以減額繳清嗎?有考慮規劃這張主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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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 (FI4)減額繳清時間點
想請問一下,遠雄人壽傳富新終身壽險 (FI4) 減額繳清的時間點。從FINFO商品頁上面看到"可便宜出單的主約,用15年期10萬搭配,可於第一年末減額繳清。 "那如果用20年期10萬搭配,也是第一年末可以減額繳清嗎?如果可以,為什麼要搭配15年期10萬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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