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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富澳利外幣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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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富澳利外幣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給付項目: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
金】
【本保險為外幣保單,本公司所收付之款項均以澳幣計價,且不得與任何外幣或新臺幣收付之
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商品之身故保險給付,有可能於特定條件下小於累積所繳保險費,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
品。
110.07.01 富壽商精字第 1100001255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 ho531.life@fubon.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辦
理減額繳清,則以變更或辦理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準。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
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總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四、「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繳費期間內:係指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繳
費期間屆滿後:係指總保險金額乘上附表一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
「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起每隔一月的相當日期
如該月無相當日期,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保單週月日。
「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加總之值。
七、「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
係參考本
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
累積資
產的實際狀況並參考市場利率而訂定
契約宣告利率公告
於本公司網站
ht
tp://www.fubon.com)。
「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每一保單年度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及累計增
加保險金額計算該保單年度的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十一「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
之保單年度四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十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或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之總保險金額(
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
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十三
「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包括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受款銀行所收
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之轉匯費用本項費用以匯款銀行受款銀行與國外中間行於匯款
當時規定之數額為準。
十四、「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十五「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受款銀行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受款銀
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匯或再轉匯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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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受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七、「境內銀行」:係指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登記成立之銀行。
十八、「境外銀行」:係指非在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登記成立之銀行。
【貨幣單位之約定】
本契約為澳幣計價的保單本公司保險費之收取及給付各項保險金保險單借款解約金與返還總保單
價值準備金或已繳保險費之貨幣單位均為澳幣。
【匯兌風險】
本契約為澳幣計價的保單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保險單借款、解約金與返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已
繳保險費皆以此幣別計價,要保人或受益人在未來兌換成新臺幣時,將會因時匯率的不同而產生
匯兌上的差異。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應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幣存款帳戶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所產生之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三十條之約定辦理。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幣存款帳
並由本公司交付所開發之憑證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所產生之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依第三十
條之約定辦理。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
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及附加於本契
約之
保險附約
(
下簡
稱附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總和(以下簡稱本保單
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
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
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
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
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餘額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包含本契約及附約之保險費總和)
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
時起開始恢
復其效
要保人於
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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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
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
而申
請復效者
效程序依前
項約定辦理
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
得逾依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
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
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
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無
須返還已收受之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
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失蹤或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
達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十一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保險金額對應之
歷年解約金額例表請詳閱保險單之解約金額表。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且未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公司按各該保單年度始日當月之宣告
利率減去
本契
約預
定利率(1
%)
之差值(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
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乘以同年度
期末
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後所
得之數值為增值回
饋分享金,並依下列約定辦理: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將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
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屆滿當年之增值回饋分享
將於保險
期間屆滿時給付。
二、儲
要保人得以書面方式申請,將第七保單年度起之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按每月
之宣告利率逐月以日單利月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
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五十五歲者要保人得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改以每一保單週月日當時總保
險金額對應之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按前述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方式所得之金額再除以十二
後所得之數值逐月以日單利月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
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但若該保單週月日與保單週年日為相同之日者,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
分享金,則以前一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計算。
增值回饋
分享金依約定以儲存生息給付者或約定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於保險期間屆滿當年度之增值
回饋分享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
時已累計之金額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但於要保人請求或本契約發生第九條第十項第十一條或第二
十二條第三項之約定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
要保人申
請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由儲存生息變更為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本公司將已儲存生
息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計息至變更申請日時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應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要保人但保險期間屆滿當
次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通知。
本公司依條款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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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
準,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二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歸還
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
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上當時保險年齡對應附表二之給付比率所得之數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身故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上當時保險年齡對應附表二之給付比率所得之數額。
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
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
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
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
日收盤之澳幣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換算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
若因匯率
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
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上當時保險年齡對應附表二之給付比率所得之數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
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上當時保險年齡對應附表二之給付比率所得之數額。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
歲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十八條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約定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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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失能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
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總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
(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
息後給付其餘額。
【減少保險金額】
第二十五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總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一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
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保險金額請詳閱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
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
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前項所稱一次繳
清的躉繳保險費將改以當時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
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
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
契約原保
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
與其解
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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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定期保險】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
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其展延期間請詳閱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本契約變
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身故保險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
及祝壽保險金之給付
金額改依下列二者之最大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計算:
一、申請
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上當時保險年齡對應附表二之給付比率所得之
數額。
如當時總
保單價值準備
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
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
契約繳費
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
險金額請詳閱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總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變更當時本契約原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
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無增值回饋分享金約定之適用。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八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
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一定百分比,其比率請詳附表四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總保單價
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但書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單】
第二十九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第三十條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若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依下列方式處理: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返還保險單借款本息依第十四條歸還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受益人依
第十四條歸還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予本公司時應將前述款
項全額匯達本公司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並由本公司負
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由本公司所指定免收匯款相關費用之銀行外
匯存款帳戶並以同一銀行之境內銀行外匯存款帳戶自動轉帳方式繳納或歸還時其所有匯款相關
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不適用前述約定。
本公司給付要保人或受益人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
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
受款人須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本公司返還保險費、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給付解約金、保險單借款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國
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並由受款人負擔受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如受款銀行為本公司所指定免收匯款相關費用之銀行且為境內銀行時其所有匯
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適用於約定使用境內銀行帳戶者境外銀行帳戶者本公司僅負擔匯款銀行所收取之費
用。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或較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無效
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總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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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總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本文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
公司當時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者計算。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二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身故如有
前揭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
金之受益人。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
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祝壽保險金受益人於得申領保險金前身故者除要保人已就該受益人得受領保險金之部分另有指定
外,以被保險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四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五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六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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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
「富邦人壽富澳利外幣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保單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
當年度保險金額
保單
當年度保險金額
年度
係數
年度
係數
年度
係數
1
1.03
41
2.23
81
3.43
2
1.06
42
2.26
82
3.46
3
1.09
43
2.29
83
3.49
4
1.12
44
2.32
84
3.52
5
1.15
45
2.35
85
3.55
6
1.18
46
2.38
86
3.58
7
1.21
47
2.41
87
3.61
8
1.24
48
2.44
88
3.64
9
1.27
49
2.47
89
3.67
10
1.30
50
2.50
90
3.70
11
1.33
51
2.53
91
3.73
12
1.36
52
2.56
92
3.76
13
1.39
53
2.59
93
3.79
14
1.42
54
2.62
94
3.82
15
1.45
55
2.65
95
3.85
16
1.48
56
2.68
-
-
17
1.51
57
2.71
-
-
18
1.54
58
2.74
-
-
19
1.57
59
2.77
-
-
20
1.60
60
2.80
-
-
21
1.63
61
2.83
-
-
22
1.66
62
2.86
-
-
23
1.69
63
2.89
-
-
24
1.72
64
2.92
-
-
25
1.75
65
2.95
-
-
26
1.78
66
2.98
-
-
27
1.81
67
3.01
-
-
28
1.84
68
3.04
-
-
29
1.87
69
3.07
-
-
30
1.90
70
3.10
-
-
31
1.93
71
3.13
-
-
32
1.96
72
3.16
-
-
33
1.99
73
3.19
-
-
34
2.02
74
3.22
-
-
35
2.05
75
3.25
-
-
36
2.08
76
3.28
-
-
37
2.11
77
3.31
-
-
38
2.14
78
3.34
-
-
39
2.17
79
3.37
-
-
40
2.20
80
3.40
-
-
附表二:給付比率表
保險年齡 16~30 31~40 41~50 51~60 61~70 71~90 91 歲以上
給付比率 190% 160% 140% 120% 110% 102%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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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完全失能程度表
完全失能指下列七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項目
1.
2.
3.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4.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5.
6.
7.
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1
、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
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
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附表四:保險單借款上限表
商品名稱 繳別
繳費
年期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以上
富邦人壽富澳利外幣利率
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分期繳
2 75% 85% 85% 85% 85% 85% 85% 85% 85% 85%
/
16
9,000
8,712
17
9,008
8,721
18
9,016
8,728
19
9,021
8,736
20
9,024
8,744
21
9,029
8,750
22
9,031
8,754
23
9,033
8,760
24
9,036
8,762
25
9,035
8,767
26
9,034
8,769
27
9,033
8,770
28
9,030
8,768
29
9,026
8,767
30
9,023
8,765
31
9,018
8,765
32
9,015
8,764
33
9,013
8,763
34
9,009
8,761
35
9,004
8,760
36
8,999
8,759
37
8,992
8,756
38
8,992
8,756
39
8,991
8,755
40
8,990
8,754
41
8,984
8,753
42
8,977
8,750
43
8,970
8,749
44
8,965
8,744
45
8,954
8,742
46
8,944
8,735
47
8,932
8,729
48
8,919
8,723
49
8,902
8,712
50
8,885
8,703
51
8,869
8,693
52
8,857
8,685
53
8,840
8,671
54
8,824
8,660
55
8,804
8,646
56
8,785
8,630
57
8,763
8,614
58
8,739
8,596
59
8,715
8,579
60
8,691
8,557
61
8,675
8,541
62
8,658
8,528
63
8,638
8,513
64
8,619
8,496
65
8,601
8,477
66
8,582
8,460
67
8,566
8,445
68
8,540
8,427
69
8,514
8,408
70
8,498
8,397
71
8,474
8,371
72
8,449
8,343
73
8,425
8,314
74
8,401
8,284
75
8,406
8,275
76
8,418
8,247
77
8,435
8,219
78
8,469
8,192
0.52
0.262
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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